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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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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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CETA协议文本

CETA协议文本

以下统称为“缔约方”,解决: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紧密经济关系,并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及其他多边和双边合作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减少或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为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一个扩大和安全的市场;建立清晰,透明,可预测和互惠互利的规则来管理其贸易和投资;和,重申其对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民主和基本权利的坚定依从,并同意认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对国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认识到国际安全,民主,人权和法治对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重要性;确认本协定的规定保留了缔约方在其领土内进行监管的权利以及缔约方为实现合法政策目标(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公共道德以及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而灵活采取的行动;履行其作为2005年10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承诺,并确认各国有权保存,发展和执行其文化政策,以支持其文化。

以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和维护其文化特性为目的的工业,包括通过使用监管措施和财政支持;确认本协定的规定在投资方面保护投资和投资者,并旨在促进互利的商业活动,而不会损害当事方在其领土内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重申其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的承诺,以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鼓励在其领土内或管辖范围内经营的企业遵守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和原则,包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并奉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的最佳做法;以与其各自的劳工和环境法律的执行相一致的方式实施本协定,并提高其劳动和环境保护水平,并以其在劳动和环境事项上的国际承诺为基础;确认创新与贸易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创新对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申明其致力于鼓励在创新领域以及研究与开发以及科学和技术的相关领域扩大合作,并促进相关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的参与;已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一般定义和初步规定A节一般定义第1.1条通用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般适用的行政裁定是指适用于通常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和事实情况的行政裁定或解释,该裁定或解释确立了行为准则,但不包括:(一种)在行政或准司法程序中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另一方的特定人,商品或服务的决定或裁定;要么(b)针对某项特定行为或惯例作出裁决的裁决;《农业协定》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农业协定》;农业产品是指《农业协定》附件1所列的产品;反倾销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执行协定;CETA联络点是指根据第26.5条建立的联络点(CETA联络点);C ETA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26.1条设立的CETA联合委员会(CETA联合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是指临时中央产品分类所载联合国统计局,统计丛书,M,N Ø77,中共省,1991;文化产业是指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员:(一种)以印刷或机器可读形式出版,发行或出售书籍,杂志,期刊或报纸,除非印刷或排版是上述任何一项活动;(b)电影或录像带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览;(C)音频或视频音乐唱片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览;(d)以印刷或机器可读形式出版,发行或出售音乐;要么(e)旨在直接供大众直接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以及所有无线电,电视和有线广播事业以及所有卫星节目和广播网络服务;关税是指对货物进口或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或费用,包括对货物或与进口有关的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括:(一种)等同于与第2.3条(国民待遇)一致征收的内部税的费用;(b)根据GATT 1994第VI或XIX条,反倾销协定,SCM协定,保障协定或DSU 第22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要么(C)与GATT 1994第八条一致的收费或其他收费;海关估价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执行协定;天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D SU是指《 WTO协定》附件2中所载的《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企业是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公司,信托,合伙,独资,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现有手段;GATS是指《WTO协定》附件1B所载的《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货物是指GATT 1994中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方可能决定的此类货物,包括该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协调制度(HS)指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包括其一般性解释规则,本章注释,本章注释和小标题注释;标题是指HS术语中使用的四位数或数字的前四位;措施包括缔约方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措施,要求,惯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国民是指符合第1.2条规定的公民或缔约方的永久居民的自然人;原产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议定书》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资格;缔约方一方面是指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以下简称“欧洲联盟”)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欧洲联盟或其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作为“欧盟方”),另一方面,加拿大;人是指自然人或企业;一方当事人是指一方国民或企业;优惠关税待遇是指按照关税消除时间表将本协定所规定的关税税率应用于原产商品;保障措施协定是指《WTO协定》附件1A所载的《保障措施协定》;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是指《 SPS协定》附件A第1款所指的措施;SCM协议是指WTO协议附件1A中包含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或试图提供服务的人;S PS协议是指WTO协议附件1A中包含的《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国有企业,是指由一方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副标题是指HS名称中使用的六位数字或该数字的前六位;关税分类是指根据商品名称,商品分类或商品分类对商品或材料进行的分类;取消关税时间表是指附件2-A (取消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 所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土:指第1.3条规定的本协议适用的领土;第三国是指本协议适用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T RIPS 协议是指WTO 协议附件1C 所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指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订立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TO 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贸组织协定是指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TPP协议中文版全文

