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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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人作为原告杜春娣诉被告刘欢欢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双方的陈述,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故本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首先,一个人的工资收入既不能等同于其对孩子生活学习的投入,也不能等同于其对孩子精神上的付出,其次,社会上男方的工资收入普遍高于女方,如果要以经济条件决定子女的抚养,这无疑是变相的剥夺了女性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再者,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就此解除,经济收入好的一方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形式,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故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得影响。二、被告自2015年4月与原告争吵后,就离家出走,不回家居住,对原告及其儿子不管不顾,说明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三、被告工作忙,经常出差,而且这段时间长期在外地工作,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如果给被告抚养,被告将会让儿子长期在乡下爷爷奶奶家,老人将阻止原告探视小孩,使小孩脱离父母的抚养和监护,使原告受至母子分离的痛苦。

四、原告家庭责任心较强,现已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没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原告抚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应由

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年工资的30%作为小孩的抚养费。

五、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等夫妻共同所有,首先,双方婚后于2013年9月22购买的汽车应当依法分割;其次,位于塞纳名邸11幢204室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即被告父亲的名下,是因为当时原被告在外地上班,被告父亲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的首付款是被告父亲所借,原被告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也是由原告到银行归还,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父亲的名下,但是实际上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最后双方的家电等电器依法折价分割。

最后,法庭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致

原告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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