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六条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年度考核。
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旧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
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指勤奋敬业的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出勤率。
绩:指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依法履行职位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效果。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集合称谓,其职业发展和晋升依赖于年度考核的结果。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制定了《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考核目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首要目的是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绩效,为公务员的晋升提供客观的依据。
通过考核,旨在选拔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优秀公务员,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升级。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公务员在年度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进展和成果。
此部分内容需要结合公务员所在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考核,而后根据工作量、质量和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2. 业务能力提升情况:重点考察公务员在业务学习方面的表现,如参加培训学习、自主学习的情况,学习成果的运用和转化以及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程度等。
3.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评估公务员对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同时,也会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量,包括遵守纪律规定、不接受贿赂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等。
4. 个人发展和自我提升:综合考察公务员在个人发展和自我提升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如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荣誉奖励、发表学术论文等。
三、考核程序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 考核准备:在考核开始之前,组织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考核指标和要求、培训考核评价人员以及制定考核计划等。
2.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计划,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实施。
考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面试、笔试、实地考察等,以综合评价公务员各项能力。
3. 考核评价:由专业考评委员会对公务员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和评价,并形成评估结果。
4. 绩效奖励和处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结果突出的公务员予以奖励,同时对不合格的公务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提出改进要求。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将用于公务员的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决策,并纳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参考依据。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务员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骨干力量,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制定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的表现进行科学评价,旨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加公务员队伍的竞争力,推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建设。
二、考核目的1.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准确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激励公务员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1.考核内容:(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3)协作能力:公务员应能够与同事合作,处理客观矛盾和问题,形成良好的工作团队。
(4)服务态度: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注重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方式:(1)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突击考核等。
(2)数据评估:通过对公务员工作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和绩效水平。
(3)日常考核: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将纳入考核范畴,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
(4)考核材料:公务员需准备相关的考核材料,包括工作报告、业绩介绍等,供考核机构参考。
四、考核标准与权重1.考核标准:(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对工作职责的认真程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扎实程度,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灵活运用能力。
(3)协作能力:公务员与同事合作的效果,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工作团队的形成和建设。
(4)服务态度:公务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的良好程度,以及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权重:(1)工作责任履行:权重30%(2)业务素养:权重30%(3)协作能力:权重20%(4)服务态度:权重20%五、考核结果与影响1.考核结果:(1)综合评价:通过对公务员综合评价结果的排序,确定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等级。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确保公务员履职尽责,促进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考核周期和考核结果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核内容:1.1 工作业绩:评估公务员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1.2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1.3 公德品行:评价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方式:2.1 综合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考核材料评审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2.2 考核面试:通过面试了解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等,以及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能力。
2.3 考核报告:公务员需要提交个人考核报告,详细陈述自己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工作业绩: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量化考核结果。
3.2 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材料评审等方式,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3 公德品行:根据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诚信守法、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四、考核周期:4.1 年度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其在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4.2 周期考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定期的周期考核,以评估公务员在特定时期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
五、考核结果:5.1 优秀: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均表现出色的公务员,给予优秀评价和相应的奖励。
5.2 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合格评价。
5.3 不合格: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公德品行等方面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公务员,给予不合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培训措施。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一、考核目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旨在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的业绩表现,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考核范围公务员年度考核涵盖全体公务员,包括中央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三、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评估公务员在岗位上的工作成绩,包括工作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等方面。
2. 依法行政:评价公务员的依法执行能力,包括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程度、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
3. 作风廉政:考核公务员的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公务员的廉洁从业情况、服务态度、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
4. 机构管理:评估公务员对所在单位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
四、考核程序1. 考核指标确定: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权重。
