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对口部门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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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2020年8月26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和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第四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的立法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热衷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四)具备一定的法制工作基础;(五)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三)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论证、听证、座谈和评估等立法活动;(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制度

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制度

市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制度为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现就加强和完善市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口联系工作对象根据工作职责,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

(见附件)二、对口联系工作内容1.联系沟通。

对口联系的市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做出重要决策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民主党派通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民主党派意见建议。

召开专业会议、进行年终总结时,邀请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参加;对口联系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资料、刊物等视情况抄送民主党派。

2.调研检查。

市政府部门组织的调研、考察、检查等活动,应向对口联系民主党派通报,同时视需要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专题调查。

对民主党派开展的调研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3.社会服务。

市政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特点,在招商引资、服务“三农”、医疗义诊、扶贫帮困等方面,积极与各民主党派一道开展相关活动,共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民主监督。

市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监督员,促进政风行风建设。

三、对口联系工作机制1.市政府部门对口联系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责,并根据各民主党派界别特色,分别由一名副市长联系其党派市委会。

2.市政府部门实行对口联系制度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协调对口联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举措,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统战部。

市政府部门和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全年开展座谈讨论、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少于3次。

3.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对口联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年底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1.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基层立法机构的联系,提高基层立法的质量和效力,依据法律法规,设立联系点。

2.联系点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商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联系点的职责1.联系点负责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2.联系点负责做好基层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3.联系点负责收集、整理、反映基层立法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4.联系点负责组织开展基层立法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5.联系点负责协调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解释和适用工作。

6.联系点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做好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的审议和制定工作。

7.联系点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评估等活动。

三、联系点的组织形式1.联系点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组成,也可以由某一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单独组成。

2.联系点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联络小组、工作组、办公室等。

3.联系点应当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四、其他1.联系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2.联系点应当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3.联系点应当密切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层立法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基层立法工作。

XX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试行)

XX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试行)

XX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制度(试行)(201x年4月1日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了解贯彻执行的情况;(二)了解和反映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情况以及民生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活动的询问;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方法(一)代表要在代表小组(活动站)地点公开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二)代表每人固定联系选区选民5名,相对固定联系村(居)委会,广泛联系人民群众;(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可以采取实地走访、代表小组(活动站)接待来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也可以利用电话、代表履职平台、电子邮箱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四)代表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组织开展的调研和视察活动,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做好准备。

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收集的意见建议,代表本人不直接处理,以书面形式交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按程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四、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方式(一)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情况和成效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选区选民书面或口头述职,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二)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对辖区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代表所在选区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五、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一)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在每年的代表工作计划中,应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安排,组织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一号)《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具体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工作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联系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人大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三)服务和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四)服务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五)为区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六)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履职的宣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情况的调查报告宣武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王永义为进一步理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及名称问题,研究室对北京市18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称谓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现将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北京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大体一样,绝大多数设置六个机构,即:办公室(含研究室)、代表联络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少数设置七个机构,将研究室单列。

机构称谓不尽一致,情况是,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称谓是一样的;代表工作机构名称,17个区县称"代表联络室",只有我区称代表工作室;政法工作机构名称有17个区县称"内务司法委"或"内务司法委办公室",只有我区称政法工作室;除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代表联络室外,其它4个工作机构名称,18区县中15个区县称谓"xxx工作委员会"、1个区称谓"xxx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个区称谓"xxx工作室"。

二、关于机构称谓的两种观点及依据1.机构设置上没有大的不同意见,研究室单列的只是考虑重视程度及人事安排。

2.代表和政法工作机构名称上没有分歧意见,目前已超于统一。

3.在财政经济、城建环保、教科文卫、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称谓上,两种观点且各有依据。

为便于比较、研究,简列于此。

一种看法认为,名称应该是"xxx工作委员会"。

依据是:(1)根据市编办发[2002]1号文件《关于区县人大、政协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第1条:"区县人大机关统一设置6个机构。

即: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城区设置)、城乡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郊区县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1年5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一、为便于代表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工作情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将每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报告、决议、决定等编成《公报》发给代表。

