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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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信托义务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由一方(受托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管理和处理委托人的财产或利益。

作为受托人,他们承担着重要的信托义务。

这些义务是确保受托人遵守法律规定,并以诚实、忠诚和专业的方式履行他们的职责。

本文将探讨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并强调其重要性。

首先,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忠诚。

这意味着受托人必须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其职务或权力谋求个人利益。

他们必须以诚实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对委托人的忠诚。

这包括避免与委托人发生利益冲突,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始终以委托人的最佳利益为导向。

其次,受托人还有义务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受托人必须以高度的谨慎和专业知识来管理和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他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财产免受损失或滥用。

这可能包括投资决策、财产记录和报告、遵守法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工作。

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应该是透明和可追溯的,以便委托人和相关方能够了解财产的状况和运作情况。

另外,受托人还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适当的信息和沟通。

他们应该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委托事务的信息,并在需要时提供咨询和建议。

这有助于委托人了解他们的财产状况和决策过程,并能够做出知情的决策。

受托人应该保持与委托人的良好沟通,并及时回应委托人的疑问和要求。

此外,受托人还有义务保密委托人的信息。

他们必须对委托人的个人和财产信息保密,并仅在法律允许或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披露。

这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权和利益,确保他们的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

最后,受托人还有义务遵守法律和法规。

他们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

这包括遵守财产管理和投资方面的法规、报税要求、反洗钱和反腐败法律等。

受托人应该保持对法律的了解,并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总结起来,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确保他们以忠诚、诚实和专业的方式履行职责,保护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和利益。

他们必须忠于委托人,遵守法律规定,并提供适当的信息和沟通。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

探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信托制度是一种集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安排,信义义务是受托人义务的统称,包含了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分别管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等。

信义义务可规制受托人行为,保证其如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忠实勤勉地为受益人之利益而行为[1]。

本文对信义义务的价值简要说明,并探讨信义义务的概念、完善忠实义务、谨慎义务等相关规定的制度完善方向。

标签:信托制度;受托人;信义义务引言信托关系当中,受托人有着举足轻重地位,如若其在财产管理环节权限过于宽泛,可能存在滥用权力而侵害受益人权益之风险,因此,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为信托制度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我国信义义务相关规范当中,对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仍有进一点细化的必要。

一、信义义务的重要价值信托制度中,对资产管理方面存在资源高效用要求,即受托人利用其在财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促使在市场运行环节资源合理利用、优化资产配置等。

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督促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为受益人谋取利益最大化。

同时,信义义务还可最大限度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并创造更高价值。

信义义务中的特点可满足信托财产对于安全、价值以及效率等各方价值的平衡性要求。

此外,相较于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比如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信托制度更具优越性,可在规避道德风险条件下,实现个人财富自由支配途径的扩展,赋予信托当事人更多自由空间[2]。

二、信托制度下受托人信义义务完善路径(一)明确信义义务的概念为完善信托制度,首要问题需厘清信义义务之概念--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履行义务的原则为保障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此义务应具备利他性特征。

”信义义务源于“信任”,受托人的这种义务的设定价值体现在防止对其优势展开滥用方面,最终侵蚀信托利益,确保受益人获得最大化利益。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受托人义务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受托人义务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受托人义务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式,通过设立信托合同,将委托人的财产交由受托人以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

作为信托的核心角色,受托人承担了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对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信托机制。

一、诚实忠实义务作为受托人,首要的义务是诚实忠实地履行信托合同。

受托人应当以高度的诚信,恪守托管财产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受托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他应当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并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处理信托事务。

二、谨慎管理义务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具备足够的谨慎并履行专业管理责任。

他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财产的状况和信托目的,并合理地选择和管理信托财产,以最大化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受托人还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确保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保密义务在履行受托职责的过程中,受托人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他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信托财产情况予以保密,并不得将这些信息披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保密义务的履行对于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权益至关重要,受托人需时刻注意保密工作。

