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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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形态名称时间主要内容作用或影响奴隶社会贡赋制度西周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相地而衰征春秋前期齐国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初税亩”春秋后期鲁国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封建社会编户制度两汉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租庸调制隋唐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

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两税法唐朝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

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活跃的相应反映。

唐初户等沿袭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户制。

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庸调发改委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1、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

2、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

3、西晋实行“占田法”,北魏实行“租调制”。

4、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5、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6、北宋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7、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8、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

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

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三)西汉赋税制度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剧Do(四)北魏新租调制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评价:农民依旧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但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唐朝中期两税法实施背景:1.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

2.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本文导读:1.实施背景617 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 年李渊建国,到907 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 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

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

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100 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

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

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

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

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

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

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

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

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

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

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

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

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

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完整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完整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赋税的种类: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二)概念: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三)历代的赋税制度:1、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2、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志44:食货04志第四十四食货四唐有盐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隶度支。

蒲州安邑、解县有池五,总曰“两池”,岁得盐万斛分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

但前者未扩大新的内容,后者不,以供京师。

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

安北都护府有胡落池,岁得盐万四千斛,以给振武、天德。

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巂(xī)州井各一,果、阆、开、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领之。

邛(Qióng)、眉、嘉有井十三,剑南西川院领之。

梓、遂、绵、合、昌、渝、泸、资、荣、陵、简有井四百六十,剑南东川院领之。

皆随月督课。

幽州、大同横野军有盐屯,每屯有丁有兵,岁得盐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

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

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

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

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

盗鬻者论以法。

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

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tiào)商人,纵其所之。

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

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hàn)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

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

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

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yǒng)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兗郓(YǎnYùn )、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

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

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促进了土地资 源的合理利用
提高了农业生 产效率
加强了国家财 政收入
推动了商品经 济的发展
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赋税制度变迁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赋税制度变迁对社会阶层的影响 赋税制度变迁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赋税制度变迁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01
唐代赋税制度的评价与启示
唐代赋税制度的积极作用
唐代中后期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军费和官俸支出 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税收减少 战争和灾害频发,财政支出增加 财政管理不善和贪污腐败导致财政收入流失严重
土地兼并的加剧
土地兼并导致贫富差距扩大,政府财政收入减少 土地兼并使得农民失去土地,加剧社会矛盾 土地兼并导致地方豪门势力壮大,威胁中央集权 土地兼并使得赋税征收更加困难,影响政府财政稳定
统治政策的调整
土地制度的变革 财政压力的增加 商品经济的发展 统治者的政策调整
01
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影响
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增加国家财 政收入
减轻百姓负 担
促进经济发 展
增强国家实 力
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负担加重:赋税制度的变迁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生活水平下降:赋税制度的变迁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生产积极性受挫:赋税制度的变迁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社会矛盾激化:赋税制度的变迁加剧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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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赋税制度的变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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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唐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历程
02
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原因
03
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影响
04
唐代赋税制度的评价与启示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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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及其主要变化

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及其主要变化

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及其主要变化(1)西汉到唐代的赋税制度:①汉承秦制,征收的赋税主要有两项,即按照土地征收的“租”和按人口征收的“赋”。

汉初施行轻徭薄赋的政策,田租十五税一,后减为三十税一,直至东汉末基本未变。

②汉魏之际,赋税制度发生了较大改变,由租、赋变为租、调,并沿袭了很长时间。

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颁行了新的租调制。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

③隋及唐前期继续沿用北魏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实行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纳,其中庸是指不应役者,可按照每日缴纳三尺绢以代替,也称“输庸代役”。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

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④到了唐朝后期,赋税制度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是指地方官府将过去的税收项目合并为一总额,按照户税、地税两种征收办法分摊到每户百姓头上,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叫两税法。

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

(2)主要变化:①税收项目逐渐简化;②征收标准逐渐由人丁向土地、财产转变,扩大了赋税征收面;③由于征收标准的改变,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也受到一定影响,如国家进一步松弛了人身依附关系,对土地兼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采取放任态度,更加重视土地的丈量,同时也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2022-2023学年部编版必修上册: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学案)

2022-2023学年部编版必修上册: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学案)

第7课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必备知识·自主学习——新知全解一遍过走进教材知识点一选官制度1.魏晋九品中正制(1)创立:曹魏时,创立了新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2)发展①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________,共分九等,朝廷依此授以相应的官职。

