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为减少公文数量,提高质量,规范县政府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公文代拟稿的起草要求
㈠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发文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听证。
㈡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㈢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
㈣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着眼全局,不得夹带部门利益或需另按程序处理的人事、编制、经费等问题。
二、规范公文代拟稿的起草、报送程序
㈠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则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
单位公章报送。
㈡凡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除尘主办部门必须坚持“先会签,后送批”制度。相关部门意见一致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主办部门对意见不认可,经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一并呈送县政府办公室。
㈢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先送县政府办秘书股初审后,送分管文秘副主任核稿,部门在报送时须一并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和公文代拟稿电子文档。
㈣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县委办公室核稿;属县政府部门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核稿。
㈤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主办部门将代拟稿直接送领导签发的,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㈥对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先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㈦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议定内容修改后送县政府办公室
审核发文。
㈧公文代拟稿在发文稿上应同时注明主办部门联系人、校核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三、减少县政府发文数量
㈠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自行发文。
㈡部门可以联合发文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发文,原则上县政府不再批转或转发。
㈢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安排部署工作,原则上自行发文;调整领导小组不涉及组长、副组长的,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四、实行退文制度
㈠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相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
㈡对敷衍塞责、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均不发文,退回起草部门。
㈢未同时报送法规政策依据,经催办仍不及时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
㈣对运用文种不当、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文稿质量差的,退回起草部门。
㈤公文代拟稿未经审核把关,无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
字的,退回补签。涉及有关部门事项,但无部门会签意见的,退回后协商会签。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退回起草部门转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对退回代拟稿,起草部门要按要求认真修改,完善程序后重新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对退文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退文3次以上的,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