四、忠告义务作为信托专业人士,受托人应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忠告。

他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关于信托财产现状、运用效果和相关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帮助委托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受托人的忠告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客观公正,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禁止利益冲突义务受托人有责任避免利益冲突,并在面临利益冲突情况时予以妥善处理。

他不得利用委托人的财产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如发生利益冲突,受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寻求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寻求法律、合同等适当的解决方式。

六、定期报告义务在受托期间,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信托财产的运用报告,并就信托财产的状况、运用效果、风险控制等方面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定期报告的提供可以帮助委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信托受托人自己管理义务

信托受托人自己管理义务
般以为,只要条件允许,应该征得委托人或受益人旳同意,当然,假如条件紧急,受托人不可能在事前征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旳意见,则能够先将信托事务委托别人,一旦条件许可,立即向委托人或受益人通报。
以上两点例外,各国法律大致要求相同,例如,《日本信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受托者除信托行为
另有要求得外,只限于迫不得己旳情况下,可让别人替代自己处理信托事务。”该要求与本条类似;《韩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受托人除信托行为有特殊要求外,仅限于有正当理由时并得到受益人同意后,可请别人替代自己处理信托事务。”该要求明确要求要征得受益人旳同意后,方可请别人代行处理信托事务。
委托人和受益人旳利益,确保信托财产旳安全,采用了从严要求旳做法,所以取消了转委托旳要求,对于委托人通过代理来处理信托事务也要求了较为严格旳条件。
(四)受托人对别人处理信托事务行为旳责任
本条第二款要求了受托人对别人处理信托事务行为应承担旳责任。“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别人代理”
中旳“依法”,应该了解为,根据法律旳要求,也就是本条第一款所列旳两种例外情况。至于,受托人在没有信托文件旳要求,也不是遇到“不得已事由”,就将信托事务委托别人旳,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受托人应承担相应旳法律责任,但不在本条要求旳范围之内。对于依法委托旳,受托人应该对别人处理信托事务旳他部行为承担责任。其他国家旳信托法一般仅要求受托人仅就第三人旳选任与
信托关系旳存在。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恪尽职守,以不负委托人旳信赖。将自己管理作为原则,将特定少数条件下由别人代为处理作为例外,是各国立法中旳共识。例如《美国信托法重述》第 171 节要求,根据通常合理规则要求,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对于受益人所承担旳义务不得委托别人为之。
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美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研究

美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研究

美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研究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美国,信托法发展历史悠久,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其中,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信托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受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美国信托法中受托人谨慎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创造价值。

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尽到合理的谨慎程度,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受托人需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谨慎处理信托财产、谨慎管理信托事务等。

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需要符合以下标准:熟悉信托文件。

受托人应当了解信托文件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信托的目的和目标。

了解投资风险。

受托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了解投资的风险和回报,并根据受益人的利益进行决策。

遵循合理投资原则。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遵循合理的投资原则,如分散投资、不参与高风险投资等。

定期报告和审计。

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和投资收益,并接受审计师的审计。

不参与不当行为。

受托人不得参与任何不当行为,如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受托人谨慎义务对于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循谨慎义务,受托人可以降低信托财产的风险,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人的谨慎行为可以提高信托财产的收益,增强信托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受托人谨慎义务还可以提高信托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增强公众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美国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保障受益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遵循谨慎义务,受托人可以降低信托财产的风险、提高信托财产的收益、增强信托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提高信托行业的信誉和形象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未来的信托法需要不断完善受托人谨慎义务的相关规定,提高受托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意定监护和信托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前者是关于成年监护的法律规定,后者是关于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首先,信托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受益人的利益。

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信托文件的约定,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信托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管理,不得将信托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更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个人用途。

如果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信托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

受托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状况、管理情况以及自己的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受益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受托人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信托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期限内持续履行其忠实义务。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必须持续履行其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如果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违反了其忠实义务,那么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信托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受托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忠实义务,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其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然而,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确保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中,谨慎投资义务是受托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一、谨慎投资义务的含义谨慎投资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时,应遵守合理的谨慎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的利益。