二、结合中心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自治区人大代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并对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性或专题视察。

视察结束后,写出视察报告,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转送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下去了解工作情况或进行视察时,采取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四、自治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人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处理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办理;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7.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7月27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2005年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本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力争在第一时间知晓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呼声,第一时间反映人民群众的希望和要求,第一时间掌握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成因和变化,第一时间向人民群众反馈政府抓落实的意见和办法。

第三条建立人大代表定时接访制度。

区人大代表每月应确定1天以上的时间为代表接待日。

代表要立足本选区,采取轮流接访的方式,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

人大街工委、地区代表小组负责组织、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建立人大代表定期走访制度。

代表要立足本选区,熟悉选区情况,定期走访选民,并选择一定数量的选民进行固定联系和走访,落实相互联系方式。

第五条建立人大代表定点约访制度。

区人大代表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经常主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约请选民,了解社情民意。

第六条建立人大代表定题回访制度。

根据选民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要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时反馈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口联系制度通知模板

对口联系制度通知模板

关于对口联系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在我单位实行对口联系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口联系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对口联系制度是指在我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长期、稳定、制度化的联系与合作机制。

通过实施对口联系制度,旨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对口联系制度的内容1. 对口联系部门。

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将各部门进行合理划分,形成若干对口的联系部门。

每个部门均有对应的对口联系部门,以便于开展日常工作中的联系与协作。

2. 对口联系职责。

各部门应明确对口联系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定期召开对口联系会议,了解、掌握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互相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共同提高工作水平;(3)加强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有关资料、信息,促进业务协同;(4)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整体素质。

3. 对口联系方式。

对口联系部门之间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联系与协作:(1)召开对口联系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2)建立微信、QQ等线上沟通平台,方便日常沟通与交流;(3)开展实地调研、考察学习等活动,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三、对口联系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对口联系部门、职责、方式等,并将实施方案报单位领导审批。

2. 监督考核。

单位将对口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对未按要求落实对口联系制度的部门,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持续改进。

各部门应根据对口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制度设计,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四、其他事项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职责人大常委会设个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和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以及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经经济委员会)。

其中,两个专门委员会属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属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办公室下设个科(人秘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科)。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各类文件、材料,编印常委会公报。

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组织督办、检查。

协调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的有关工作。

受理、接待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开展人大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乡镇(场)街道人大工作情况,负责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区“一府两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

、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人事秘书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部工作科。

其中:人事秘书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接待工作和机关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

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小车队的管理工作。

、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承办人大机关机构、编制、职能配置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人事调配等有关事宜。

、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调研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常委会工作报告、各项决议(草案)、领导讲话及程序性文件等。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195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为了便于各省人民委员会产生后有所依据,迅速组成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本院对于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若干事项特作如下决定:一、原来省人民政府设有的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等厅,对外贸易、建筑工程、劳动、统计、手工业管理、气象、机要交通等局,计划、体育运动、民族事务等委员会,以及办公厅、参事室、宗教事务处等机构,今后省人民委员会都要继续保留。

但是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名称,必须按照各个省的具体情况和每一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本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分设的才分设,不该分设的就合并(如有的省将农业林业合并,文化教育合并),该称厅的称厅,不该称厅的可称局或称处。

组织的层次决不可重叠,人员编制决不准扩大。

原来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应改为监察厅。

人事厅改为人事局(办理干部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及行政编制等事宜)。

文化事业管理局汝称文化局。

扫盲工作不必专设机构,业务由教育厅掌管。

畜牧工作、华侨事务和外事工作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设管理各该事务的机构。

二、原来省人民政府设的政法、财经、文教委员会都应撤销。

今后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各工作部门的具体指导,密切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可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若干办公机构(即办公室)。

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事的机构,各省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具体决定,人员应精干,分口不宜多,机构不可大。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1、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XX,“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XX的情况。

2、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报告工作,并参加会议的全过程。

3、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进行。

“一府两院”如遇重大事项或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也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题,必须是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4、“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院长或检察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审阅签署,于会议10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凡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须分别经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时,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

