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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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申请人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制”是指信用良好的申请人对照许可机关公示的许可条件,经自查符合条件要求且书面承诺按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许可机关经书面审核后当场发放相关许可决定的一种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许可发证后,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自查表》内容完成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制”改革的主要特点:一是将事前的部门监督改为申请人的自建自查,有助于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强化申请人的自我管理约束;二是将事前的现场核查改为事后跟踪检查,既简政提速增效,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将许可与申请人的信用挂钩,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以下事项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⒈《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新增食品类别、新增生产场所除外);

⒉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和经营场所面积在㎡以下(含㎡)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限定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⒊《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

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门店)延续(适用于年月日后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登记事项变更;

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换发。

(二)以下守信者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申请人信用良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近一年因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其他的失信情形。

三、“申请人承诺制”需承诺的内容

本企业(或单位、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经自查:

□(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符合《自查表》中列举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承诺不符合条件前,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不履行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撤销相关许可,年内不受理违约者的许可申请。

.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信用江门网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四“申请人承诺制”违约处理

.撤销相关许可,年内不受理违约者的许可申请。

.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信用江门网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五、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结合所办理的事项、自身的信用情况对照是否符合承诺制办理条件。符合承诺制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承诺制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办理。

六、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七、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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