具体来说,受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投资风险、市场走势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受托人还应根据受益人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谨慎投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一、引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或权利交由信托受托人管理,以实现特定目的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受托人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和权益,履行与信托目的相关的职责。

二、保管义务作为信托受托人,其首要义务是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资产安全信托受托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委托财产不会遭到损失或损害。

例如,在管理不动产方面,应当及时维修房屋设施、缴纳物业费等;在管理证券投资方面,应当严格控制风险,防范市场波动等。

2.遵守法律规定信托受托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委托财产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在管理股票投资方面,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管理不动产方面,则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保密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这是信托受托人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委托人选择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管理义务除了保管义务外,信托受托人还有管理义务。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信托目的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合同约定,执行信托目的。

例如,如果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信托受托人用于慈善事业,则信托受托人应当确保资金用于慈善事业,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相关情况。

2.谨慎投资在管理投资类财产时,信托受托人应当谨慎投资,防范风险。

例如,在股票投资方面,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盲目跟风或者听取不可靠消息等。

3.维护权益在管理财产时,信托受托人应当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例如,在管理不动产方面,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维修、缴纳物业费等事宜,确保房产的价值和使用权益。

四、责任义务信托受托人还有责任义务。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承担管理责任信托受托人应当对其管理的财产负有管理责任。

如果因为信托受托人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财产损失,信托受托人应当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信托法律制度下受托人的义务

论信托法律制度下受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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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 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
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 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
所以在我国整部共计74条的信托法中虽然其中有关受托人的规定即受托人一节就有19条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之多并且在我国信托法的拟定期间始终坚持把重在对受托人做出约束规定以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保第一章受托人义务之基础理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依法将信托财产转为受托持有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实现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而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功能实现的主要承载者之一是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最为重要体现者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依法将信托财产转为受托^持有,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实 现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而,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功能实现的主要承载者之 一,是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最为重要体现者。但是,如何确保受托人在积极履行义务的同时,防 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进而损害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是当代信托法不得不面 对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信托法着重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探讨、评价最为有效的义 务规则之前,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受托人的义务是根据何种规则而制定的,即受托人义务的基础 理论是什么。当然,基础理论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思想、法律基础等诸多方面,它们彼此联 系、相互制约、密不可分,本文试图以受托人义务的法律基础理论为索要进行论述。

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式,其中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重点讨论受托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1. 管理权: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受托人可以根据受益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如何投资和运用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

2. 收益权:受托人有权收取由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以是租金、股息、利息等。

受托人在行使收益权时,应确保收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 追偿权:受托人在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受托人应积极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二、受托人的义务1. 忠实义务:受托人有义务忠实履行受托职责,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重,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受托义务。

2. 谨慎义务:受托人应以谨慎的态度管理信托财产,做到审慎投资、风险控制和财产保值增值。

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增长。

3. 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及时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包括信托财产的状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

受托人应保持透明,确保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了解,并充分尊重受益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保密义务: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保密。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文件和相关资料,不得将信托财产的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以保护受益人的隐私和利益。

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既拥有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下,受托人才能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职责,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在实践中,受托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来协助管理信托财产,以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但无论是受托人自身还是委托他人,都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doc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doc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及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及委托人的权利

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及委托人的权利(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利得财富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受托人是信托合同中的重要角色,担负着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围绕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阐述。

一、信托受托人的权利1. 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信托受托人有权管理信托财产,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处分等。

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目的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 收取报酬的权利:信托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或个人,为履行信托职责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报酬的数额通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可以是一定比例的信托财产规模,也可以是一定的管理费用。

3. 要求受益人提供必要信息的权利:信托受托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与信托相关的必要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受托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资产状况、投资意向等。

4. 委托他人协助履行职责的权利:信托受托人有权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或个人协助完成信托事务,例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法律事务等。

二、信托受托人的义务1. 忠实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以忠实的态度履行受托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目的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方式管理信托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人的意愿或以自己的私利为依归。

