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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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实施, 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总承包单位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实施, 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总承包单位篇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日趋好转。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欠薪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为了根治这一问题,去年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对总包单位发放资金的形式、人员管理、连带责任体系、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本文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承包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以期能够帮助建设单位了解其职责、权利和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一、工资支付的形式与周期1.《条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以货币支付)。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居巢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且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每月预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对跨年度工程,须在春节前20天内付清余款。

对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如实提供企业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和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履行公示停工程序。

5、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6、按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7、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检查。

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年月日202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承包单位:__x工程名称:__x工程__x建设单位:__x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

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

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不拖欠工作,现将经本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期内接受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各知情部门及人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本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附件:审核并确认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的人员名单
支付工资公司签章
年月日
审核并确认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的人员名单
工资结算情工作结束时姓性工作开始时序。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2x〕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理拖欠工资责任,县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金融国资、教育体育、经信、林业、工业园区、旅游景(度假)区等部门和乡镇以及其它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治理所管行业、辖区拖欠工资问题。

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眉府办发〔202x〕9号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具体开展欠薪预防、日常监管、欠薪处理等工作。

县人力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开展监察执法、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由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力保障、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县级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第**条加强治理拖欠工资制度建设,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第二章欠薪预防制度第五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矿山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信息报送县人力保障局备案。

住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资金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担保函及复印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工程名称)民工工资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将指导和监督乙方做好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甲方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有权直接从乙方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甲方应付乙方任何款项中直接划拨资金,用以支付民工工资。

4.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委托给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的,乙方应服从监理单位管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1、保证合法用工乙方应规范用工行为,使用的劳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保证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劳务队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依法签订合同乙方应与直接招用民工签订合法用工合同,用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其中有关工资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乙方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直接招用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3、实名制登记管理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乙方必须将加盖乙方公章的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甲方备案(包括直接招用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人员,下同)。

乙方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劳动考勤等信息。

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所有人员每日进出场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乙方应在每月20号前将上月经民工本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用工手册交甲方备案。

4、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乙方应根据用工手册编制工资表,做到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并必须通过银行每月按时足额向民工支付工资表所示工资款,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四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四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尊敬的农民工朋友:为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郑重承诺如下:一、支付工资的方式和时间1. 本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2. 工资支付时间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每月的 10 日前支付上月工资。

二、工资计算和结算标准1. 工资计算:本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农民工工作时长、工作岗位、工作强度等因素为依据,合理计算农民工工资。

2. 工资结算标准:本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农民工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结算标准。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1. 工资保证金:本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按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足额缴纳到相关部门。

2. 工资支付公示:本企业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前,向全体员工及社会公示工资信息,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公正。

3. 工资支付证明:本企业将为每位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证明,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违约责任1. 如经核实发现本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偿:(1)工资拖欠的,每天按拖欠工资的2%支付赔偿金,超过拖欠工资的15天以上的,每天按拖欠工资的3%支付赔偿金。

(2)造成农民工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 如农民工提供虚假资料、恶意逃避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违反劳动纪律,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农民工的相应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承诺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农民工,适用于合同期内的工资支付。

2. 本承诺书为双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本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农民工姓名(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二)尊敬的农民工朋友:欢迎您加入我们的团队!我们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工资支付管理,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郑重承诺如下:1.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您的工资支付得到及时、合法、公正地执行。

(完整word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完整word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单
各班组及建筑工人:
庐阳区七桂塘市场主面整治工程已于2014年 6 月 16日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完毕,工程款项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建筑工人工资均足额发放,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拟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特此公示!对以上表述有异议的,须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市维权办投诉电话:5617070、5617075
发布日期: 2014年6月16日
安徽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黄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7日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5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5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5篇)(篇一)**有限公司: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杜绝因农民工工资问题纠纷的发生,在进行项目分包施工期间,本公司承诺如下:1、做好本单位在本项目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准入、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考勤,建立并完善台账。