2. 个人申报:公务员自觉提供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和自我评价,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和个人成长。
3. 考核材料汇总:各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考核评估:依据考核指标和权重,由专业评估人员对公务员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定结果。
5. 考核结果公示: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申诉。
6. 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经过公示期之后,经过审议确定最终结果,并向公务员公布。
五、考核结果运用1. 激励机制:优秀公务员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并可以获得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机会。
2. 引导机制:对于业绩较差的公务员,采取激励和培训相结合的措施,引导其提高工作能力和绩效水平。
3. 整改机制:针对严重违纪的公务员,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以便公务员全面了解自身工作表现,做出适当调整和提升。
六、考核监督1. 内部监督:各单位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_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_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制定了以下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
一、考核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全体公务员,包括职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勤人员。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履职情况:对公务员在本年度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等。
2. 公务员操守: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清正廉明等。
3. 业绩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包括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等。
4. 能力素质:对公务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包括学习培训、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
5. 自律情况:对公务员的自律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作风习惯、纪律遵守等。
三、考核程序1. 考核目标制定:年度初,各单位根据任务要求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考核目标和任务。
2. 考核材料收集:年度内,各单位按照规定,收集公务员的履职情况、业绩情况和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3. 考核评价:各单位组织对公务员进行评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问卷调查、考核面谈、综合评价等。
4. 绩效打分: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绩效打分,将公务员的履职情况和自律情况等要素纳入考核综合分数。
5. 考核总结:年度结束时,各单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工作,评估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将公示在单位内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履职情况、操守、业绩、能力素质和自律情况等要素,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和晋升使用,落实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细则.doc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细则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细则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公务员年度考核是为了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并作为选拔、奖惩以及晋升的依据。
为了确保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科学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1. 工作业绩:根据公务员在工作中所获得的成绩和贡献进行评分。
工作业绩包括工作完成质量、创新能力、工作效率等。
2.职业素养:评估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职业操守以及廉政意识等方面。
职业素养的评估可以通过个人自述、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3.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公务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和专业能力,因此考核中需要评估公务员的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情况。
二、考核程序1.考核目标设定:在每个考核周期开始之前,需要明确考核的目标和重点。
考核目标设定应该具体、可衡量且符合实际情况。
2.考核标准制定:根据考核目标设定,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职业素养等相关数据,并进行整理和统计。
4.评分和排名:根据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对公务员进行评分和排名,形成考核结果。
5.结果反馈和奖惩措施: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公布在相关单位内部,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罚措施。
三、考核责任1.单位主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单位内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承担责任。
2.考核委员会:由多个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和监督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考核结果和使用1.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和排名,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理。
五、反馈和申诉机制1.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考核公务员,并提供具体的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
2.申诉机制:对于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3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事部门: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贡献。
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可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
确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推动工作落实
绩效考核关注工作实绩, 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 落实。
绩效考核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在一定时期 内工作表现、工作成果的综合评 价。
作用
绩效考核具有导向、激励、约束 、评价等功能,是公务员管理的 重要手段。
优胜劣汰机制形成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现了优胜劣汰,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结构。
未来发展方向与目标
考核指标精细化
考核手段智能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将进一步细化绩效考核 指标,确保考核更加科学、精确,更全面 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绩效考核信息系统 ,实现考核数据的自动收集、整理和分析 ,提高考核效率和公正性。
。
能力素质指标
评估公务员的政策水平、组织 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
创新与成果指标
评价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创新能 力和取得的成果。
考核周期与频次
年度考核
对公务员进行一年一度的 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其全 年工作表现。
定期考核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可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季度或 半年度的定期考核。
不定期考核
针对特定项目或任务,进 行不定期的专项绩效考核 。
05
方案实施保障和监督
方案宣传与培训
宣传策略
通过内部网站、公告、会议等多 种渠道,全面宣传绩效考核实施 方案,确保公务员充分了解和熟
悉方案内容。
培训计划
组织专题培训、研讨会和在线课 程,提升公务员在绩效考核方面
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答疑解惑
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或热线,解 答公务员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法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标准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务员的使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公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原则公务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通过建立公务员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终考核方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效能。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县各级党政群团机关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
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核指标和权重年度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综合全面考评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的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以合法标准、准确高效、保质保量为原则,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结果的等次和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下文是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
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1/ 7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
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各类机关的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公务员人员。
二、考核内容