②选官标准从初创时期的重视家世、道德和才能,演变为西晋时期主要看重家世。

(3)影响:九品中正制逐渐成为维护________的工具。

随着士族的没落,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2.隋唐时期的科举制(1)形成和完善①隋朝建立后,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________的方式选拔官员。

②隋炀帝时,始建________,科举制度开始形成。

(2)影响:科举制使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通过________的考试参加政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提高了官员的________,加强了中央集权。

启思助学1.【图示解史】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2.【名师指津】教材P41“学思之窗”科举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约1300年,直到清朝末年才被废除。

科举制度对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有什么影响?试答:知识点二三省六部制1.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三省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改称________________,与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它们共同辅助________,行使权力。

2.隋文帝时,确立三省六部制(1)隋文帝时,________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2)隋唐时期,中书省负责________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

三省长官共议国事,执________之职。

3.【学习情境】三省六部制运行机制思考:为什么说三省六部制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试答:3.唐太宗时,完备三省六部制(1)唐太宗时常给________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的范围。

(2)宰相议事的地方叫政事堂,后改称________。

政事堂的设立,提高了________,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3)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工处理各项________。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钟鸣(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

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

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后续: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

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三)西汉赋税制度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四)北魏新租调制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高二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高二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进口 “改定 公布所 征收 人民共和 个人所 化关税制 进一步
税暂行 新约” 得税暂 国境 国海关进 得税制 度的法治 完善关
条例》 宣言 行条例 关税 出口税则》 度
化建设 税制度
1914 国民革命时期 1927 1928 1936 1937 1951 1980 1985 1987
中国古代的 赋役制度
调:即户税,相当 于秦汉的人头税。 每丁每年随乡土所 出缴纳定额的实物;
庸:即纳绢代役。 不役者可以纳绢或 布代役。
3.唐后期:两税法
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 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征 税)。…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 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 省。
1950 得税停止开征。(计划经济体制) • 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1980 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思考3:为什么直到1980年 ,中国才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组织财政收入; 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
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
课标要求: 了解中国古代赋
税制度的演变,了解 关税、个人所得税制 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 的实行。

度关

的税

起与

源个

与人

演所

变得




关税 田赋 租 市舶使 市舶司
市舶司
贡 出现 人头税 调 租调庸 两税、附加税 租庸调、两税、夏税、秋粮 摊丁 协定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刘玉峰
【期刊名称】《中学历史教学》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在承认现实土地所有状况的基础上.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

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尚书省),户部(尚书省户部)总而领
焉”(《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又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

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
【总页数】2页(P6-7)
【作者】刘玉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53
【相关文献】
1.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
2.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
3.财税史演义第一一八回杜工部歌颂租庸调白居易诗讽两税法
4.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
5.唐代两税法的“舍丁税地”及其对封建国家田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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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赋税改革与xx变迁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

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王朝的兴衰,赋税制度的变革是一个王朝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赋税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矛盾,对王朝兴衰更替有重要影响力。

“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源泉。

一句话制征收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它是行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

”可见一个国家倘若没有充足稳定的赋税来源,那么势必导致国力衰落,对内不能维护王朝统治秩序对外不能抵御外敌入侵。

因此各个朝代在王朝初期、中期或者后期都进行过或大或小的赋税制度改革。

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改变,势必会发生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则激发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的赋税制度起源比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

那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赋税这一概念,但却出现了“贡赋”制度,这就是赋税制度最初形成的雏形。

纵观历史发展,我国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正式开始。

这一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地主阶级逐步上升为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封建生产方式使之发展,赋税制度相应创立。

从战国开始,赋税制度一直被各个朝代沿用且有过几次大的变化。

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各国奴隶社会的财政,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相继实行了改革。

为满足齐国争霸战争的需要,公元前685年管仲率先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

“相地而衰征”突破了贡赋制度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xx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

