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通政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按照区政府要求,结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区政府组成部门及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的单位。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主要考核各单位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业务培训以及工作探索方面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主要考核各单位在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中公开专栏、公开指南、年度报告的编制情况以及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移送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主要考核各单位在申请受理、申请办理、申请答复以及后续工作的办理情况。
(四)渠道场所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各单位在查阅服务、申请受理、咨询服务的情况。
(五)工作效果。
主要考核各单位在公众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一)组织领导工作(20分)。
1.组织健全,明确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定期研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5分)。
2.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管理员并及时更新管理员信息,按要求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报送数据(5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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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2009年底,我区组建了200余人的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对推动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的作用,确保队伍稳定,现结合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初具成效一年来,通过开展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专职安全员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按照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协助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已成为安全监管一线的中坚力量。
(一)基础工作逐步健全。
各乡镇、街道基本能够为专职安全员设立独立的办公区域,配备办公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为专职安全员配备了汽车、自行车等安全检查专用的交通工具,参照区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了专职安全员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专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
(二)检查机制逐步形成。
各乡镇、街道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监督检查机制,利用专职安全员队伍,对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作业现场管理等基本信息,进行彻底摸查,真正做到了辖区内底数清、情况明。
据调查,自成立专职安全员队伍以来,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做到了全覆盖或基本全覆盖。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通政发〔2017〕3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政发〔2017〕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我区2016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15件,其中拟保留86件,废止29件。
现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86件)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起草单位1通政发[2000]43号2000-11-1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荣誉公民的评选、授予意见区外事办2通政发[2002]52号2002-09-0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财政局3通政发[2003]62号2003-06-2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区财政局4通政发[2003]74号2003-07-2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的意见区质监局5通政发[2005]29号2005-03-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6通政发[2005]9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新城城区内平房区私有房屋规划审批的意见市规划委通州分局7通政发[2006]20号2006-04-3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若干规定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8通政发[2007]4号2007-01-2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州公路分局9通政发[2008]6号2008-02-2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州国土分局10通政发[2008]47号2008-11-1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区民政局11通政发[2008]48号2008-11-2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民政局12通政发[2009]3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通州工商分局13通政发[2010]23号2010-06-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金安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区安全监管局14通政发[2011]1号2011-01-1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绿卡企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区行政服务中心15通政发[2011]2号2011-01-1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农委16通政发[2011]13号2011-05-2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村(社区)级安全管理体系的意见区安全监管局17通政发[2011]27号2011-12-3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划委通州分局18通政发[2012]16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的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9通政发[2012]18号2012-04-0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区人力社保局20通政发[2012]26号2012-04-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区科委21通政发[2012]31号2012-05-3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区人力社保局22通政发[2012]52号2012-12-1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3通政发[2013]13号2013-05-0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通州工商分局24通政发[2013]2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园林绿化局25通政发[2013]23号2013-06-0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26通政发[2013]30号2013-06-2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综合监管的意见区城管执法局27通政发[2013]37号2013-09-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通州国土分局28通政发[2013]41号2013-10-0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园林绿化局29通政发[2013]42号2013-10-2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经济信息化委30通政发[2013]4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财政局31通政发[2013]46号2013-11-0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财政局32通政发[2013]50号2013-11-2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区科委33通政发[2013]51号2013-11-2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发展改革委34通政发[2014]1号2014-01-0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大龄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区人力社保局35通政发[2014]4号2014-01-2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人力社保局36通政发[2014]1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区安全监管局37通政发[2014]18号2014-04-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园林绿化局38通政发[2015]1号2015-01-0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区环保局39通政发[2015]3号2015-01-2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区科委40通政发[2015]20号2015-06-2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区财政局41通政发[2015]21号2015-07-0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区政府法制办42通政发[2015]2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法制办43通政发[2015]23号2015-07-1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州区建设征地农转非安置工作的意见区农委44通政发[2015]28号2015-08-0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财政局45通政发[2016]18号2016-05-2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区户籍采取临时性限控措施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46通政发[2016]22号2016-06-1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47通政发[2016]31号2016-09-0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48通政办发[2002]10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区教委49通政办发[2003]2号2003-01-0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城镇和农村低保户中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标准的通知区卫生计生委50通政办发[2004]83号2004-06-0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区质监局51通政办发[2005]45号2005-05-2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意见的通知区教委52通政办发[2005]105号2005-12-0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区民政局53通政办发[2006]17号2006-03-1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区文化委54通政办发[2006]2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安全监管局55通政办发[2006]76号2006-12-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农委56通政办发[2007]13号2007-03-2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区安全监管局57通政办发[2007]20号2007-04-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安全监管局58通政办发[2007]51号2007-08-0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16号令执行期间征地超转人员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区人力社保局59通政办发[2007]70号2007-09-1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60通政办发[2008]24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区民政局61通政办发[2009]41号2009-11-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城区垃圾粪便清运工作安全管理意见区市政市容委62通政办发[2010]1号2010-01-1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区市政市容委63通政办发[2011]27号2011-07-0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农委64通政办发[2012]37号2012-11-2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外事办65通政办发[2013]2号2013-01-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意见区民族宗教侨务办66通政办发[2013]18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水务局67通政办发[2013]19号2013-05-3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水务局68通政办发[2013]23号2013-06-0