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养护监督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长江大桥(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
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
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交公路发[2007]336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经过多年发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348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要不断完善路网结构,提升通行服务能力,计划通车里程达到7600公里,对部分干线高速公路进行拓宽改造。
为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规划引导(一)增强规划刚性约束。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严格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维护规划严肃性,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规划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增强规划执行力。
(二)完善规划调整机制。
研究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完善、调整和修订规划,并相应调整投融资政策。
因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亟需的项目,可以按程序适时进行局部调整。
(三)改革规划管理方式。
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省和设区市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
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及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对新建项目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提出项目建议,多个设区市政府可以联合提出跨区域项目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人招标工作,并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设区市政府负责项目推进。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4月21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师第三章检查与评定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桥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桥梁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检查,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用于桥梁检查、监测、评定、养护、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2015年7月21日附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豫交文[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6日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级公路桥梁的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公路桥梁管理机构职责划分如下:(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是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是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2月7日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
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号】沪建交[2012]1120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
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沪建交〔2012〕1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办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事业单位建制已撤销,建立了上海市路政局。
为更好实施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中涉及的由原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承担的管理主体,由上海市路政局承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交办公路〔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持续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2年2月21日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方案“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效提升了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整治力度,净化了道路通行秩序。
“十四五”期,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快速推进、高密度公路网加速形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多样化、高强度出行需求将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路警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推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促进交通秩序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公路“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吉高管调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高管调字[2007]47号)高管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通行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关系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大局。
近几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省高管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审批制度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觉性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施工安全管理基本情况2004年,省高管局和高速交警支队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明确了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
2006年,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施工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7年初,针对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发了《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是2006年6月,省高管局和高速交警支队按照“两个联动,六个统一”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实行统一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06年6-12月,共联合审批各项施工128项,中央活动护栏51项;2007年1月-现在,共联合审批各项施工316项,中央活动护栏64项。
虽然施工数量呈大幅增长,但在各级监管单位、部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施工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率得到有效控制。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吉交建管[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吉交建管[2004]146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你局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鉴于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运营里程不断增加,体制方面陆续有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出现,以及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营及优质服务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等实际情况,根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加强公路管理、重视公众安全的要求,决定进一步明确你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的职责及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你局的管理职责(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高速公路(除长春绕城)路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公路巡查及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费、清障费的收取等项工作由你局负责实施。
2、穿(跨)越高速公路(包括空中、地下或地上)和利用、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及用地,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等事宜,由各路段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拟办意见,统一报经你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3、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控制建筑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由你局按照有关法规统一管理、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4、在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开设道口、占用或封闭路段,树木更新和砍伐,抢险、防汛需修筑堤坎,压缩或拓宽河床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等事宜,由你局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5、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事宜,经你局审批同意后,由各路段路政部门引导其通行,你局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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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提高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定义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二、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
(一)以下连接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
.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中,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
(二)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三)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四)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三、养护管理移交条件
(一)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高速公路连接线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养护。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管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路面损坏状况指数()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在()及以上,无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可按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相关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
四、养护管理移交内容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移交,只移交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养护站及附属设施(含用地资料与路政管理资料),其他建设债权债务、养护人员、机械设备等不作移交。
五、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费用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接收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六、养护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