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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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大价发[2014] 号

关于印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附件3: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3岁以下幼儿提供计时性保教服务的,可按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收费标准对接受服务幼儿收取保教费(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分别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其中市四区、高新园区的省、市示幼儿园,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部队幼儿园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可证。

第九条建立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监测制度,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市四区的省、市示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原则上,经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教服务时间为每日7时至17时30分。城区幼儿园在日常情况下,每天组织幼儿集中离园时间不得早于16时30分,幼儿园应做好未离园幼儿的活动组织和看护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可向新入园的幼儿预收一个月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待幼儿退园时凭据返还家长。若家长所持凭据丢失,幼儿园可要求家长出据签收证明后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免(减)收保教费。

第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时的约定收费;无约定的,按照原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新入园幼儿,按照幼儿可在园天数情况收取费用:当月在园天数不足3天(含3天)的,按具体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当月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退园时,自家长正式通知幼儿园当日(含当日)起,幼儿当月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装修改造、违规关停、疾病防控等园原因,以及幼儿住院期间,导致幼儿无常出勤的,幼儿园需免收幼儿相应天数的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个人原因,导致幼儿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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