2. 谨慎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以谨慎的态度管理信托财产,审慎选择投资标的,合理配置投资组合,降低风险,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 保密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对与信托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保密,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的相关文件和凭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定期报告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状况和运作情况。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受益人了解信托的进展和效果。

5. 追偿义务:信托受托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生违约或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义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获得报酬:民事信托,商事信托都可以获得我国信托法,可协商,可补充,可增减,未经补充不得收取。

2、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先行支付,从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权力1、受托人的权力包括明示和默示。

明示包括信托文件授予的意定权力,也包括制定法,授予的法定权力,默示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所必要的默示权力。

2、英美信托法列举了许多信托权力【明示信托权力】。

但是,我国《信托法》并没有列出受托人的明示权力,但是在第三十八条,授予受托人有限制的辞任权“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从上诉英美法对受托人的明示权力的规定来看,受托人的辞任权一般是当事人之间意定的受托人权力之一,在我国信托法中做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对受托人权力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不是很能站得住脚。

3、强制性权力与任意性权力。

如果受托人没能行使强制性权力,法院会判定他承担责任。

我国《信托法》,没有对强制性权力与任意性权力进行区分,几乎很少有自由裁量权。

虽然对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保护,但是不利于对信托受托人的培养。

因此,我国缺乏成熟的专业受托人。

4、共同受托人。

在英美法系,必须一致同意,方可行使。

特例:而公益信托中,多数同意可以行使。

我国《信托法》“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未规定,由委托人,受益人,利害关系人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委托人权力很大。

在英美国家,设立之后,信托与委托人关系不大了。

这是由于我国刚刚发展信托的现状决定的,大多数信托都是短期自益信托,对受托人没有很大程度的信任,因此发生很多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都要介入,受托人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致使多数受托人其实不过是代理人的翻版,而专业受托人的不成熟又导致信托管理的低效率,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

,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02
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在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时,要充分考虑
风险和安全性。只有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才能实现信托财产的长期增
值。
03
提高社会信任度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履行可以提高社会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度。如果受
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将会降低社会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度,影响整个行
业的发展。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 法律要求受托人在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以谨慎、勤 勉、明智和专业的态度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 安全和增值。
违反法律的后果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赔偿损失、罚款等。同时,受托人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影响其未来的执业和发展。
风险评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挑战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需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 杂性和不确定性,准确评估风险并非易事。
解决方案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等环节。受托人应具备足够的风险管理 能力,并聘请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加强受托人的内部 控制,防止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风险判断失误。
特点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是一种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受托人不仅要追求信托 财产的收益,还要充分考虑信托当事人的利益、风险和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重要性
01
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是保护信托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保护受
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谨慎义务,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受托人(Trustee)是信托合同当中的一方,担任信托财产的管理人。

信托受托人在履行信托职责时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1 管理权利: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信托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投资方式、管理资金、处理信托产业等。

信托受托人可根据受托人合同和受益人的指示来管理信托财产。

1.2 监管权利:信托受托人有监管受益人利益的责任,其对信托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受托人合同的规定,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1.3 收益权利: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信托受托人,但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合同的规定和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通过收益权利来获得经济利益。

1.4 委任权利:信托受托人有权指定信托的受益人,根据受托人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受益人进行调整和变更。

1.5 诉讼权利:信托受托人可以代表信托进行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利益和实现受益人的权益。

二、义务2.1 忠诚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忠实地履行受托职责,维护和尊重受益人的利益,遵守受托人合同中的约定和信托法律的规定。

2.2 谨慎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以高度谨慎的态度管理信托财产,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2.3 披露义务:信托受托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信托财产的投资情况、收益情况以及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等。

2.4 保密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保护受托人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财产和与信托相关的个人信息,并确保受益人的隐私得到保护。

2.5 审计义务:信托受托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信托财产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6 追究义务:如有需要,信托受托人应当积极追究违反信托法律的责任人,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信托受托人作为信托合同的一方,在履行信托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关的义务。