书面答复应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1、区人大常委会传达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讨论上级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时,通知“一府两院”派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通知“一府两院”派人列席会议。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柳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1989年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2005年2月联席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协调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开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会议的计划性,“一府两院”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本年度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议题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以便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在年初及早确定全年会议议题并印发“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若干规定,平时如有重大事项,需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可及时提请审议。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至少应在每次会前十五天,将会议的具体内容预告“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在会前七天,将汇报材料或有关专题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会议听取的汇报材料,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报送。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政府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属重大工作的,应由市长或副市长汇报;属专项工作报告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负责汇报。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时,请市长或副市长、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和“两院”负责人列席。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应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或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两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市人大有关委办负责人列席。

人大对可联系部门三定方案

人大对可联系部门三定方案

人大对可联系部门三定方案是指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形成一种稳定的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和监督职能。

具体来说,三定方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定期联系:人大代表与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了解部门工作情况、政策动态和问题反映情况等。

这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参加部门会议等方式实现。

2. 定向联系:人大代表根据自身代表职责和关注领域,与相关部门建立起定向联系,重点关注和解决相关问题。

这可以通过书面函件、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实现。

3. 定期报告:人大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报告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情况和工作进展,以便人大组织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三定方案,人大代表可以更好地了解民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和解决问题,提高人大代表履职的效果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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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对口部门联系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对口部门联系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与“一府两院”各部门联系办法(2012年3月16日在**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主任会议上通过)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人代室(以下简称各委室)的职能作用,促进对口联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在主任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联系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主要任务:(一)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二)研究对口部门业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对口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三)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调研的议题时,事先与对口部门沟通和联系,征询意见,商定具体实施方案;(四)认真做好常委会审议议题的调研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对口部门反馈意见,督促对口部门认真修改和完善工作报告;(五)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涉及对口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作情况的信访、意见、建议,与对口部门交换意见,督促办理落实。

发现对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六)各委室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可通知对口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意见;(七)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反馈和报告对口部门工作中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对口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二)加强与常委会对口委室的交流和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三)支持和配合常委会对口委室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为保证对口联系制度的认真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和各对口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对口联系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对口部门负责人联席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对口联系工作。

恩施州人大财经委与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恩施州人大财经委与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州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与对口部门(单位)工作联系办法(2012年2月10日州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与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恩施州的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按照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财政经济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经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研究、审议和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对州直财政经济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州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财经委员会对口联系的部门及单位是: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旅游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粮食局、州国资委、州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州物价局、州药监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州公路局、州电力总公司、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集团恩施卷烟厂、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州邮政局、电信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中石化恩施分公司、中石油恩施分公司、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州盐业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农发行恩施州分行、工行恩施州分行、农行恩施州分行、建行恩施州分行、中行恩施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省信用社恩施办事处、恩施村镇银行、华泰证券恩施营业部、长江证券恩施营业部、州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家保险公司在恩施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三、为便于州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员会掌握情况、对上对外汇报、衔接工作,联系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凡内容与财经委员会有关的,应邀请财经委员会派员参加;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重大经济工作事项应邀请有关联系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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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与“一府两院”各部门联系办法
(2012年3月16日在**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3次主任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人代室(以下简称各委室)的职能作用,促进对口联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在主任会议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联系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
(二)研究对口部门业务方面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对口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
(三)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调研的议题时,事先与对口部门沟通和联系,征询意见,商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认真做好常委会审议议题的调研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对口部门反馈意见,督促对口部门认真修改和完善工作报告;
(五)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涉及对口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作情况的信访、意见、建议,与对口部门交换意见,督促办理落实。

发现对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督促整改;
(六)各委室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可通知对口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意见;
(七)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反馈和报告对口部门工作中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对口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加强与常委会对口委室的交流和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三)支持和配合常委会对口委室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为保证对口联系制度的认真实施,区人大常委
会各委室和各对口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对口联系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对口部门负责人联席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对口联系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口联系部门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正处职级干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区委办,区政
府办,区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对口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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