TPP协议中文版全文

《TPP协议》中文版全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

[1] 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

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而中国大陆没有申请参与TPP谈判。

2013年9月10日,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序言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智利共和国、新西兰和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集体"方"或单独称为"一方",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决心:加强特殊的链接的友谊和合作放大通过贸易自由化和投资和鼓励进一步和更深入的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内亚洲-太平洋地区;缔约方之间的关系的框架贡献向和谐发展和扩大世界贸易和催化剂提供更广泛的合作,在国际论坛;创建扩大和安全市场的商品和服务在其领土;避免扭曲的互惠贸易;建立清除规则,他们的贸易;确保一个可预测的商业框架,为企业规划和投资;建立在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多边和双边协定和安排;申明他们致力于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APEC)的目标和原则;重申他们致力于亚太经合组织加强竞争和法规改革的原则,以保护和促进竞争的过程中和设计的规定,尽量减少扭曲竞争;要注意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和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他们在全球的市场;企业的竞争力福斯特创意和创新,并促进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贸易的货物和服务各方;加强战略经济伙伴关系,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的人民;维护规定,以便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他们政府的权利保留他们的灵活性,以保障公共福利;加强他们合作在劳工和环境事项上的共同利益;促进共同框架内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并申明致力于鼓励加入本协定的其他经济体;已同意,如下所示:章1最初拟定的条文第1.1条:目标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 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

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

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

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

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11.2. 第一层级21.3. 第一层级32. 第二条合同双方2.1. 第二层级12.2. 第二层级22.3. 第二层级33.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第三层级13.2. 第三层级23.3. 第三层级34. 第四条关税调整4.1. 第四层级14.2. 第四层级24.3. 第四层级35. 第五条关税计算5.1. 第五层级15.2. 第五层级25.3. 第五层级36. 第六条关税支付6.1. 第六层级16.2. 第六层级26.3. 第六层级37. 第七条关税退还7.1. 第七层级17.2. 第七层级27.3. 第七层级38.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第八层级18.2. 第八层级28.3. 第八层级39.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第九层级19.2. 第九层级29.3. 第九层级310.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第十层级110.2. 第十层级210.3. 第十层级311.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第十一层级111.2. 第十一层级211.3. 第十一层级3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十二层级112.2. 第十二层级212.3. 第十二层级3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第十三层级113.2. 第十三层级213.3. 第十三层级3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第十四层级114.2. 第十四层级214.3. 第十四层级3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的协议。

1.2. “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主体,即签署本合同的各方。

1.3. “合同标的”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1.4. “关税”是指根据GATT1994协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GATT1994)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a)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订的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时通过的最后文件附页(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b)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GATT1947项下提出的正式文件规定:(i)与关税减让有关的议定书或证明书;(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申请或退出的临时申请规定;(b)GATT1947第二部分中如不悖于议定书订立之日的法规,应在最大限度上准许临时性的适用];(iii)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继续有效的经GATT1947第二十五条授予的弃权的决定;(iv)GATT1947缔约各方作出的其他决定;(c)以下各项的谅解:(i)GATT1994关于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ii)GATT1994关于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iii)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iv)GATT1994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v)GATT1994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vi)GATT1994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2.注释:(a)GATT条款中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方”,“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和“发达国家成员方”,“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b)凡涉及由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8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附加的注释,和GATT1994关于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6款、第十五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9款的特别交换协定的规定,应被视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

按GATT1994规定,分配给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其他职责,应由部长会议配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作业

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作业

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作业作业一一、判断题1、GATT与世界贸易组织一样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

2、世界贸易组织是对GATT的继承与发展。

3、世界贸易的成员均是GATT的成员,因此二者存在延续关系。

4、WTO的法律体系比GATT更加完备、统一。

5、世界贸易组织坚持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待遇和允许例外。

6、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

7、最惠国待遇不是国际习惯法而是国际协定法规则。

8、国民待遇的适用不是漫无边际的。

一般说不给予外国人政治权,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技术壁垒是当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非关税障碍。

10、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所有成员方都自动实施该协议。

二、单项选择题1、1944年7月,美、英等44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 )举行会议,拟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

A洛杉矶B纽约C东京D布雷顿森林2、由于美国国会的阻挠及美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未获通过,拟建的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