每月及时提供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

2、及时、足额、直接以银行卡方式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在申请进度款时,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单、发放凭证或银行卡清单、农民工工资签收记录。

3、每月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按地方政府文件的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贵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的要求,接受贵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照贵单位的要求组织整改。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愿接受你单位暂停我单位参加你单位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处罚,同时按照施工合同处罚以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

若我公司违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18年月日第十三条特别约定1、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分包(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所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乙方承诺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社会影响、后果和责任。

2、乙方承诺其农民工、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向甲方(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的或者提起诉讼、仲裁。

如果发生农民工、实际施工人直接向甲方主张支付工资、工程款的行为或者诉讼、仲裁,乙方于上述事发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尽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如果必须由甲方出面负责与上述相关方交涉处理此事,乙方承诺由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后果,从而使甲方免除因农民工、实际施工人诉讼、仲裁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3、必要时甲方可以对因乙方拖欠上述工资、工程款行为,在未支付乙方剩余工程价款中直接抵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六制度两金管理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六制度两金管理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六制度两金管理解读实名制管理制度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资支付担保制度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制度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唐政办字〔2021〕13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工资支付制度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进行约谈、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优势,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条市级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湘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机制(一)实名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人工费占比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行业人工费拨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我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水,电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

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承诺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日期: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2__x:我于x月x日至__年x月__日220kV变至220kV变Ⅱ回线路工程施工,现代替施工班组人员:及等共__人领工资,共计工资总额为伍拾(万)肆(仟)陆(佰)肆拾贰(元)整(¥504642.00元)。

现已领工资总额为__(拾)x(万)x(仟)x(佰)(元)整(¥__元)。

现我承诺,该项目所有人工工资与公司全部结清,我所代领的工资将如数发放到以上施工人员手中,如果我报的数据有假报、瞒报或虚报等现象,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一切法律制裁。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承诺人:承诺时间:x月x日2023年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3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10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无托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无托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无托欠农民工工资公示第一篇:无托欠农民工工资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由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于年月日竣工验收,项目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疑异,请在1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2、清欠机构投诉电话:(公司公章)年月日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各班组及建筑工人:Xxxxx工程已于xxxx年 xx 月 xx日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完毕,工程款项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建筑工人工资均足额发放,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拟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特此公示!对以上表述有异议的,须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发布日期: xxxx年xx月xx日Xxxx公司项目部第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单各班组及建筑工人:庐阳区七桂塘市场主面整治工程已于2014年 6 月 16日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完毕,工程款项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到位,建筑工人工资均足额发放,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拟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特此公示!对以上表述有异议的,须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市维权办投诉电话:5617070、5617075发布日期: 2014年6月16日安徽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第四篇:农民工工资信息公示制度(范文)农民工工资信息公示制度1、项目部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设立统一制式的“农民工维权告知牌”;2、项目部在食堂、工地进出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包括进退场承诺书、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

3、公示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范本、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影像资料等。

4、公示时间为一个月,每个月更新上个月的发放信息。

第五篇: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公司:我公司承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已于20**年**月正式开工,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营造良好和谐的施工氛围,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将及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条款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1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如下郑重承诺:1、与聘用的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2、按月支付民工工资。

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不将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包工头;3、在施工现场设置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宣传牌。

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数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4、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5、确保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各类上访事件。

承诺方:________承诺日期:________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2工程名称: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委托人手中,并由其签收。

三、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_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系数N取值表序号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系数N取值1M<5001.52500≤M<10001.331000≤M<50001.24M≥50001.1发包人承诺人年月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书3我班组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承包的;从20__年开工至20__年元月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根据合同价计算,现已领万元,已领占 % 。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 JA56105002008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 [2004]68 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 号) 、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 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 ) 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 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 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合劳社秘[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96号)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

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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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不拖欠工作,现将经本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期内接受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各知情部门及人员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本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附件:审核并确认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的人员名单
支付工资公司签章
年月日
审核并确认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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