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务专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69通政办发[2013]29号2013-06-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市政市容委70通政办发[2013]48号2013-10-1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71通政办发[2013]49号2013-10-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区审计局72通政办发[2014]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火灾隐患进行挂账督办的通知通州公安分局73通政办发[2014]21号2014-06-1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法制办74通政办发[2014]30号2014-08-2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区安全监管局75通政办发[2015]1号2015-01-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区财政局76通政办发[2015]28号2015-10-1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77通政办发[2015]32号2015-12-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完善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园林绿化局78通政办发[2015]33号2015-12-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区发展改革委79通政办发[2016]11号2016-04-1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水环境乡镇跨界断面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区环保局80通政办发[2016]19号2016-06-2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通州区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指导目录》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81通政办发[2016]24号2016-07-2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区发展改革委82通政办发[2016]26号2016-08-0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区财政局83通政办发[2016]30号2016-09-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84通政办发[2016]31号2016-09-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调整退出工业企业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区经济信息化委85通政办发[2016]36号2016-11-0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督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审计局86通政办发[2016]49号2016-12-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通州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办法的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9件)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文件名称废止理由1通政发[2003]92号2003-10-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文件替代2通政发[2004]43号2004-08-0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3通政发[2005]85号2005-10-1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通州区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制度的意见新文件代替4通政发[2006]31号2006-08-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通州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文替代5通政发[2008]9号2008-02-29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6通政发[2008]11号2008-03-0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7通政发[2008]25号2008-05-0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8通政发[2008]29号2008-05-3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与上位法相抵触9通政发[2008]42号2008-09-1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10通政发[2008]46号2008-11-0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意见失效11通政发[2009]7号2009-02-1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12通政发[2010]28号2010-08-2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文件替代13通政发[2012]53号2012-12-1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与上位法相抵触14通政发[2013]1号2013-01-2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高端产学研基地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文件替代15通政发[2013]2号2013-01-2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文件替代16通政发[2013]12号2013-04-0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林地内林木采伐管理的实施意见适用期已过17通政发[2013]21号2013-06-0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通州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18通政发[2013]31号2013-06-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废止19通政发[2013]40号2013-10-0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废止20通政发[2014]2号2014-01-06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与上位法相抵触21通政发[2014]3号2014-01-1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的意见制定依据发生变化22通政发[2014]22号2014-08-2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文件替代23通政办发[2006]1号2006-01-06关于印发通州区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文件替代24通政办发[2007]41号2007-06-2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单位关于给予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新文件替代25通政办发[2009]2号2009-01-1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的通知废止26通政办发[2009]26号2009-08-2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此项工作不再开展27通政办发[2009]38号2009-09-18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28通政办发[2010]4号2010-02-2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废止29通政办发[2013]20号2013-06-0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废止——结束——。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通政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意见(通政办发〔2008〕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区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对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督查考核意见》(京通发〔2008〕37号)、《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对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督查考核意见》(京通发〔2008〕38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对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意见》(通政发〔2008〕3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区政府重点工作的年终督查考核,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对象(一)京通发〔2008〕37号文件中确定的11个乡镇。
(二)京通发〔2008〕38号文件中确定的4个街道办事处。
(三)通政发〔2008〕37号文件中确定的58个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区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完成情况。
(二)区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折子工程完成情况。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区政府文件下达和部署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八)上报情况的效率和质量。
(九)督查网络建设情况。
(十)督查调研完成情况。
三、考核记分办法(一)区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完成情况(10分)。
承办单位全部按时完成任务的,计10分;延期完成的,每项扣2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通政办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创建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战略定位,推动通州区委、区政府打造“通州味”文化圈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构建通州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积极争创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推动“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落实中央关于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要充分体现中华元素和文化基因的要求,立足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以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为抓手,加快“通州味”文化圈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为重点,统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全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改善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为建设好北京城市副中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北京市“1+3”公共文化政策,将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作为全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按照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注重结合通州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不断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通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通州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做好生态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结果公开。
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及时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二)推进减税、降费成本信息公开。
加大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
深入解读税收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密切关注企业对政策调整的反映,及时回应关切。
(区地税局负责落实)(三)推进财政预决算和审计信息公开。
进一步扩大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预算单位要按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公开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政府采购情况等。
传说中的通政发〔2004〕21号文件

传说中的通政发〔2004〕21号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2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 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通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我区依法行政,经区政府第102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通州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办法全面、有效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规范执法程序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委托,未经授权或者委托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调整情况,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政办发…2009‟12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社区服务站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社区服务站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社区服务站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北京市社会建设大会精神,加强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社区服务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区服务站的定义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二、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
