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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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食盐 、 矿物或轻货折纳丁租。
因地 制宜 、变 通 完 税 的折 纳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 反
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 性和灵活性 . 但大体不改变纳 税总量和折纳总值 , 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 固定 。租 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 期最 主要 的税收 . 是 国家 财政收入的支柱 ,即所谓 “ 国计军防 .并仰 丁 口” ( 《 新唐书》 卷1 2 3 《 李峤传》 ) , 长期维系 了唐王朝的 财政命 脉。但 自高宗 、 武周 以后 , 土地兼并 愈演愈 烈, 土地 私有化趋势难 以遏 止 , 国家 掌握的授 田土 地越来越 少 , 均 田制 到玄宗朝 已全 面废 坏 , 广 大均 田民户 的土地被 吞并 , 丧失 基本的生 产资料 . 纷 纷 逃 亡或者成 为贵族 、 官僚 、 地主 的隐户 . 在 籍丁 口 大幅减 少 , 租庸 调征收 日益困难 , 税 额 锐减 , 财政
出现 了加征 、 摊派、 科配、 纽配等附 加税 , 并未减 轻 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 , 相反在唐后期 日趋严重的 钱重物轻 的通货 紧缩形 势下 ,税 负不 断加重 。但
是 ,两 税 法 的 实 施 适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巨 变 的 发 展 要
求, 适应 了舍人税地 的税制变革趋 势 . 是对社会 财 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 ,是 “ 适时之令典 , 拯弊之 良图” ( 《 通典》 卷7 《 食货七 ・ 丁中》 ) , 符合 了
化 了赋税 . 特 别是 只问丁身 、 不问财 产 、 官僚 贵族
享 有 蠲 免 特 权 的 租 庸 调 制 被 中止 , 只保 留户 税 和地 税 。户 税 是 按 户 等 高 低 征 收绢 帛 和钱 , 划 分 户 等 是 根据 财 产 主要 是 土 地 的 多 少 :地 税 是 履 亩 征 粟 , 即 按 田亩 收 取 谷 物 。 无 论 户税 和 地 税 都 分 夏秋 两 季 征 收。 “ 资产 少 者 税 少 ” , “ 资 产 多者 税 多 ” 。 由此 可 见 , 土地 和财 产 在 两 税 法 中 具 有无 可 替 代 的地 位 。 两税 法 的 推 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放 松 了 对 农 民 的 人 身 控 制. 改 变 了社 会 贫 富 负 担 不 均 的 现 象 , 国 家 的收 人 大 大增 加 。 同 时 也 表 明 土地 和财 产 差 异 开 始 得 到 公
全 国税 收 的 混 乱 局 面 , 简化和统一税 制 . 保 障中 央
实 ,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 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 , 具有划时代 的历 史意 义 ( 张泽成 : 《 唐五代赋 役 史
草》 , 中华书局 , 1 9 8 6年 , 第6 4页 ) 。 为宋 代 以后 的
税制改革理顺 了头绪 。 明代 的一条鞭法和清代 的摊 丁人 亩均 与唐代 的两 税法一 脉 相承 ( 宁可主编 :
土 地 占有 严 重 不 均 和社 会 财 富极 端 分 化 的 经 济 现
覆诸使 , 诸 使不能覆诸 州……有 重兵处 . 皆厚 自奉 养, 正赋所 人无几 ” ( 《 唐 会要》 卷8 3 《 租税上 》 栽扬 炎奏疏) , 租庸调制已是徒存虚名 , 几无实际意义。 唐 德宗建 中元 年( 7 8 0年 ) 。 为了适 应均 田制 、 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 济形势 , 整顿安史之乱 以后
五 十余万缗 , 米 四百万 斛 , 以供 外 ; 钱 九百五 十余 万缗 , 米千六百余万斛 , 以供 京师”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 货志二》 ) 的显著成效 , 使 两税成为 中央和地方
政 府 的 重要 财源 。两 税 主要 征 收 谷 物 和铜 钱 . 也 均
因为桑 蚕很少 。 丁调 可折 纳米 、 粟; 一 些地 方的 丁 调还可折纳金银 、 铜铁 、 宝货、 绫罗等 : 唐前期允许
开承认 , 标 志着封建 国家土地所 有制的衰退 , 封 建
土地 私 有 制 进 入 到 一 个 以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为 主 导
因此编户制度中人丁 占主体地位 . 资产 的比例微乎
其 微 。 以人 丁 为 主 的 征税 标 准 加 剧 了土 地 兼 并 , 引
的新 时期 。两税法只维持了很 短时间. 却奠定 了唐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 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 府 具体需要 , 租庸调征 收采取灵 活变通 、 形式多样 的 折纳制 。 遵循定量折纳 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 区的丁租可折 纳稻米 , 也 可折纳 布 匹 ; 河南 、 河北
不通水 运之处 , 丁租可折 纳绢或 米 、 豆; 关 中地 区