信托受托人义务概述

信托受托人义务概述

要求其)将该特殊技能或能力运用出来。职业受托人(如银行
或信托公司)的信义标准应当比业余受人的标准更高。其必须
具有一般的信托从业人员所应有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表 1 受托人技能标准比较
受托人
技能标准
一般受托人
受 托 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当 于 一 般 智 识 能力普通人应有的标准
受托人必须具有或声称其具有的 具有特殊技能的受托人
2 谨慎义务
一 般 认 为, 忠 实 义 务 以 及 谨 慎 义 务 是 信 托 受 托 人 义 务 中最为重要的两个义务。英美法系中的“为受益人最大利益 处 理 事 务 ” 在 信 托 法 中 进 而 成 为“ 最 大 勤 勉 义 务”(utmost diligence)。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在继 受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概念时将其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尽到与合理谨慎人处置自有财产时一样程度的注意、技能和谨
慎。受托人应当保持具有一般智识能力的普通人所能有的技能
水平,不论其作为个人是否拥有同等水平的能力;这一抽象的
技能标准是受托人必须具备的最低标准且不能因为该受托人个
人能力的欠缺而降低标准。而某些法官认为,受托人的信义标
准应当等同于合理谨慎人处理他人事物(或处置他人财产)时
务”。而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根据不同受托人
的不同职业及社会地位来判断受托人对信托事务应当尽到的注
意程度。比如,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时,必须
以与信托公司之地位相匹配的注意程度来管理信托事务。
要想明确信托受托人所应承担的谨慎义务,最为重要的
是确认谨慎义务的认定标准。通行的传统观点认为受托人应当
王苌赫:信托受托人义务概述

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浅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

内容摘要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也由受托人处理。

其管理与处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

因此,要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有效地进行,并使这一管理与处理,得以真正地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为结果,从而使委托人的目的真正实现,法律完全有必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来对受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以此来对受托人的行为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

本文首先从信托的定义出发,然后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中五个比较重要的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关键字:信托;受托人;义务一、信托的定义信托是一种将本人财产转移给他人管理,并为第三人为利益的制度。

他起源于英国,流行于美国,盛行于日本。

信托具体的法律构造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有管理能力而且足以信赖的人,使其为一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

其中,财产所有人称为委托人,管理人称为受托人,利益归属者称为受益人。

正如有学者所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1然而,目前仍没有一个确切的、为绝大部分国家和学者所接受的比较准确的信托的定义。

主要是因为:信托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院都没有考虑信托的定义而只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先前案例进行判决;并且信托的灵活性本身就决定了其是不断发展的,难以用一个概念去概括不同时期、不同种类信托的全部特点。

下面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信托的定义。

(一)英美法系信托概念英国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是由信托法学家阿瑟·昂德希尔德的定义:“信托是一1肖明、邓志伟:“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40页。

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

受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中之任何一位均可以强制地使受托人履行其义务。

”2在美国,对信托的定义基本上认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信托法重述所指的信托,在没有慈善、归复、推定等限制词的情况下,是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产生于一种设立信托的明示意图,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

论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

论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

论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作者:李珣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3期【摘要】造成近年来信托业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多元化的,然而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即是所谓的“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广泛执行。

这一做法虽然并无立法依据,然而却成为了我国信托业实务中必须遵循的“潜规则”。

“刚性兑付”在推动我国信托业繁荣局面的同时,其实质是让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承担保证收益的担保义务。

【关键词】信托合同;受托人义务;“刚性兑付”信托作为移植于英美法系的外来制度,一百多年前就出现在中国。

[1]然而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却历经波折起伏,自1979年恢复后先后经历六次大型整顿,行业屡屡陷入困境。

处于低迷之中的信托业,在2007年完成第六次大整顿并出台了若干重要监管法规后,却出乎意料的走上了一条迅猛发展的道路。

2011年底,信托规模超过5.3万亿,随后又以每月净增近1000亿的速度在增加,截止2012年9月30日,信托规模已达到6.3万亿元,[2]一举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此于银行的二把手。

其中,“刚性兑付”即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所谓“刚性兑付”即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即使信托产品的融资实体未能到期还款,信托公司也必须保证到期资金的支付。

