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科学院也深刻地意识到它需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岗位管理制度,以促进其科研进步和服务大众的发展。
因此,中国科学院提出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指导人员从事科学活动,确保所有岗位的合理配备和运行管理,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以岗位定义、管理流程、职位变动以及实施措施四部分内容,完整地阐述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的实施方法。
首先,本办法从定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的名称、职责、计算和职等级,具体定义其实施方法。
其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管理流程和职务变动涉及组织、报批、审批等活动,并针对各职务变动细化实施细则。
再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职位变动要按法定程序,按部就班,确保岗位管理严谨,能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服务的作用,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最后,本办法还细化介绍了实施措施,包括对研究生的岗位管理、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岗位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岗位管理等。
为了确保《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科学院将有关职责清楚规定,建立一个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识别和指导岗位管理工作,并通过不断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科学院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技术,建立岗位管理信息系统,把人事信息分析系统、用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应用于岗位管理,以便对岗位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全面高效的岗位管理的要求,提高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科学活动质量,使其能够为全社会发挥最大的作用,面向新时代,高水平地发挥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作用。
以上是就《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介绍,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的社会责任以及为国家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出贡献。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能够实现科学技术创新的繁荣发展,实现中国科学院的伟大理想。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人教字[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教字[2003]74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优化院机关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现对《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岗位设置条件岗位设置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二、岗位职级条件岗位职级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一)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竞聘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副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副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助理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助理研究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
(二)职员职级条件竞聘四级职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有3年以上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六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应有下一职级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三)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要求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各用人部门可依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聘任相应的岗位。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科发人字[1998]0460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1998]0460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根据1998年度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到1999年全院要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积极研究、制定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加快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进程,在1999年年底之前全部启动全员聘用合同制。
在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促使职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同时,京外各单位还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指导,以保证我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制定的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应送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分院的地区,送分院审核后报院备案。
各单位在全员聘用合同制组织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馈。
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调整职工和单位的人事关系,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机关、分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含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用以改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固定关系和新型用人制度。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CAS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的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岗位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1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7人。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院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五)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六)体检;(七)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2的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92]科人字021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92]科人字0218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院人事局反映。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院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干部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在单位定员、定编、定岗位的基础上,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干部职数和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根据需要聘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干部的待遇和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选用聘用制干部,必须竖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行政后勤管理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需具有聘用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经院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一)聘用制干部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根据干部自然减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七月份编报本年度需要聘用制干部指标数。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7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进一步深化院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全员岗位聘任制,建立院机关新型的用人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一)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院机关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和人员的合理有序的流动,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岗位的设置数量,严格控制在《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9]6号文件)和院机关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编制总数、干部职数范围内。
同时,在专业管理部门,设置必要的兼职岗位,以发挥专家的作用。
二、岗位的设置(一)岗位分类根据院机关工作的特点,院机关的管理岗位可分为:1.领导岗位(1)局长、副局长;(2)局长助理(正处级);(3)处长、副处长。
2.专项业务管理岗位(无行政级别)(1)学术秘书;(2)总会计师;(3)总经济师;(4)总规划师;(5)总审计师。
3.业务主管岗位4.秘书或业务助理岗位5.兼职岗位(1)兼职学术秘书;(2)兼职项目主管。
中国科学院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以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原则 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第三章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聘用单位应成立各级(类)聘 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主要由单位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 事部门负责人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
第三条 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 督权。
第四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 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
考核、评议,根据投
票结果提出拟聘推荐人选。
(三)择优聘用
1.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应在适
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2.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
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聘
人。其中,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 之二(含),外单位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并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后,报单位 领导集体研究,根据岗位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中国科学院关于岗位设置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岗位设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规定,为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所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我所各类岗位应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科学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我所在岗人员。