1. 为了评估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2. 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
3. 能力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等。
4. 品德操守:包括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忠诚担当等。
三、考核标准
1. 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岗位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
2. 各级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重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
四、考核程序
1. 年度考核由单位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2. 考核程序包括自评、考核、总结等环节。
3. 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五、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对于考核结果较差者,应当及时进行培训和辅导,帮助其改进工
作表现。
六、考核监督
1. 考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 对于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确保考
核结果准确有效。
七、附则
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各级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同时,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公务员是政府机关实施公务的重要人员,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力量。
只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及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才能保障政府效能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为了促进公务员业务能力的增强、政府管理运行的有序进行,保障公务员职业技能的规范化开展,本办法规定年度考核办法,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公务员服务单位参考执行。
二、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和其组织机构中从事职能考核的公务员。
三、考核目标1、促进公务员服务能力和领导能力的增强;2、高公务员业务鉴定水平;3、动公务员职业技能规范化发展;4、善公务员服务管理体系。
四、考核内容本办法按照公务员正常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为两个部分:1、务员业务能力考核:即考核公务员的业务实施情况,具体包括职责执行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工作服务能力、工作效率、任务完成情况等;2、务员行政领导能力考核:即考核公务员的行政处理能力,具体包括领导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管理水平、沟通协调能力、激励管理能力等。
五、考核评估1、务员业务能力考核:可采取综合评估、工作报告、职责报告等方式;2、务员行政领导能力考核:可采取政治考核、综合评估、全面评价等方式。
六、考核评定1、本标准:综合考核结果须达到成绩满分,方可合格;2、定标准:考核成绩不足满分,但能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评定为称职。
七、考核责任1、级人民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公务员服务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并落实考核结果;2、务员应当认真落实考核规定,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3、级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核到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由本办法作出修改并发布。
以上就是本办法,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努力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推动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政府服务居民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
某县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量化标准
某县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量化标准某县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查核实施法子及量化尺度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默示和工作实绩,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处事、勤政为平易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处事水平,为公务员的使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供给依据,激励公务员当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安徽省公务员考查法子(试行)》等文件的划定,现就我县公务员的年度(绩效)查核工作,拟定本实施法子(以下简称《法子》)。
一、查核原则公务员年度(绩效)查核坚持客不美观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实施率领与群众相连系,日常平常与按期相连系,定性与定量相连系的体例,按照划定的权限、前提、尺度和轨范进行。
经由过程成立公务员绩效评价系统、强化日常平常查核轨制、完美年关考查法子等法子,全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效能。
二、查核规模和对象县各级党政群团机关除机关率领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
对由上级党委(党组)打点人员的查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划定打点。
三、查核指标和权重年度(绩效)查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使命为根基依据,综合周全考评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默示情形,重点查核工作实绩。
各单元可连系现实工作需要,按照本《法子》划定的查核指标,从工作数目、质量、效率、效益、立异等方面,以合律例范、切确高效、保质保量为原则,经由过程“数字”、“时刻”、“行为”(见文尾附注:关于“量化”问题的声名)这三种暗示体例,进一步细化查核的具体内容和量化尺度。
德,是指思惟政治素质及小我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默示。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营业素质和能力。
勤,是求全训斥任心、工作立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默示。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目、质量、效率和所发生的效益。
廉,是指清廉自律等方面的默示。
为凸起工作实绩的主要性,“绩”在整个五项查核指标中的权重按不低于50%把握。
四、查核功效的等次和尺度年度(绩效)查核的功效分为优异、称职、根基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规定
欢迎共阅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务员的使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公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能、四、考核结果的等次和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1234512345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是:(1)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3)向本机关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公务员明确考核目的和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4)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定;(5)监督考核工作的程序,对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六、年度(绩效)考核的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123般掌握在4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必要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箱。
5、平时考核结果使用。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实行一个月的告诫期。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_公务员工作总结_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一、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正常确定等次。
二、对受党内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侦察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侦察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总类,分别按照上述1、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五、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除试用人员之外,必须要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才能享受年度(13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公务员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在职期间履行职责、工作表现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程序。
为确保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考核程序和标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考核标准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标准是根据公务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的,不同岗位的公务员有不同的考核标准。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 工作成绩:评估公务员在本年度内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效率等。
2. 职业道德:评估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3. 自我提升:评估公务员在本年度内的学习和自我提升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素质等。
4. 社会评价:根据公众对公务员工作的满意度和对其行为表现的评价,评估公务员在服务群众、解决矛盾和问题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程序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考核目标确定:在考核年度开始时,通过确定考核目标,向公务员明确其工作重点和任务,为后续的考核提供依据。
2. 工作记录和自评: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以便在考核时提供参考。