换句话说,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实际上完全保本,保息。

那么该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本文将通过对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义务进行讨论,进而对“刚性兑付”进行分析。

一、信托与信托合同(一)信托的概念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Use”(尤斯制,又称用益制)。

随后在英国发展成熟并传向世界各地,包括普通法系的美国和民法法系的日本在内等国家,均采纳了信托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对其进行了发展。

而信托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

在英国,将信托定义为一项衡平法义务,它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某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义务嘿,朋友!您知道啥是信托不?信托啊,就好比您把宝贝交给一个特别靠谱的朋友保管,这个朋友就是受托人。

那受托人在这关系里可不能随便应付,得有一堆义务呢!
受托人首先得像爱护自己眼珠子一样保管信托财产。

这咋说呢?假如您把传家宝交给受托人,他能随随便便乱扔乱放,甚至不小心搞丢了?那肯定不行!他得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找个安全又妥当的地方存放,还得定期检查,确保这宝贝完好无损。

再说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事儿。

这可不是想咋管就咋管,得有一套规矩。

就好比您开个店,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货卖货,得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策略来。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也一样,得有合理的计划和策略,不能瞎折腾,要让这财产保值增值。

受托人还得老老实实地把信托财产的情况告诉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想象一下,如果您把钱交给朋友去投资,结果朋友啥都不跟您说,您心里能踏实?所以受托人得定期汇报,让大家心里有底。

还有啊,受托人可不能利用信托财产给自己谋私利。

这就好比您让朋友帮忙看店,他可不能偷偷把店里的东西拿回家自己用。

要是受托人这么干,那得多不地道!
另外,受托人得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受益人。

比如说,一个信托有好几个受益人,不能厚此薄彼,得一碗水端平。

您想想,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这些义务,那信托不就乱套了?委托人
能放心?受益人能乐意?这信托关系还咋维持下去?所以啊,受托人
就得认认真真地承担起这些义务,这样信托才能顺顺利利地发挥作用,大家才能皆大欢喜。

总之,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义务那是相当重要,一点都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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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也由受托人处理。

其管理与处理,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

因此,要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有效地进行,并使这一管理与处理,得以真正地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为结果,从而使委托人的目的真正实现,法律完全有必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来对受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以此来对受托人的行为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

本文首先从信托的定义出发,然后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中五个比较重要的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关键字:信托;受托人;义务一、信托的定义信托是一种将本人财产转移给他人管理,并为第三人为利益的制度。

他起源于英国,流行于美国,盛行于日本。

信托具体的法律构造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有管理能力而且足以信赖的人,使其为一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处分财产。

其中,财产所有人称为委托人,管理人称为受托人,利益归属者称为受益人。

正如有学者所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1然而,目前仍没有一个确切的、为绝大部分国家和学者所接受的比较准确的信托的定义。

主要是因为:信托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院都没有考虑信托的定义而只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先前案例进行判决;并且信托的灵活性本身就决定了其是不断发展的,难以用一个概念去概括不同时期、不同种类信托的全部特点。

下面简要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信托的定义。

(一)英美法系信托概念英国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是由信托法学家阿瑟·昂德希尔德的定义:“信托是一1肖明、邓志伟:“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40页。

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

受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而受益人中之任何一位均可以强制地使受托人履行其义务。

”2在美国,对信托的定义基本上认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信托法重述所指的信托,在没有慈善、归复、推定等限制词的情况下,是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产生于一种设立信托的明示意图,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

”3这两个定义虽有差别,但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都强调衡平法义务。

这是英美信托定义的关键点,它突出了英美信托定义的基本特征。

(二)大陆法系信托概念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对信托定义。

《日本信托法》第1条:“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将财产权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之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4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从以上几个国家关于信托定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内容上还存在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差异,但至少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

2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

3周玉华主编:《信托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4转引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二、受托人义务典型的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受托人居核心地位,不仅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而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

为确保受托人有效地实施信托,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或信托目的,防止受托人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各国信托法均对受托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

