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器材借用制度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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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器材借用制度

为加强音乐器材的保管和使用,充分发挥器材的效用。特制定如下借用制度,望教职员工及同学们能遵照执行。一、教师根据自已教学内容安排提前一天将所需器材的品名、数量、使用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器材室。器材保管员提前进行准备安排。

二、每次课前须由教师本人与器材保管员完成器材借用手续。教师须在“音乐器材借用使用记录册”签字后方可领取借用器材。不得安排或指派学生代替教师领取器材,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器材室。音乐教师有职责在自已的课时时组织和管理好学生。

三、下课后教师要及时归还所借用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办理欠还手续。音乐器材保管员要做好相应记录。非正常损坏音乐教师负责向损坏班级或个人追回赔偿。

四、小组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音乐活动须提前一天与器材保管员取得联系。同时必须保证有跟班教师或相关负责的教师领取器材并签字。

五、学生个人借用音乐器材须凭能证明自已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也将酌情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外单位借用音乐器材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外借。音乐器材保管员要做好记录和相关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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