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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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常会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然而,由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生地,政府需要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以便二级开发商可以快速开展建设工作。

但政府受到资金瓶颈问题的影响,只能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这些经济行为会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会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然而,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案例1中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因此只进行小幅度的改写。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行为被称为有偿转让房地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国有⼟地和集体⼟地的划分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拆迁时适⽤的法规 2011年1⽉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公布之⽇起施⾏。

2001年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为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采访中回复“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答复“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地征收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调整。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为问答的内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并解决集体⼟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地征收⽅⾯,但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是超越⽴法权限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及标准 (⼀)补偿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策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补偿⽅式及项⽬标准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利用整理,将散片土地进行整理,以便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收入确认和涉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详细介绍。

1.1 收入来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等。

土地出让金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建设配套费用是指为配套建设的用地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污水处理费、绿化费、市政设施建设费等。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土地征收而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补偿款。

1.2 收入确认原则在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确认收入的可靠性。

收入必须能够准确计量,且具有可靠的证据支持,不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确认收入的经济利益已实现。

即收入已经实际收到或者将要收到,并且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产生,而且收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3)确认收入的归属。

即收入应当归属于企业自己,而不是属于其他企业或个人。

(1)土地出让金确认。

应当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和相关规定,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1 税收政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涉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计征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土地整理项目中,企业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所应纳税收。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税收计算,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精确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增值税计算。

应当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为了鼓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展,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政府制度的征收方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安置原则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

该部在7月13日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新⽉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环境⽇益改善,使我们的⽣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切都需要对我们⽣活的城市进⾏系统、全⾯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进⾏分析。

⽬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地收储中⼼受国⼟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地先⾏收回进⾏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地使⽤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出让⾦,获得国有⼟地使⽤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造成了⼀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的合法权益,拆迁⼈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包括代管⼈、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然⼈也包括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使原所有⼈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这是⼀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数量,以其中⼀定⾯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其余⾯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搬迁补偿款缴税吗

搬迁补偿款缴税吗

一、搬迁补偿款缴税吗看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二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搬迁补偿款缴税吗二、搬迁补偿款发放流程是什么搬迁补偿款的发放流程如下: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三、搬迁补偿款多久能拿到拆迁赔偿款一般四十五个工作日到账。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土地征用中的“一税四费”

土地征用中的“一税四费”

【观点精粹】土地征用中的“一税四费”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事实上已经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一税四费”。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出台。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占用税是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征收的。

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耕地的意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也有利于筹集资金,综合开发农业。

耕地开垦费。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可见,耕地开垦费作为耕地征用环节发生的费种,是针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而言的。

土地征用后转为建设用地属于政府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范围。

征地补偿费。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政府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就被征用土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补偿性费用。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显然,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与否,是以集体土地是否转为国有为前提的,无论是集体农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只要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转为国有土地,就必须支付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谁,实践中是如何使用的?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谁,实践中是如何使用的?
营权 , 护 承 包权 人 利 益 , 承 包地 的 收 回 作 了 保 对 严 格 的 规 定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认 为 , 果 原 承 包权 人 主 张 承 包经 营权 , 包方 如 发
应将收回的土地退还。
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 用于发展生产和安 排因土地被征 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与不能就业 人员的生活补助。 由 此看来 , 征用土地 的补偿费应 当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补偿款 是国家征收 了村集体所有 的土地 后 向村集 体 经济组织支付的再 生产的款项 按 照以前 的政策 , 土地 补偿款 是不能私分的。但 南于村集 体缺乏完 整的财务 系统 , 土地补偿 款的使用 亦缺乏有效监督 , 致使款项列支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于 是, 通过 民主程序发放土地补偿款逐渐得到 国家认 同。我省对 此是这样 规定 的 , 土地补偿款的使用 由村 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 会议决定 , 报乡 ( )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镇 人 最高人 民法 院相关司法解 释还将土地 补偿款 的分配权 引 入司法救济 , 并原 则性 规定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经 民主议定 程
你好 !你说的现 象在我 国农村地 区比较普
遍 ,特别在农村 劳动力输 出较大的省份更是如
此 。村 集 体 往 往 不 忍 心 土 地 抛 荒 ,土 地 肥 力 下
降, 将承 包地收 回另外发 包也是普遍做法。 但是 此 类诉讼 往往 以发 包方 败 北 ,原 因在 于我 国 《 农村土地承 包法 》 为 了稳 定农村土地承 包经
地补偿安 置方 案确定时 已经 具有本集体经 济组织 成员资格 的 人, 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 , 应予支持 。 光时律师事务所提供 , 本栏 目欢迎读者来稿。 )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收到土地收储资金如何进行纳税处理首先,企业收到的土地收储资金属于企业经营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次,需要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实际所得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首先,确定企业实际所得额,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土地收储资金减去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