“初税亩”的实行标志着赋税制度开始有奴隶制贡赋制度向封建制赋税制度转变。

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沼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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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余万缗 , 米 四百万 斛 , 以供 外 ; 钱 九百五 十余 万缗 , 米千六百余万斛 , 以供 京师”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 货志二》 ) 的显著成效 , 使 两税成为 中央和地方
政 府 的 重要 财源 。两 税 主要 征 收 谷 物 和铜 钱 . 也 均
因为桑 蚕很少 。 丁调 可折 纳米 、 粟; 一 些地 方的 丁 调还可折纳金银 、 铜铁 、 宝货、 绫罗等 : 唐前期允许
唐王朝建立后 . 继续推行北朝 隋代 以来的均 田
制. 在 承 认 现 实 土地 所 有 状 况 的基 础 上 , 授 予 广 大 租庸 调 制 是 以均 田制 的 推 行 为 基 础 的 赋税 制 度 。 它 规定 : “ 每 丁 岁 人 租粟 二石 。调 则 随 乡 土 所 产 , 绫绢 施各二丈 , 布 加 五 分 之 一 。输 绫 绢 施 者 , 兼 调 绵 三 两: 输布者 . 麻 三斤 。 凡丁 . 岁役 二 旬 。 若不役 , 则 收
者可以食盐 、 矿物或轻货折纳丁租。
因地 制宜 、变 通 完 税 的折 纳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 反
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 性和灵活性 . 但大体不改变纳 税总量和折纳总值 , 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 固定 。租 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 期最 主要 的税收 . 是 国家 财政收入的支柱 ,即所谓 “ 国计军防 .并仰 丁 口” ( 《 新唐书》 卷1 2 3 《 李峤传》 ) , 长期维系 了唐王朝的 财政命 脉。但 自高宗 、 武周 以后 , 土地兼并 愈演愈 烈, 土地 私有化趋势难 以遏 止 , 国家 掌握的授 田土 地越来越 少 , 均 田制 到玄宗朝 已全 面废 坏 , 广 大均 田民户 的土地被 吞并 , 丧失 基本的生 产资料 . 纷 纷 逃 亡或者成 为贵族 、 官僚 、 地主 的隐户 . 在 籍丁 口 大幅减 少 , 租庸 调征收 日益困难 , 税 额 锐减 , 财政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全 国税 收 的 混 乱 局 面 , 简化和统一税 制 . 保 障中 央
实 ,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 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 , 具有划时代 的历 史意 义 ( 张泽成 : 《 唐五代赋 役 史
草》 , 中华书局 , 1 9 8 6年 , 第6 4页 ) 。 为宋 代 以后 的
税制改革理顺 了头绪 。 明代 的一条鞭法和清代 的摊 丁人 亩均 与唐代 的两 税法一 脉 相承 ( 宁可主编 :
开承认 , 标 志着封建 国家土地所 有制的衰退 , 封 建
土地 私 有 制 进 入 到 一 个 以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为 主 导
因此编户制度中人丁 占主体地位 . 资产 的比例微乎
其 微 。 以人 丁 为 主 的 征税 标 准 加 剧 了土 地 兼 并 , 引
的新 时期 。两税法只维持了很 短时间. 却奠定 了唐
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 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 府 具体需要 , 租庸调征 收采取灵 活变通 、 形式多样 的 折纳制 。 遵循定量折纳 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 区的丁租可折 纳稻米 , 也 可折纳 布 匹 ; 河南 、 河北
不通水 运之处 , 丁租可折 纳绢或 米 、 豆; 关 中地 区
出现 了加征 、 摊派、 科配、 纽配等附 加税 , 并未减 轻 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 , 相反在唐后期 日趋严重的 钱重物轻 的通货 紧缩形 势下 ,税 负不 断加重 。但
是 ,两 税 法 的 实 施 适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巨 变 的 发 展 要
求, 适应 了舍人税地 的税制变革趋 势 . 是对社会 财 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 ,是 “ 适时之令典 , 拯弊之 良图” ( 《 通典》 卷7 《 食货七 ・ 丁中》 ) , 符合 了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分配 中的地位及作用与两税法有天壤之别。
编 户 制 度 指 西汉 王 朝 为 加 强 对 人 民 的 控 制 和 征 收 赋税 . 把农 民的人 1 : 3、 年龄 、 性别 、 财 产 登 记 人 册. 作 为 征 收 租税 、 征 发 徭 役 和兵 役 的 凭 据 。 编 户
齐 民不能无故迁移 、 丢掉户籍 . 否则将被罚 为官家
三旬 则 租 调 俱 免 。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 货 志上 》 ) 又