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
主要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
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七指导、协调和支持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八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服务站,并听取社区服务站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20〕10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通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细则实施。
二、决策事项范围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本区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强化会风建设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强化会风建设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通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强化会风建设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区政府会议是政府系统通报情况、研究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区政府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提高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决策性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强化会风建设,严肃会议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会议管理,做好会前议题意见征集(一)总体要求。
会前对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意见征集,是加强会议组织与管理,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保证。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准备,会议议题提出单位要切实做好议题协调沟通和意见征集,听取和吸纳反馈意见,形成意见一致的会议材料,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上会。
被征求意见单位要对议题认真研究,抓好意见反馈落实,避免影响会议决策。
(二)工作程序。
拟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做好会前议题的意见征集。
1.议题提出单位要根据会议议题涉及内容,全面准确地确定议题意见征集单位,在会前将议题书面材料发送到相应单位,进行意见征集和沟通,并提出反馈时限要求。
2.被征求意见单位要结合分管工作,对议题内容进行专业把关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行政正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议题提出单位。
3.议题提出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采纳的,要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要与意见反馈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达成一致后,汇总形成意见征集情况说明,连同各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作为议题材料必备内容之一,报区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通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9号)要求,为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公开实效,凝聚发展共识,充分发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通州实际,特制定通州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着力加强重点工作信息公开(一)围绕抓好“三件大事”、打赢“三大攻坚战”做好信息公开。
编制并发布通州区总体规划和9个乡镇的镇域规划,做好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的文本及附图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住宅及商业办公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时公开规划类公示公告、地方命名方案公示、地名公告(市规划国土委通州分局负责落实)。
加强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和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合作等信息公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通政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通州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第一条为推进区政府会议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条会议议题的提出。
区政府办公室年初向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集会议议题,列入年度议题计划,并根据需要安排临时议题。
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的议题主要包括:(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区委报告、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需要提交区人大审议或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提出,需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加强会议议题的调查研究。
议题讨论材料要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符合我区的工作实际。
在掌握国家、北京市和区委有关精神的基础上,要充分调研区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认真准备、精心撰写。
第五条做好会议议题的意见征集。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议题提出单位应在会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由议题提出单位汇总形成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7日通州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发生,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统筹指导全区控制在施违法建设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建立全区统一的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在施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及时向乡镇、街道派发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并监督落实。
二、乡镇、街道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拆除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在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和拆除(回填)在施违法建设。
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控制在施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应当整合执法队伍、网格员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开展在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工作。
鼓励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确保本辖区巡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在施违法建设,并予以劝阻,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通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5〕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区安全监管(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国家和市、区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通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通政办发〔20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比较平稳,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沿,是政府安全监管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
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确保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
各乡镇、街道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在确保区域内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层层分解,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安全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通州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制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形成文件(可参照××镇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划分,具体见附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15]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经第102次区长办公会同意,现将《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区人民政府(二)乡镇人民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合法性审查、备案及其后评估、清理、监督管理活动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1•【字号】通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及“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我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了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坚决有力的措施,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拖欠现象并未根本杜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
2007年,全区共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1021件,为3957名农民工追补工资及劳务费3098万元。
其中:为建筑施工企业2490名农民工追发工资款、劳务费2248万元,分别占63%和73%;为餐饮娱乐业594名农民工追发工资310万元,分别占15%和10%;为服装加工业397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48万元,分别占10%和8%;为印刷装订业278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55万元,分别占7%和5%;为其他行业198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37万元,分别占5%和4%。
全年处理农民工群体性讨要工资突发事件35起,其中建筑施工企业31起,占89%。
目前,从拖欠人数和拖欠金额看,建筑业仍是拖欠工资的重点行业,其他行业的一些中小型非公企业如餐饮、服装、印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9日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及相关内设科室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监管盲点。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乡镇、街道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12]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6【实施日期】2012.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通政发〔2012〕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区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践行北京精神,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两大任务,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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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
成人员及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和市、区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以及《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通发[2011]43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
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沿,是政府安全监管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与否,直接决定着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和功能,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乡镇长(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