济 .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 。保障封建统治秩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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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并不完全依托和建 基于均 田制 , 并不取决 于每 户和每丁实际授 田是否 足额 ,在没有优 免 、复除 、 竭免情 况下 , 只要是在 籍均 田课户 , 户 内有成年男 丁 .就要按照每 丁每年相 同的数额负担 租庸 调, 被 称 为丁租 、 丁调 、 丁庸, 实际 上是按 丁征 收而不 计 田产的 , 即计丁课税 , 执行统一 的长期稳定 的税收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三旬 则 租 调 俱 免 。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 货 志上 》 ) 又
户部 ) 总而领焉” ( 《 大唐 六典》 卷3 《 尚书户部》 ) 。 又 为均 田民户建立起详 备的档案 资料。通过 这些制
度 . 既 可 实 现 著 民于 田 .稳 定 耕 织 结 合 的小 农 经
地 位 急 剧 下降 。安 史 之 乱 后 . “ 纲 目大坏 . 朝 廷 不 能
征税权均 由地方政 府拥有 , “ 每州各取 ( 代宗 ) 大历
中一年科率钱谷数 最多者 , 便 为两税定额 ” ( 《 陆宣
公集》 卷2 2 《 均节赋税恤百姓》 ) 。所 以两 税法 在 实
行 中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各地税额轻重不均 , 并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的奴 隶 。编 户 农 民 对 国 家 承担 四项 负 担 : 田租 , 即
土地税 : 算 赋和 1 : 3 赋. 即人 头税 ; 徭役 ; 兵役 。其 中 田租 按照资产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土地的数 量征
收, 较轻 ; 人头税 、 徭役 、 兵 役 以人 丁 为 指 标 , 较 重。
唐王朝建立后 . 继续推行北朝 隋代 以来的均 田
制. 在 承 认 现 实 土地 所 有 状 况 的基 础 上 , 授 予 广 大 租庸 调 制 是 以均 田制 的 推 行 为 基 础 的 赋税 制 度 。 它 规定 : “ 每 丁 岁 人 租粟 二石 。调 则 随 乡 土 所 产 , 绫绢 施各二丈 , 布 加 五 分 之 一 。输 绫 绢 施 者 , 兼 调 绵 三 两: 输布者 . 麻 三斤 。 凡丁 . 岁役 二 旬 。 若不役 , 则 收
标准 , 仍 是 人 头 税 。这 表 明唐 王 朝 依 旧 采 取 了 通 过 分 配 一 定 数量 的 国有 土 地 以 固着 民 户 . 并 对 民 户 进 行 超 经 济剥 削 的 土 地 制 度 和 赋 税 制 度 .承 继 了 北 魏、 北齐 、 北 周 和 隋 代 以 来 的 田制和 税 制 。
发 了社 会 矛 盾 , 少 地 和 无地 的农 民为 逃 避 难 以承 受 的赋役 . 或托 庇豪 门 , 或 沦为流 民 , 从 政 府 的 户 籍
人教社 2 0 0 3年 版 《 中 国古 代 史 》 第3 6页 这 样 解 释 西 汉编 户 齐 民制 度 : “ 编 户 齐 民 具 有 独 立 的 身 份. 依 据 资 产 多 少 承 担 国 家 的财 税 和 徭 役 、 兵役。” 同书 第 7 8页对 唐 朝 两 税 法 的 解 释 是 : “ 唯 以 资 产 为 宗. 不 以 丁身 为 本 。” 许 多 学 生提 出 疑 问 : 既然编户
分配 中的地位及作用与两税法有天壤之别。
编 户 制 度 指 西汉 王 朝 为 加 强 对 人 民 的 控 制 和 征 收 赋税 . 把农 民的人 1 : 3、 年龄 、 性别 、 财 产 登 记 人 册. 作 为 征 收 租税 、 征 发 徭 役 和兵 役 的 凭 据 。 编 户
齐 民不能无故迁移 、 丢掉户籍 . 否则将被罚 为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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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 茶 座
浅 议编卢舞。 采 : l 及_ l 两j 税 法征_ 税≮ 标r 准l l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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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仁武 雷 鸣 湖 北省房县第一中 学( 4 4 2 1 0 0 )
资 产的多寡征税 .税 负较为合 理 。纳税 面大大扩
大 。又规定“ 行商者 , 在( 所) 郡县税三十之一” ( 《 旧
唐 书》 卷4 8 《 食 货志上》 ) , 确 定 了工 商 业 户 的 完 税 办法 , 进 一 步 扩 大 了纳 税 面 。这 些 都 从 制 度 上 保 证 了税 收 总 额 的 增 长 . 实 行 初 期 即取 得 “ 岁 敛 钱 二 千
后期 至 明朝 中 叶 中 国古 代 赋税 制 度 的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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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唐 恁 陵 税 ; 制 度 韵 主 要 变 化
● 刘玉 峰 山 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历史学博士( 2 5 0 1 0 0 )
民户 以一定数量的国有 土地 .使其从事耕织生产 ,
能 够 有 能 力 负 担 国家 赋役 。 同 时推 行 严 格 的计 帐 制 度和户籍制 度 . “ 每一岁一造计 帐 . 三年一造户籍 。 县 以籍成 于州 , 州成 于省 ( 尚书省 ) . 户部 ( 尚 书 省
其庸 , 每 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 , 旬有五 日免其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