(一)按照信托协议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设立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许可设立信托关系,都是具有一定目的和意图。

而信托关系总是委托人或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协议创设的,信托协议就是规范信托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

这就必然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时,严格按照信托人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意志行事。

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是依契约设立的,信托协议是信托合同,受托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日本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依信托行为所定,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

”5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受托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此信托,如果接受信托,就负有相应的义务。

例如,英国信托法认为受托人在信托的履行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信托行为中的条款,并将这一义务称为“受托人的遵从信托条款义务”。

6(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高度信赖,管理信托财产,所以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能违背信托设立的宗旨,这是各国信托法的共同要求。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不能为自己和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受托人只能忠实于受益人的利益,负有忠实义务。

在英美信托法中,信托是一种信赖关系,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忠实义务一般包括三个原则:其一,受托人不得置身于信托财产利益与受托人个人利益彼此冲突的5周玉华主编:《信托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6同上。

地位;其二,受托人于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自己得利;其三,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使第三人获得不当利益。

7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信托法对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内容也作了规定,但与英美信托法相比,其禁止或限制则要宽松得多。

关于受托人利用其地位获利,缺乏规范。

例如受托人与信托财产为交易,只禁止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就信托财产取得权利,至于受托人是否可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则未规定。

而且前项交易的禁止也有例外,即有不得已事由并经法院认可时例外。

很显然,与英美法相比,大陆信托法对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内容规定不够详尽,有待完善。

我国《信托法》第28条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虽未明文规定忠实义务,但对受托人违法忠实义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规定了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信托财产及受益人的利益。

(三)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信托关系的本质要求通过受托人的行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对信托事务的处理,使得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

要使其成为现实,除依赖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外,还需要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尽忠职守、认真负责。

因此,必然要求受托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处理信托事务。

英美信托法主要通过判例确立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有时也称为谨慎义务。

由于工商业的发展,金融产品多元化,信托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投资领域,此时,信托的目的转为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相应地,这就要求受托人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适时地作出投资决策。

然而,投资活动总是伴随着风险,因此,英国的“受托人投资法案”对受托人的投资项目与范围专门加以规范,美国则要求受托人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

7参见王志诚、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四)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如果同一受托人同时受托管理多个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应该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信托财产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其他信托财产相独立。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受托人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分别管理义务为保全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所必须,这是分别管理义务的价值所在;第二,受托人对其受托管理的财产执行分别管理,有助于各信托财产的辨别;第三,防止受托人将自己不良投资的损失转嫁于信托财产。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对受托人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79条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将此信托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区分的义务,并且只要是合理的,他还要使不属于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与其相区分,以确保该信托财产被表明为是该特定信托的财产。

”8《日本信托法》第28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应当与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但是,关于作为信托财产的金钱,只明确其个别计算即可。

”9我国《信托法》第29条也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五)受托人亲自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以信任为基础,如果没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双方就不可能达成合意,也就不可能成立信托关系。

信托的这一特征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亲自管理,对信托事务亲自处理,而不得委托他人。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一般都允许受托人聘用代理人来执行信托。

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3条便授予受托人不受限制的聘用代理人来执行信托的权利。

在此点上,美8余先予、薛茹:“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复旦民商法学评论(总第三集)》,2004年12月,第105页。

9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

国信托法持同样态度。

因此,英美法系信托法上受托人没有亲自管理义务。

10大陆法系各国信托法将受托人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明文规定为一项义务,但也不排除聘用代理人的原则。

即受托人一般应当亲自执行信托,而不能让他人代为处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例如,根据《日本信托法》第26条第1款的精神,受托人一般应当亲自执行信托,而不能让他人代理;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情形的除外。

11我国《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受托人的义务除了上述的五项外,各国法律还规定有其他的义务,如建立信托帐薄的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报告并依法保密的义务等,因文章篇幅有限,以及这些义务相对次要,所以不再详细论述。

10参见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11同上。

参考文献[1] 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周玉华主编:《信托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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