A东京回合B哈瓦那宪章C乌拉圭回合D千年回合3、()即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贸易谈判,是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议题最多、对世界经济影响最大的议论多边贸易谈判。

A东京回合B千年回合C乌拉圭回合D马拉喀什会议4、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总理事会B部长会议C理事会D秘书长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议定书》避开各国国内的批准程序,与()生效。

A1947年11月3日B1948年1月1日C1994年12月31日D1995年1月1日6、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由部长会议作出,部长会议的决定应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数通过。

A1/2 B2/3 C3/4 D3/57、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个月后生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_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_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魏德才(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摘要:FTA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但WTO与FTA关系的法律问题仍没有解决。

依据WTO规则,我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FTA实践。

本文以我国签订的FTA为例,研究了WTO规则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FTA不应该回避农业问题,FTA不应为其他WTO成员国增加贸易壁垒,FTA当事国之间可以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在遵守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在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可以做进一步的承诺。

关键词:FTA;WTO规则;GATT第24条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2-0100-04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简介:魏德才(1980—),男,满族,山东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欧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欧盟法,环境法,海洋法等。

一、FTA的蓬勃发展与WTO的规制①(一)WTO全球贸易体系下的FTA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这要求世界各国能够以全球的视野来看待贸易问题,这也要求各国能够采取统一的多边谈判方式,所以各国竞相成为WTO或者其前身的成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多轮谈判。

在WTO的多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前,FTA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通常地理相邻的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在文化、经济等方面有着较多的共同要素,欧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外有些国家尽管地理上并不是邻国,但有着共同利益。

中国和智利在地理上相距较远,但智利和中国政府都认为建立FTA将为企业带来商机,为消费者带来实惠。

[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也是如此,FTA的签订受到了新西兰大多数媒体和企业的欢迎。

②中国与外国或者地区签订FTA直接原因可能与加入WTO的某些条款有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它缔约方可以不被视之为市场经济体,依据该规定,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部门可以继续进行替代国价格比较,从而认定倾销和倾销幅度;第16条则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它缔约方可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为我国量身定做专门的条款;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也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2.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2.2 税率2.3 计算方式3. 第三条关税的征收3.1 征收时间3.2 征收方式3.3 征收标准4. 第四条关税的减免4.1 减免范围4.2 减免条件4.3 减免程序5.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争议的解决方式5.2 争议的解决机构5.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6.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7.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7.1 履行的时间7.2 履行的地点7.3 履行的方式8.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的方式8.2 补充的内容8.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条件9. 第九条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程序10.3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11.3 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第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12.1 双方的权利12.2 双方的义务12.3 权利义务的履行保障13. 第十三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的界定13.2 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违约的救济方式14. 第十四条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解释的程序14.3 解释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本合同指的是双方在国际贸易中,根据GATT1994关税规则,就货物买卖、运输、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本合同中的“更新”指的是对原有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的需求。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卖方国家与买方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双方应遵守GATT1994规定的关税减让义务。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贸易原理》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贸易原理》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贸易原理》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学习完教材1—3章之后完成本次任务。

本次论坛发帖可供选择的讨论题有4个,学习者围绕其中一个进行网上发帖讨论即可。

要求每位学习者在形成性考核论坛上发言6次以上,总字数800字以上。

(100分)(1)请简单谈谈当前国际贸易形势,特别是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

答:①对外贸易增长速度趋缓;②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我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随着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的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加深,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阻止外来的竞争,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③世界市场需求锐减,产品价格下跌,大大降低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创汇能力。

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各国经济发展普遍放缓,有一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还呈现出经济衰退的趋势。

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国家相当数量企业倒闭,还有大量企业经营萎缩,失业率上升,失业人数增加,国内外需求不足。

由于世界范围内需求不足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世界市场产品和劳务价格也随之大幅度下降,这给我国产品的出口和劳务的输出带来了严重困难,使我国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大大削弱,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用实例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答:区域经济一体化包括五种形式,分别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的经济一体化,这五种一体化形式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一体化从低级向高级升级的过程,也是成员国不断让渡国家主权的过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双重性质,它以对内自由贸易,对外保护贸易为基本特征。

对内,由于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内部贸易的自由化,使区域内各国间的生产专业化和国际分工更为密切和精细,使内部贸易迅速增长。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它是走向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阶梯,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变得更加难以分割。

