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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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

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

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

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靠泊后将船舶靠泊须知交船方签字确认。

三、管理规定细则

1、正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1.1、船舶靠、离、移泊前:

1.1.1、综合计划室通过和船公司、船方、集团调的联系确认,编制《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并对船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带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1.2、生产操作部根据综合计划室调度编制的《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和气象、船型等情况,在生产平衡会上对船舶靠、离、移泊工作和带缆数量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1.1.3、根据生产平衡会布置的要求,由当班值班主任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在工前会议中布置落实给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并对昼夜靠、离、移泊的工作(包括系解缆数量标准的工作)具体布置给当班水手班长。

1.1.4、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落实机械转移、环境检查、人员疏散、水手出勤监督等安全措施,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5、水手班长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组织足额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检查,并负责用对讲机与船方联系,请船方报清驾驶台的位置,然后计算出信号旗和灯的准确位置,按操作规程准确设置有关信号旗和灯,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6、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水手必须确保影响船舶靠、离、移泊的障碍物已从120%的安全档内撤离。如机械处于不安全位置,应及时联系生产指导员进行指挥机械移走,如外来人员、车辆或无关船舶(驳船)不服从指挥,应及时联系值班主任和调度通过海事部门予以解决。

1.1.7、在船舶靠、离、移泊前的工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和水手实行互管互督,若发现任何人员无故缺岗或迟到,其他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主任,否则按违章连带责任处理。

1.2、船舶靠、离、移泊中:

1.2.1、船舶定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尺码作业,不准随意改变位置。船舶实际位置和计划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米,确需改变位置,水手班长应汇报值班主任或调度,经过许可后方能指令水手改变位置。

1.2.2、水手应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和附件(船舶系解缆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系解缆操作和安全防护措施,并认真清点缆绳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且船方拒不落实的,应让生产指导员暂停作业并通知值班主任。

1.2.3、在船舶靠、离、移泊中,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确保装卸机械、码头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如发生船舶碰撞码头设施或装卸机械,在与船方取得联系并明确责任的同时,生产指导员应立即报告值班主任和调度,安全监督员应在现场做好责任认定等工作,并落实事发后的安全措施和其他相关事宜。

1.2.4、待船舶系解缆操作完毕后(靠泊指:系好最后一根缆绳;离泊指:解掉最后一根缆绳,且船舶离开码头港池,进入正规航道),码头信号才能撤离。

1.3、船舶靠、离、移泊后:

1.3.1、水手应将船舶靠、离、移泊的吃水情况、系解缆的时间和实际船位向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综合计划室调度在系统上和日志上进行登记。

1.3.2、船舶靠泊后,生产指导员应将船舶靠泊须知和船方进行交接签字,并存档管理,船舶离泊后生产指导员应将船舶签证单提交给综合计划室。

1.3.3、水手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水手应交清码头船舶动态、将要离靠泊的船舶安全要求的情况、船舶供水情况、昼夜船舶计划表和需要重点注意的情况。接班水手必须同当班控制员核对船舶动态,如交接班正遇码头有靠、离、移泊作业,接班水手应先到现场接班。

2、遇停电、桥吊行走故障时特殊操作要求

2.1、计划停电时

2.1.1、桥吊位置要求

1) 在停电前,桥吊驶离船舶靠泊位置。

2)情况特殊,无法实现1)款要求时,应按突发性停电或故障的操作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2.1.2 计划停电工作程序要求

1) 应在停电24小时前,由工程技术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操作部。

2) 生产操作部根据停电的安排,由综合计划室在进行船舶安排时,尽可能满足桥吊位置1) 款的要求(即:在停电前,桥吊驶离船舶靠泊位置)。

3) 生产操作部当班调度在船舶靠泊时应与码头人员保持联系,使用监控对准靠泊区域,确保船舶安全靠泊,并做好特殊靠泊书面记录。

4) 船舶特殊情况靠泊时,码头值班主任应在现场负责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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