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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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念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古希腊思想家没有直接议论过法律权利和义务问题, 1、古希腊思想家没有直接议论过法律权利和义务问题, 在他们的著作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权利”之词, 在他们的著作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权利”之词,他们 的语汇中也不存在与现代法学中的“权利” 的语汇中也不存在与现代法学中的“权利”等值或内 涵相当的词语。 涵相当的词语。 在古罗马有权利的实践,但没有权利的概念。 2、在古罗马有权利的实践,但没有权利的概念。 Jus一词有十来种意思 其中有几种接近现在“权利” 一词有十来种意思, Jus一词有十来种意思,其中有几种接近现在“权利” 的含义。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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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对权利义务的释义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 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 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 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 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 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 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 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体现着从占支配地位的 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所做出 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 的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 的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 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 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正当行为的类型 高等教育出版社 和尺度。 和尺度。
•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 在权利方面 利方面是平等的。 利方面是平等的。” • ——法国《人权宣言》 法国《 法国 人权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 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 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 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 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 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 力的方式, 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 的安全和幸福。 的安全和幸福。 ——美国《独立宣言》 美国《独立宣言》 美国
• 孔子:“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 孔子: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 不处也。 不处也。” •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司马迁:“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 司马迁: 至若《 所述虞、夏以来, 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 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 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 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 眇论,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 眇论,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 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
•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 (1)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 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 而采取的行动, 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 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 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 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 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 (2)其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 (3)复次,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 复次, 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 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 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 5、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 20世纪初期 世纪初期, 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 富内容,并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 富内容,并把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 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 霍菲尔德把权利和义务视作法律的“最低公分母”, 霍菲尔德把权利和义务视作法律的“最低公分母” 提出(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权-无权关系, 提出(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⑵特权-无权关系, 权力-责任关系, 豁免-无能力关系。 ⑶权力-责任关系,⑷豁免-无能力关系。 • 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英国法学家哈特、米尔恩、迪 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英国法学家哈特、米尔恩、 世纪50年代以后 亚斯等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即语义分析法学派) 亚斯等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即语义分析法学派) 对义务概念进行了卓越的研究
2、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 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 19 渐之后的事情,这一时期,以康有为、梁启超、 渐之后的事情,这一时期,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 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 法自强,实行宪政、民主、法治,呼唤权利立法。 法自强,实行宪政、民主、法治,呼唤权利立法。 康有为: 人者,天之所生也,有是身体, 康有为:“人者,天之所生也,有是身体,即由其权 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人有天授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 “人“人有天授之权,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 梁启超: 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 梁启超:“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 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 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 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是之生命也。” 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是之生命也 严复:把密尔的《论自由》译成《群己权界》 严复:把密尔的《论自由》译成《群己权界》
吉林大学在全国率先提出并逐步深入推动权利问题的研 究,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为法学理论体系建构做出了基 础性工作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过程。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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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权利和义务的八种理解: 资格说” 主张说” (一)权利和义务的八种理解:“资格说”、“主张说”、 自由说” 利益说” 法力说” 可能说” “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 规范说” 选择说” “规范说”、“选择说”。 上述观点和定义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其缺点和不足。 上述观点和定义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其缺点和不足。 (二)科学完整的定义: 科学完整的定义: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 种手段。 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 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 3、五四以后,权利意识更加凸显,提出“以权利 五四以后,权利意识更加凸显,提出“ 本位主义,易家长本位主义” 本位主义,易家长本位主义”,激烈的批判儒家 传统和封建主义。 传统和封建主义。
• 4、建国以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权利本位 建国以后, 极左”思潮的影响, 思想一直受到批判。这种现象一直到70年代末80 70年代末 思想一直受到批判。这种现象一直到70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逐渐改变。 80年代中期 年代中期, 年代初才开始逐渐改变。在80年代中期,一些学 者提出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 者提出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1、中国古代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但有丰富的权利思想。 中国古代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但有丰富的权利思想。 • 管仲就明确提出法律在于“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 管仲就明确提出法律在于“兴功惧暴” 定分止争” 人知事” 人知事”。 • 商鞅:“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分为百,由名分未定 商鞅: 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分为百, 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故名分未定, 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故名分未定,尧舜 禹汤且皆加务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禹汤且皆加务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 • 荀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 荀子: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 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 分之。 分之。” • 韩非:“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 韩非: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 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 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 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 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 而供养薄,故民争。 而供养薄,故民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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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解析性地把 在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解析性地把 在中世纪 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理解为正当要求, jus理解为正当要求,并从自然法理念的角度把人的 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直到中世纪末期, 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直到中世纪末期,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种利益独立化、个体化,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种利益独立化、个体化, 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Jus中的 中的“ 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Jus中的“权 利”、“正当”、“法律”才开始分离。 正当” 法律”才开始分离。 • 4、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 到了17 18世纪 17、 世纪, 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 rights)武器 武器, 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武器,举 起了“天赋人权”(rights-in-born)的旗帜 的旗帜。 起了“天赋人权”(rights-in-born)的旗帜。“权 人权” 人的权利,human rights) 利”、“人权”(人的权利,human rights)作为上 帝赐予或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和传播。这种观念在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 和传播。这种观念在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 宣言》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文献中得到肯定, 宣言》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文献中得到肯定,被宣布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一批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由此还 创立了自己的法哲学或权利哲学。 创立了自己的法哲学或权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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