涉及所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第四条我所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两大类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种类别岗位(附表1)。
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我所科技岗位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各设置12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各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我所科技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主要包括科研基地平台(野外站、标本馆、植物园、检测中心)的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网络与图书信息和出版系列、学术与行政秘书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岗位。
工程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别设11个和9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实验师、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实验员、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6.07.20•【文号】[86]科发干字0765号•【施行日期】198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6]科发干字0765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总结,报院干部局。
附: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附: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股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1日)中国科学院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完成科研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充分调动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培养,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熟悉业务、懂科学、会管理、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以保证科学研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关于处、科领导职数的限额1.中国科学院院部及分院机关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三人。
院部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分院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二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2.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二人,编制超过十五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3.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处以下一般不设科,后勤、条件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科。
科设正副职一至二人。
第二条关于一般行政职务1.中国科学院一般行政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为了适应某些部门的工作需要,院部和分院机关,在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局、处,设置正、副局级巡视员、正、副处级调研员。
3.院属各单位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
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中层干部选拔聘用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XX〕28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院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权限和职责(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事业单位,包含:所、院、台、馆、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中层干部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党务中层干部(党务管理部门正副处长)、行政中层干部(行政管理部门正副处长)、业务中层干部(科研及支撑部门负责人)。
(三)中层干部实行岗位聘用制,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聘用,并对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负责。
(四)中层干部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根据国家、院、本单位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研究所领导班子的相关决策,负责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根据工作分工,所长助理应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研究所层面的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原则(一)根据研究所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科研及支撑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
根据研究所的体量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一般可设1-3名所长助理。
(二)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中层干部的选拔聘用,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用人原则,坚持职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
三、任职条件(一)担任中层干部,须满足下列基本任职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3.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组织及协调能力。
4.系统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业务中层干部应具有较深的科研背景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中科院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中科院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附表1:岗位设置附表2: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附表3:岗位聘用审核表附表1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注: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仅在科技岗位设置。
二、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编辑出版系列岗位※注:研究馆员二级岗位仅在院属图书文献机构设置。
三、职员系列岗位注:四级职员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2: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2、工程技术系列岗位3、实验技术系列岗位4、职员系列岗位注:四级及以上职员任职条件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5、编审和馆员系列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编审系列:1、副编审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岁以下,或年龄在45以下、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根据《江苏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试行)》参加国家或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统一评审获得资格者;⑵具有良好的写作与编辑能力,并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指导编辑部其它人员的工作,并能解决稿件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⑶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地理或湖泊科学领域有全面、深入、系统的了解,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期刊市场的变化情况;⑷具有高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免考从江苏省规定),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⑸任现职内具有下述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②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3篇。
③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专业水平、内容扎实的有关期刊出版专业工作经验总结报告。
2、副编审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任副编审(或副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3、副编审一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⑴任副编审(或副高)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⑵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期刊质量和内容具有较高的水平,获得过省级期刊奖励;⑶近5年来,负责的期刊未发生过应由本人负责的重大差错。
中科院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附表 1 :岗位设置附表 2 :岗位任职基本条件附表 3 :岗位聘用审核表附表 1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注: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仅在科技岗位设置。
岗位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二级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副研究员一级副研究员二级副研究员三级助理研究员一级助理研究员二级助理研究员三级研究实习员一级研究实习员二级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二级正高级工程师三级正高级工程师四级高级工程师一级高级工程师二级高级工程师三级工程师一级工程师二级工程师三级助理工程师一级助理工程师二级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专业二级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二、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系列、编辑出版系列岗位※注:研究馆员二级岗位仅在院属图书文献机构设置。
国家通用 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四级五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七级八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十级十一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岗位等级图书资料系列 研究馆员三级研究馆员四级副研究馆员一级 副研究馆员二级副研究馆员三级馆员一级馆员二级馆员三级助理馆员一级助理馆员二级—实验技术系列—高级实验师一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高级实验师三级实验师一级实验师二级实验师三级助理实验师一级 助理实验师二级实验员编辑出版系列编审三级编审四级副编审一级副编审二级副编审三级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一级 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二级 编辑(技术编辑 一级校对)三级 助理编辑(助理 技术编辑、二级 校对)一级 助理编辑(助理 技术编辑、二级 校对)二级—三、职员系列岗位注:四级职员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等级综合管理岗位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业务助理国家通用职员等级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领导岗位副所(局)长所长助理,处长副处长————附表 2: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基本任职条件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材,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者高技术创新和 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主持过国家、 院重要科技项目或者等效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
