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收回土地,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涉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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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供参考)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供参考)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在现代社会,土地作为宝贵的资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利用。

政府返还土地费作为一种政策措施,旨在促使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领取政府返还的土地费并不代表完全免税,仍然需要对所得进行纳税。

本文将会探讨为什么要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缴税,以及缴纳税款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需要缴税是基于税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一切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所得都有相应的纳税义务。

无论是工资收入、利息、股息收入,还是通过财产租赁、土地出售等渠道获得的收入,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政府返还土地费属于一种经济利益,人们领取后形成的财产所得,在法律上是需要纳税的。

其次,缴纳税款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税收是现代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是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目标的重要手段。

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缴纳税款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通过按时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有助于国家的财政稳定,支持政府开展各项公共事务,如提供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

此外,缴纳税款也有利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纳税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经济能力的一种体现。

通过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在做好合规纳税的同时,也能够提升自身在社会和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

个人纳税者可以建立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和日后的借贷、贷款等金融活动都有积极作用。

企事业单位缴纳税款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在商业领域的信赖和合作意愿。

此外,通过缴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也能获得相应的权益和优惠政策,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退款等。

最后,缴纳税款的意义也体现在公平和社会公正方面。

纳税的原则之一就是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让每个人按照自身的能力和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

政府返还的土地费作为一种收入,同样应该依法纳税,以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正。

土地款返还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土地款返还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三)有关土地款的返还目前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扶持企业发展,会给予一定额度的土地款返还或财政补贴、财政扶持等。

对于此笔款项的处理争议已久。

意见一,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可以看出,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都必须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看: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不动产设备补偿金增值税问题

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不动产设备补偿金增值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1)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①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湖北省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2)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因不可搬走的机器设备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个税务机关关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各个税务机关关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地处农村,因镇政府扩道占用了我公司一部份土地并拆迁了一部份厂房,请问: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是否交税,如果交税都需要交什么税?另外,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又在厂内盖了新厂房,政府给的补偿款是否可以冲减新建厂房成本?答复:流转税管理处:你的问题,我分三种情况来回答:1.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政府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政府财政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金及补偿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定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毛地对外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地上建筑所有者或建筑物使用者从土地中标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3.对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房产被拆迁,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属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对于拆迁补偿由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涉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补偿收入不能冲减新建厂房成本,可以扣除拆迁发生的费用损失,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2我公司拥有行政划拨土地一宗。

为建经济适用房,政府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经协商,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标准对我司进行补偿。

请问:该项补偿款是否应当缴税?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

浅谈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涉税处理政府收储土地后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盲点。

本文拟从《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释文等法律规定中帮你解读。

标签:收储土地;构筑物补偿;涉税解读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增值税处理比较复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是否免税却不明确。

随后税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14号公告这样敲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至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政策仍然不明朗。

我们认为:1、不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1)《物权法》定义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受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一并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看,对征地附着物补偿的实质也是政府对回收土地的补偿。

即上述费用都是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支付的对价,应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适用同一税收政策,免征増值税。

(3)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注释释文看,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那么,何为转让不动产呢?税法无标解。

企业土地等被政府征用而取得政府补偿款如何征税

企业土地等被政府征用而取得政府补偿款如何征税

问题:企业从拍卖⾏购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办理过户⼿续,现被政府征⽤,拆后⽤于公⽤事业。

企业取得政府补偿款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还⽤交契税和⼟地增值税吗?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论⽀付征地补偿费的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该⾏为均属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的⾏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注释(试⾏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为税管理处:按现⾏契税政策规定,⼟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民政府征⽤、占⽤后,纳税⼈重新承受⼟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应征收⼟地增值税。

如能够提供政府征⽤⼟地⼿续,免征⼟地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随着城市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进,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土地补偿收入。

然而,由于涉及到增值税问题,不少纳税人对于自己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存在一定的疑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可免缴增值税的。

下面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和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消费税原则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对增值税负有关的企业和个体进行征收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进口环节,但不包括土地的交易。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的。

因为土地归还政府不涉及商品的产生、流通和销售环节,纳税人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是货物销售、进口;劳务报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由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现金管理费用;"可以明确看出,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并不在其中。

确保纳税人能充分享有土地经济协调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复垦、补偿和房屋征收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的免税待遇。

该通知指出,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所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免缴增值税的。

因为土地归还政府不涉及商品的产生、流通和销售环节,补偿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此外,为了进一步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将土地归还政府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列为免税待遇。

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因此该文件也不完全适用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由于税务总局文件的不明确性,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