2.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与土地收储资金直接相关的费用,比如土地出让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与土地收储资金间接相关的费用,比如与土地收储资金发生或相关的利息、利润、税金等。

对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确定,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其他优惠政策。

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具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身份的企业,可能享受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最后,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递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结起来,企业在收到土地收储资金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递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是否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负担。

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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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会计实务 操作教程】 目前,在建设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农户 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关于房地产和建筑企 业向农民或相关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否应 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以上三项费用只有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入账呢?应这些问题确实困 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笔者在此就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 险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策略,供有关人员进行参考。 (一)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涉到以 下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 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 契税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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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 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 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45号)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 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 税。” 国税函[1998]42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深圳市地税务局作的批复,只 对深圳有效,在全国没有执行力。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对全国有执行 力。因此,被拆迁人或被搬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或政策性搬 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拆迁问题,拆迁补偿款在实践中有时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 款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分析,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民青苗补偿 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 2、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营业税风险 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到底要不要缴纳营业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最近经常有企业会计咨询有关拆迁补偿涉税处理问题,本人就此问题梳理:1、房屋拆迁补偿款营改增后是否征收增值税?2、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税务办理?3、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4、如何处理政府拨付拆迁款企业所得税需要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等等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如下内容仅为各位财务人员提供多个角度或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如有歧义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一、相关财税政策1、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性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最近,经常有房地产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在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公开竞价取得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补偿。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土地实际成本就会低于“招拍挂”价格,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的政府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再看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

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

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页眉可删)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导读: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免税的;对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一般就可以由公司获得所有补偿,也是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在进行征地之前就需要把补偿的方式和金额以及期限协商清楚。

一、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三、土地征收需要哪些手续?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款是由被征地者来进行获得,一般所获得的款项是直接发放个人或者是企业;这笔款项就不用再进行缴纳税费,但如果公司没有重置或者是改良固定资产等情形,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企业征地时支付补偿费应如何入账

企业征地时支付补偿费应如何入账

企业征地时⽀付补偿费应如何⼊账很多房地产开发商进⾏商品房建设的时候,需要对⼟地进⾏征收,⽽征收⼟地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进⾏⼀定的经济补偿,企业需要⽀付经济补偿款,那么企业征地时⽀付补偿费应如何⼊账?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征地时⽀付补偿费应怎样⼊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前没有相应⽂件明确,各地执⾏情况不⼀。

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补偿协议即能⼊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征⽤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城市郊区的菜地,⽤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1、⼟地补偿费⽤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地被征⽤造成经济损失⽽⽀付的⼀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地单位对被征⽤⼟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付的⼀种补偿费⽤。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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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1[来源]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地处农村,因镇政府扩道占用了我公司一部份土地并拆迁了一部份厂房,请问: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是否交税,如果交税都需要交什么税?另外,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又在厂内盖了新厂房,政府给的补偿款是否可以冲减新建厂房成本?答复:流转税管理处:你的问题,我分三种情况来回答:1.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政府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政府财政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金及补偿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定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毛地对外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地上建筑所有者或建筑物使用者从土地中标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3.对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房产被拆迁,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属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对于拆迁补偿由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涉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补偿收入不能冲减新建厂房成本,可以扣除拆迁发生的费用损失,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2我公司拥有行政划拨土地一宗。

为建经济适用房,政府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经协商,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标准对我司进行补偿。

请问:该项补偿款是否应当缴税?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关于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3我单位有一停工的工业企业,近期被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收将土地收储,收到土地补偿款2300万和地上建筑物补偿款300余万元,请问营业税如何缴纳?依据政策是什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按规定不缴营业税。

否则依据财税[2003]16号中的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种情况时,需按适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营业税问题的讨论目前,拆迁问题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这对于取得拆迁款的企业和支付拆迁款的一方都是一个问题,因为拆迁款不仅是对建筑物的补偿,有时还对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也有补偿,或是仅对土地所进行的补偿,那么对于土地部分的拆迁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呢?我们举例来说:由于县政府的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要求A工业企业搬迁,因此,与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厂房及其他折价补偿分别为658万元和330万元,土地收归县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在异地给于安置(安置面积超过老厂房占地面积,价格按与政府的协议价)。

对于此行为是否要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征税:由于国家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超过原来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原来取得时为50万),因此,是属于国家收购土地使用的行为,不应该看成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应该看成是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征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政府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此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2、《营业税科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县政府市建设需要企业拆迁而取得补偿收入的行为应该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征税。

3、取得的房屋补偿由于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也不应该征税。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对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积较多,又难以支付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结构差价的被拆迁人较适用。

二、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

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

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因此该文件也不完全适用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由于税务总局文件的不明确性,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

为解决此现状,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

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市税务机关操作依据两个原则,一是城市拆迁改造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二是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

在这两个前提下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当中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

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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