3. 部门考核评价:公务员的上级部门或直接主管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自我提升等方面的评价。
4. 综合评价和等级划定:将公务员的工作记录、自评以及部门评价进行综合评价,并划定相应的考核等级。
5. 反馈和申诉: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并提供申诉途径,确保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异议时能够提出申诉并得到处理。
三、考核结果及奖惩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待提升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根据不同等级的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优秀公务员可以获得表彰、奖金或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而不称职公务员则可能受到降级、停薪留职、甚至辞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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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务员的使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公务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公务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通过建立公务员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终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效能。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县各级党政群团机关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
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考核指标和权重年度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综合全面考评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的考核指标,从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创新等方面,以合法规范、准确高效、保质保量为原则,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结果的等次和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五、年度(绩效)考核的组织者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是:(1)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3)向本机关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公务员明确考核目的和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4)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定;(5)监督考核工作的程序,对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六、年度(绩效)考核的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平时考核量化分值的确定平时考核是指导、检查、激励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素质、保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年终考核的基础,同是也是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时考核的分值在年度(绩效)考核总分的权重一般应不低于35%。
1、平时考核内容。
以公务员的职位(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具体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2、平时考核指标体系。
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将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失职追究等制度进行分解细化,形成符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平时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以“一级考核一级”为原则,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对平时考核结果应于当月底或次月5日之前在《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1)上进行一次登记,每半年应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平时考核结果通常表述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对被考核人的平时工作的评价,一般掌握在“良”的水平。
对被考核人在考核期内出现因非客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等其他情况但又不宜评为“差”的,应当评定为“中”。
4、建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为准确、有效的对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规章和纪律、依法行政、廉洁办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各考核单位应结合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登记办法,设立必要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箱。
5、平时考核结果使用。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人员,实行一个月的告诫期。
(二)年终考核量化分值的确定年终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综合表现的鉴定。
年终考核应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一般应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1、年终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价按《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附件2)执行,考核单位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2、年终考核程序。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个人述职。
个人总结汇总平时工作情况,根据本人当年实际表现,对照《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的要素和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
述职的具体范围由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2)民主测评。
公务员在述职的基础上,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听取述职报告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的具体范围由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测评结束后,按本单位考核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比例权重,将平时考核成绩与年终民主测评成绩进行合成,并填写《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汇总表》(附件3),合成后的成绩为其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
七、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界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人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作出书面检查;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本人向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今后的整改方案;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公务员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给予确定相应考核等次。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妥善处理:(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3、年度内病假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4、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二)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1、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
结案后,未收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考核规定要求,补定立案年度的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不含职务行为)处分的,可定位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4、受到党(团)内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受到留党(团)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留党察看为一年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留党察看为二年的,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6、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7、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
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重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三)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1、调任、转任人员,由接收单位组织考核;2、年度内军转干部,由考核单位参阅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3、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了解学习、培训情况,本人提交书面述职(学习、汇报)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4、挂职人员,挂职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接上级要求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认可并报考核主管部门备案。
九、监督与管理(一)全县各级党政群团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二)各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做出考核意见决定后,须填写本单位《县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4)报送县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未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考核工作,不予审批和办理考核晋升工资和发放年度考核金。
(四)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