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为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重点在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布局。
科研单位设置的岗位主要包括科技、支撑、管理三类,具体设置及基本任职条件等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性质和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其中,对各单位创新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由院核定下达。
全院科研单位创新岗位宏观结构比例为: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
其中,高级科技岗位(副研究员及以上)占科技岗位总数的65%—75%;研究员岗位不超过高级科技岗位的40%。
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
其中,高级支撑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占支撑岗位总数的40%-50%;正高级支撑岗位占高级支撑岗位的10%—15%。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其中,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50%;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的比例结构院将另行制定。
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五级职员及以上岗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第三章岗位配置第九条院机关岗位配置总量按照国家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数确定。
第十条院机关设置的岗位以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为主。
原则上,综合管理部门不设置科技管理岗位,若有特殊需要的,部分岗位可以设置为科技管理岗位。
科研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技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30%设置。
第十一条部门内设处(室)数不超过其岗位数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9个。
内设处(室)设处长岗位1个,原则上设6个及以上岗位的处(室)可设副处长岗位2个,设4至5个岗位的处(室)可设副处长岗位1个,设3个及以下岗位的处(室)不设副处长岗位。
第十二条四级职员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之和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10%设置。
职级为四级职员的副局长不占部门四级职员岗位职数。
第十三条五级职员与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之和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30%设置。
职级为五级职员或副高级的副处长,占部门五级职员或副高级岗位职数,职级为五级职员的处长不占部门五级职员岗位职数。
第十四条实职局领导转任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占部门编制岗位数,不占部门岗位职数。
第四章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第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级领导的选任和转任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按照国家和院党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十七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三)遵守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四)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五)工作态度端正,作风严谨,爱岗敬业;(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处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应在副处长岗位任职满3年,一般应具有两个副处长岗位任职经历,并具有在院机关外单位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副处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副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或具有五级职员岗位任职经历,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并具有在院机关外单位半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条根据院有关规定,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并严格按照相关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聘用。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必须从严掌握,由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四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五级职员岗位累计满10年且任处长岗位累计满5年,或具有副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五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任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八级职员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九级职员岗位满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八级职员岗位。
(三)任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七级职员岗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且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可应聘七级职员岗位。
(四)任七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六级职员岗位。
第二十四条业务助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可应聘九级职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研究生学历,其中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满2年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的处级领导,其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时间与处级领导岗位任职时间累计满8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二)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三)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晋升等级。
第二十七条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应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可应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四)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晋升等级。
第二十八条从科技管理岗位转聘到综合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应聘职员岗位,具体为:(一)应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应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应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四)应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二十九条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应聘者应符合准入要求。
对于翻译、财会、编辑、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应取得有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财务、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聘为综合管理岗位。
第五章岗位聘用第三十一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主要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形式,不同聘用形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各不相同。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拔聘用。
第三十二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可以组织公开招聘和处长及副处长的竞聘上岗,其他岗位的竞聘上岗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均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应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确定招聘岗位、公布招聘信息、审核资格、组织应聘答辩、确定拟聘人员、分级聘用和聘后管理等7个环节。
(一)确定招聘岗位根据经过审批的岗位配置方案、结合工作需要,部门提出岗位招聘需求,并将招聘启事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招聘。
(二)公布招聘信息部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信息。
公开招聘的应在院招聘网、部门网站或其他专业招聘网站公布;竞聘上岗的一般应在院机关内网公布,其中,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内等级变动的,应在部门内部公布岗位信息。
公布招聘信息的时间不少于7天。
(三)审核资格初审。
部门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应聘人员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应聘申请表》交院机关人事部门。
复审。
院机关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复审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岗位应聘答辩。
(四)组织应聘答辩应聘人员作应聘报告,报告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一般不少于5分钟。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五)确定拟聘人员部门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形成拟聘用意见,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1.考察和体检对于从院机关外单位新招聘的拟聘人员应进行考察和体检。
考察。
部门会同院机关人事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包括谈话、查阅人事档案、政审等。
体检。
拟聘人员须到指定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果报院机关医务室审核。
2.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
3.党风廉政审查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进行党风廉政审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党风廉政鉴定意见。
4.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对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和党风廉政审查结果不影响使用的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从院机关外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应在试用期结束前组织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
5.公示四级职员、处长、副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由院机关人事部门组织在院机关内网公示,其他岗位拟聘人员由所在部门组织在院机关内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任前谈话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在正式发文聘任前,应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任前谈话。
(六)分级聘用四级职员、处长、副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文件由院机关人事部门签发,其他岗位聘用文件经院机关人事部门会签后由部门签发。
处长、副处长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七)聘后管理部门应在聘用文件签发后的15日内与新进岗位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新进岗位聘用人员应在1个月内将行政、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院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