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准备材料清单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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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科中期评估准备材料清单xx1224》

1、专科建设情况汇报幻灯(约20分钟)

要求。汇报的内容紧扣国家局下发的重点专科建设要求(xx版)内容,前段时间各专科提交的中期评估自评报告也是要求围绕建设要求进行书写,因此可参照自评报告,需突出亮点及内涵——体现专科在十二五中期建设的成效。幻灯形式科参照附件提供的两个幻灯(十一五重点专科验收时的幻灯)。

2、现场检查

(1)现场评估评分标准的相关数据及支撑材料

如临床专科:①近1年(xx年12月—xx年11月出院患者一览表),建议提前挑选好相应的病案(虽然标准说是“随机”,如果检查专家无明确要求随机抽,就可提供提前准备的病案给专家);②疑难病案至少5份(据前期省局在省二中试评时反馈的情况,评审专家对这一块比较看重,所以注意挑选病案的质量);

③门诊诊疗活动(有执业类别的专科人员花名册,明确检查当日专科至少有3位中医类别的医师出门诊)

④技术应用(提供相关的数据,图片等,最好备有技术应用的场地及材料,如专家提出现场查看相关技术的具体应用,可以尽量提供)(2)重点专科建设要求(xx年版)实施细则具体支撑材料(为今年院内重点专科检查评估标准相关材料,建议补充xx年度的相关数据及材料);

(3)重点专科监测指标报表(刚刚各专科在监测系统报送的数

据,

专科会查对核实,需提供报送数据的相关职称资料);【治未病、护理、临床药学此项无需提供】

3、人员安排

检查当日,原则上各专科负责人陪同,并安排人员协助专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及提供具体材料供专家审阅(人员必须熟悉备检材料);

4、场地安排

检查地点统一安排在大德路总院,请各专科提前做好示教室布置及相关备检材料的摆放。无示教室的专家医教处正在协调地方。

第二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

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第

十条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第十五条

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切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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