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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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总结

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指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效力)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原始取得:(固有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6、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7、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8、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9、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0、拟定交付: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1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无法立即办理终局登记的情况下,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5、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6、准共有(每年必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17、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9、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因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0、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2、最高额抵押:指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23、动产浮动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其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4、质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5、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答题

1、简析物权的效力(3条)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优先于

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规定了物权相互间实现的先后顺序时,依法律规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优先实现等。

(3)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3条)

(1)物权的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

3、简述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公示原则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2)公信原则

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的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公示原则主要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4、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3条)

(1)债权意思主义

(2)物权形式主义

(3)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

5、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7条)

(1)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

(3)发现埋藏物: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

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6)时效取得(所有权):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7)先占: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6、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与构成要件(3条)

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主要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

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可以约定,无约定按照份额进行。具体使用和收益方法,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各共有人应在份额范围内行使权利;

(2)对共有物的处分(事实和法律上的处分)

A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得到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B若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

C若共有物为动产,且第三人为善意、有偿的,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其所有权;

D其他共有人可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3)对份额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

A原则上,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提出分出、转让、抛弃自己的份额;

B某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D某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4)对共有物的管理

A约定管理:基本原则

B共同管理:

(a)保存行为:共有人可单独进行

(b)改良行为: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5)费用的负担:可以约定,无约定按照份额分担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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