对外,由于贸易保护的加强,区域内部同外部国家间的贸易相对减弱,使本来很紧密的世界经济分成若干相互对立的区域,不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包括:(a)作为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通过的最后文件之附件: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及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经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文件文本。

(b)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适用或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b)与议定书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程度上临时适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3)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约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4)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谅解:(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①本规定范围内的豁免义务在1993年12月15日MTN/FA文件第二部分第11和12页中的脚注7和1994年3月21日MTN/FA更正6文件中列明。

在1993年12月15日以后和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前,部长会议第一届会议上应对本组定所包括的豁免义务的清单予以修订,增加按1947年关贸总协定授予豁免义务,删除届时期满的豁免义务事项。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l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a)1994年关贸总协定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

提及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提及的“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五、关于例外的规定 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相似,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 世贸组织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世贸组织成 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以保持一定的国际储备水平,满足其发展及经济转型 计划的需要。但是,这些限制不得在其他成员方之间 造成歧视,不得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些限制措施应该是暂时的,一旦情况好转,就 应逐步取消。在采取或维持这些限制措施时,成员方 可以优先考虑对经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部门, 但不能利用这种限制措施来保护特定的服务部门。
二、关于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 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 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十分相近。但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作出 承诺的服务部门。 与市场准入一样,减让表中应列举有关服务贸易国民 待遇的所有限制措施。减让表中列明的条件和要求是给予 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最低待遇,在实际中成员方也可 以超出所作承诺,给予他们更为优厚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 的其他措施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附加承诺。附加承诺 主要是关于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承诺等。
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的纪律,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国营 贸易条款有相似之处。世贸组织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 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 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如 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作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 供该种服务授予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其已 有的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作出相应补偿。 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同,《服务 贸易总协定》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 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应世贸组织其他 成员请求,该成员方应就此问题进行磋商,并进行信 息交流,以最终取消这些限制性商业惯例。

TPP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TPP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1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A节初始条款第1.1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各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1. 认识到缔约方有意使本协定与其现存国际协定并存,每一缔约方确认,(a) 对于包括《WTO协定》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均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协定而言,相互间的现行权利和义务;及(b) 对于该缔约方和至少一其他缔约方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协定而言,针对该一个多个缔约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2. 如一缔约方认为,本协定一条款与该缔约方和至少一其他缔约方为缔约方的另一协定一条款不一致,应请求,该另一协定相关缔约方应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本款不妨碍一缔约方在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权利和义务。

11就本协定的适用而言,缔约方同意,一协定对货物、服务、投资或人所给予的待遇优于本协定项下所给予待遇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第2款意义上的不一致。

B节一般定义第1.3条一般定义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本协定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APEC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央一级政府对于各缔约方的定义,列在附件1-A(缔约方特定定义)中;自贸协定委员会指根据第27.1条(设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委员会)设立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委员会;涵盖投资指,就一缔约方而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已存在或在此后建立、收购或扩大的投资;海关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负责执行海关法律、法规及(如适用)政策的主管机关,各缔约方海关机关列在附件1-A(缔约方特定定义)中;关税包括对货物进口征收的或与货物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种类的税费,以及与该进口相关任何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含下列各项:(a) 以GATT 1994第3条第2款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的国内税;(b) 与进口相关的与所提供服务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以及(c)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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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初始条款
第1.1条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1.4条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第二节定义
第1.6条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反倾销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海关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
任者;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指企划财政部和韩国关税厅或其各自的继任者;
关税包括任何海关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1,但不包含任何:
(一)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第二款,对缔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二)依据符合第7章(贸易救济)的缔约方法律所征收的关税;
(三)与进口相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管理所涉及的任何招标体系中针对进口货物缴纳或征收的额外费用;
(五)依据WTO《农业协议》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所征收的关税。

2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1 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关税包括为进一步明确,“关税”包括依据韩国《海关法案》第69条所征收的调节税。

2 对本协定下已经自由化的产品,韩方将不再实施此类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自由化的产品是指基准税率为零和根据附件2-A(削减或取消关税)过渡期后降税为零的产品。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T1994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所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进口许可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包含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联合委员会指根据第19.1条(联合委员会)建立的联合委员会;
措施包含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原产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它任何实体;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
SCM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TBT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RI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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