为解决此现状,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

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市税务机关操作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汇总
行承担。
会计处理:政策性 搬迁在会计处理上 需将搬迁收入和支 出分别进行核算; 商业性搬迁则将搬 迁支出直接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政策 性搬迁的税收优 惠政策由政府出 台;商业性搬迁 则无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等。
财务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企业拆迁补偿费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利润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利润表的影响,如折旧费用等 现金流量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如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记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业拆迁补偿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如权益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处理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补偿款的性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处理 企业拆迁后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来源:企业自 身管理漏洞、税收政策 变化、税务人员执法不 严等。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建 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加强内部税务培训等。
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合理 规划企业税务策略、及时 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加强 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
风险防范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熟悉国家有关拆迁补偿费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拆迁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添加标题
注意事项:企业在处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的拆迁补偿费时,需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 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拆迁补偿费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计入企业拆迁补 偿费中,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肖宏伟房开企业政府返还土地款计入收入风险点提示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火如荼,一个非常突出的争议问题是: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款如何计税问题;很多开发商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先缴纳了所得税,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务机关要将返还款冲减土地成本;当年想以不冲成本,计收入,从而加计20%扣除的筹划方案落空;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认可的是冲减的处理方法;这样处理,可能与很多专家的意见不太相同;建议开发企业认真对待;冲成本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分析如下:由于土地招拍挂制度约束,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对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虽然计入营业外收入,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出;但此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般不认可;一、会计处理返还款名义上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但从政府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而后政府给予的返还,是转让土地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政府土地返还款,不符合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不是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被税务机关认定认为是土地款返还业务,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冲减土地成本,如果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按实际成本原则,对完工产品分摊土地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企业将返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也不会拒绝;三、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所称“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应为扣除政府返还后的土地实际价款;这是实际发生原则在税收征管中的具体应用;政府返还土地款,冲减土地成本,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文件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188号一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再如:青岛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基层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上,大多认同政府返还土地款,直接冲减土地成本的处理方法;不能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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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拆迁补偿费土地拆迁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土地拆迁补偿费,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520号
【发文日期】2009-09-17
【实施时间】2009-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联知识: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三种涉税难点问题处理及例解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三种涉税难点问题处理及例解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三种涉税难点问题处理及例解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涉税难点处理。

一、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的涉税处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理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按照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受托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税函2009年520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

国税函2009年520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问: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市区规划对某企业出让用地进行收储,按规定付给企业的资金,企业用不用交税?应缴纳哪些税?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继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财税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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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
缴增值税
导读: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满足征收增值税的各个征税要素,不应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但同时考虑到上述土地转让行为的特殊性,给予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30日账列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43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

因城市建设和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7月5日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回收该块土地,并给予公司土地及建筑物补偿800万元,请问该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

其实,对《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无形资产税目注释的调整。

为了更好理解前款规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营改增前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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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收回土地,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涉税专题
案例:
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

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给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一、原营业税规定
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要点:
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

第二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所有,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当然由于土地原因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给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

但B企业租赁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国税发[1 993]149号中界定的土地使用人呢?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2、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
这里理解的分歧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包含建筑物补偿款。

由于建筑物同土地实质上不能分离,土地收回必然带来地面建筑物的损毁或拆除,因此我们认为地面建筑物补偿理应属于征地补偿款中的合理组成部分。

按照这两个标准判断,在营改增之前,案例中的A企业取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均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所述情况,免征营业税。

案例中的B企业稍有争议,由于土地使用权不是B企业的,因此能不能适用免税条款各地理解不同,实务中我们遭遇的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比照277号文件做了处理,并未强行按照不动产转让征收补偿款的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这个条款明显又回到了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营业税规定,只字不差,只是其中的营业税换成了增值税。

但如何理解这句话?如国税函[2008]277号文那样的解释文件尚未出台,在增值税背景下究竟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呢?
我们的看法是仍应遵循营业税文件的两个标准,具体可能遇到的三种情况如下:
1、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取得土地补偿,免征增值税;
2、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同时取得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3、企业租赁土地使用并建造地面建筑物,后由于土地被政府收回,给予企业的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实务中的分歧出现
但营改增后各地国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开始出现重大分歧,典型的如湖北国税,在《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中做了如下解答:
这个文件很显然将纳税人在交还土地过程中取得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视为不动产转让,要求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缴纳增值税。

这种界定代表了一部分税务机关的看法,当然我们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补偿收入同不动产转让收入完全不同:
不动产转让通常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双方自由交易,约定价款,体现商业意志;而补偿的前提是土地被政府收回,这种收回通常不是企业自愿的,而是政府强制的,企业为了服从大局被迫做出的一种牺牲,严格讲,这压根不能算作一种商业交易。

更重要的是,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的目的是使用或者牟利,而政府补偿是由于要收回土地,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将被迫损毁,物理形态都无法存在,谈何交易?
原营业税时代所制定的免征营业税政策本就是对于企业补偿的一种优惠待遇,现在营改增后上述条件和情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取得建筑物补偿就要比照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显失公平。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补偿收入增值税明细政策未出台前,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尽快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按照免税情况处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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