户部 ) 总而领焉” ( 《 大唐 六典》 卷3 《 尚书户部》 ) 。 又 为均 田民户建立起详 备的档案 资料。通过 这些制
度 . 既 可 实 现 著 民于 田 .稳 定 耕 织 结 合 的小 农 经
发 了社 会 矛 盾 , 少 地 和 无地 的农 民为 逃 避 难 以承 受 的赋役 . 或托 庇豪 门 , 或 沦为流 民 , 从 政 府 的 户 籍
人教社 2 0 0 3年 版 《 中 国古 代 史 》 第3 6页 这 样 解 释 西 汉编 户 齐 民制 度 : “ 编 户 齐 民 具 有 独 立 的 身 份. 依 据 资 产 多 少 承 担 国 家 的财 税 和 徭 役 、 兵役。” 同书 第 7 8页对 唐 朝 两 税 法 的 解 释 是 : “ 唯 以 资 产 为 宗. 不 以 丁身 为 本 。” 许 多 学 生提 出 疑 问 : 既然编户
济 .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 。保障封建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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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并不完全依托和建 基于均 田制 , 并不取决 于每 户和每丁实际授 田是否 足额 ,在没有优 免 、复除 、 竭免情 况下 , 只要是在 籍均 田课户 , 户 内有成年男 丁 .就要按照每 丁每年相 同的数额负担 租庸 调, 被 称 为丁租 、 丁调 、 丁庸, 实际 上是按 丁征 收而不 计 田产的 , 即计丁课税 , 执行统一 的长期稳定 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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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 茶 座
浅 议编卢舞。 采 : l 及_ l 两j 税 法征_ 税≮ 标r 准l l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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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韵l | 地: 啦 和 作 用 _ l _ _
● 程仁武 雷 鸣 湖 北省房县第一中 学( 4 4 2 1 0 0 )
化 了赋税 . 特 别是 只问丁身 、 不问财 产 、 官僚 贵族
享 有 蠲 免 特 权 的 租 庸 调 制 被 中止 , 只保 留户 税 和地 税 。户 税 是 按 户 等 高 低 征 收绢 帛 和钱 , 划 分 户 等 是 根据 财 产 主要 是 土 地 的 多 少 :地 税 是 履 亩 征 粟 , 即 按 田亩 收 取 谷 物 。 无 论 户税 和 地 税 都 分 夏秋 两 季 征 收。 “ 资产 少 者 税 少 ” , “ 资 产 多者 税 多 ” 。 由此 可 见 , 土地 和财 产 在 两 税 法 中 具 有无 可 替 代 的地 位 。 两税 法 的 推 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放 松 了 对 农 民 的 人 身 控 制. 改 变 了社 会 贫 富 负 担 不 均 的 现 象 , 国 家 的收 人 大 大增 加 。 同 时 也 表 明 土地 和财 产 差 异 开 始 得 到 公
土 地 占有 严 重 不 均 和社 会 财 富极 端 分 化 的 经 济 现
覆诸使 , 诸 使不能覆诸 州……有 重兵处 . 皆厚 自奉 养, 正赋所 人无几 ” ( 《 唐 会要》 卷8 3 《 租税上 》 栽扬 炎奏疏) , 租庸调制已是徒存虚名 , 几无实际意义。 唐 德宗建 中元 年( 7 8 0年 ) 。 为了适 应均 田制 、 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 济形势 , 整顿安史之乱 以后
标准 , 仍 是 人 头 税 。这 表 明唐 王 朝 依 旧 采 取 了 通 过 分 配 一 定 数量 的 国有 土 地 以 固着 民 户 . 并 对 民 户 进 行 超 经 济剥 削 的 土 地 制 度 和 赋 税 制 度 .承 继 了 北 魏、 北齐 、 北 周 和 隋 代 以 来 的 田制和 税 制 。
地 位 急 剧 下降 。安 史 之 乱 后 . “ 纲 目大坏 . 朝 廷 不 能
征税权均 由地方政 府拥有 , “ 每州各取 ( 代宗 ) 大历
中一年科率钱谷数 最多者 , 便 为两税定额 ” ( 《 陆宣
公集》 卷2 2 《 均节赋税恤百姓》 ) 。所 以两 税法 在 实
行 中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各地税额轻重不均 , 并
的奴 隶 。编 户 农 民 对 国 家 承担 四项 负 担 : 田租 , 即
土地税 : 算 赋和 1 : 3 赋. 即人 头税 ; 徭役 ; 兵役 。其 中 田租 按照资产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土地的数 量征
收, 较轻 ; 人头税 、 徭役 、 兵 役 以人 丁 为 指 标 , 较 重。
后期 至 明朝 中 叶 中 国古 代 赋税 制 度 的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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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玉 峰 山 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历史学博士( 2 5 0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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