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厦府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协作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附后)。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附后)。
其中:(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一、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机场净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飞机的起降安全,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空中事件的发生。
2、严格遵守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飞机在机场周围空域内安全运行。
3、协调合作:机场净空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间加强协作合作,共同维护机场净空秩序,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不断完善:机场净空管理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调整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
以上基本原则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机场净空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空域划分规定:空域划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机场周围的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保飞机在不同高度的空域内安全运行。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个空域的使用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飞机进入。
2、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空中交通管制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内容。
通过空中交通管制,控制飞机起降的数量和顺序,避免飞机之间的碰撞和其他事件的发生。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飞机在机场附近的空域内有序运行。
3、飞行程序规定:飞行程序是机场净空管理的关键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不同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飞行程序,包括起飞程序、进场程序和降落程序等。
飞行程序要求飞机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高度飞行,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航空器运行规定:航空器运行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类航空器在机场周围空域内的运行规定,包括公共航空器、私人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等。
航空器运行规定要求各类航空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确保安全运行。
5、紧急事件处理规定:紧急事件处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飞机故障、失事事件和恐怖袭击等。
紧急事件处理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处理紧急事件,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管理,净空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由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叠加而成的最大区域。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
(详见附图)第四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规划。
第五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下同)不得超过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的限高。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或者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障碍物A型面)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处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七条施工塔架属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障碍物限制面。
施工塔架的设置和管理,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一)跑道端净空区域内的施工塔吊严禁超高;由各属地住建局负责,严格管控跑道两端的施工塔吊高度,严禁突破进近面、起飞爬升面、起飞航径区(障碍物 A 型面)等端净空限制面。
(二)对于跑道两侧内水平面和锥形面区域的施工塔吊,如需临时超高需在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阶段,由建设单位向民航温州监管局提出申请。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与其他飞机、建筑物、设施等发生碰撞。
以下是机场净空管理的一些规定。
首先,机场应制定详细的净空管理计划,包括净空域、高度等级和限制区域等信息。
净空域是指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保持的安全空域,通常为机场的周围空域。
高度等级是指不同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以确保飞机与地面或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限制区域是指在净空管理计划中明确说明不允许飞机进入的区域,如建筑物、设施等。
其次,机场净空管理规定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飞行程序和限制条件。
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必须按照指定的飞行路径和高度进行飞行。
一般来说,飞机在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必须保持直飞,避免过低低飞。
飞机在降落时,必须按照机场的标准程序进行进场,减速下降,保持制定的下降率和高度。
第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飞机上空各种建筑物和设施的限制高度和距离。
一些高大的建筑物、天线塔等会对飞机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这些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距离。
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以确保安全。
另外,机场净空管理也规定了飞机在机场附近空域的飞行限制。
这些限制可以包括禁飞区域、限制区域等。
比如,一些敏感区域、军事区域等会限制飞机的飞行。
飞机在起降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获得许可。
最后,机场净空管理还规定了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飞机必须符合机场的噪音限制,避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过大的噪音污染。
飞机还必须符合机场的环境保护要求,比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
总之,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机场内外飞机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和限制条件。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飞机的安全起降,减少安全风险,并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干扰。
机场和飞机运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21年)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2013年7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是指在军用机场周围的一定区域内,要求保持一定的净空,以确保军用机场的正常运作和安全。
这些净空规定通常由相关的军事组织或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和执行。
下面是一些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常见内容。
首先,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禁止在一定范围内有任何高耸的建筑物、山体或其他障碍物。
这是为了确保飞机在起降过程中不会与物体碰撞或受到影响,从而保证飞机的安全。
其次,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要求飞行器和其他航空器在进入军用机场附近的空域前必须获得相关的许可和指示。
这是为了确保飞机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高度飞行,避免与其他飞机发生碰撞,同时减少干扰军用机场正常运作的飞行活动。
此外,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还要求在军用机场附近禁止举行一些可能对机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活动。
例如,禁止在机场附近点燃烟花、举行集会或示威活动等。
这是为了防止这些活动产生火灾、烟雾或其他干扰,以保证军用机场的正常运作。
最后,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还要求宣传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通过宣传,可以提高广大民众对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认知和理解,减少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
同时,机场管理部门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进行监督和执法,确保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
总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是为了保障军用机场的正常运作和飞
机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禁止高耸物体、要求许可进入空域、禁止潜在威胁活动等内容。
在实践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执法工作,确保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这样才能够确保军用机场的安全,为军事活动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持。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1995年6月27日)当前,一些机场周围的超高建筑物问题非常突出,机场净空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危及飞行安全。
有的机场不能保障正常的运输生产,甚至关闭运营,广大旅客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的机场由于拆除处理超高建筑物,造成经济损失。
对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地城建规划部门要把保护机场净空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加强管理监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修建建筑物、设施审批程序等办法,加强对厂矿企业、城乡居民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破坏机场净空的事件。
二、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本机场的发展规划绘制机场净空限制图,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从城市总体规划上予以保护和控制。
目前,尚未向城建规划部门报送机场净空限制图的单位要抓紧办理。
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主动向机场周围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造成障碍物的事实后再去处理。
今后凡对机场净空管理不严,放任净空区出现严重的障碍物,以致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使用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再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惠州市航空铁路办公室负责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军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经广州军区批准,惠州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范围如下:(一)根据军队净空管理有关规定,机场净空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3.2公里的区域。
(西北角:惠城区江北金鸡沥,西南角:惠阳区新墟以北五门山,东北角:惠东县梁化鸡笼山东2公里,东南角:惠东县平山镇以东九里湖,以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在机场净空区以外,高出机场标高3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应根据航线高度具体论证其是否对飞行造成危害。
根据民航净空管理有关规定,在军方划定的净空区范围内,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以内有高于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也应被视为障碍物,对此类障碍物,应根据其位置援引军民航净空管理规定中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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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附三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
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
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
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四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开导航台距离|离开定向台距离||干扰源名称|(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千瓦|2,000|3,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千瓦||5,000|||_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台|50千瓦|5,000以上|10,000|||__________||_________|||100千瓦||15,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千伏以下|3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高压|60-110千伏|700||||__________|_________||||220-330千伏|1,000|700||输电线|__________|_________||||330千伏以上|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建|500以上|600以上||电气化铁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700以上|1,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5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15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排灌站|20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备|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注|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它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一九七六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全文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长度|30,000|30,000|14,000|4,000|||每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宽度|2,000|2,000|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渡面|坡度|1/25|1/25|1/25|1/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侧||高度|45|45|45|45|||内水平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半径|4,000|4,000|4,000|2,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内水平面外缘向外|3,000|3,000|3,000|1,1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净|内锥形面|坡度|1/30|1/30|1/25|1/2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缘高度|145|145|165|1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内锥形面外缘向外|8,000|8,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空|外锥形面|坡度|1/50|1/5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缘高度|305|30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延区平面高度|350|36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坡度|1/25|1/25|1/25|1/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侧总宽度|17,000|17,000|7,000|3,6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8211
【实施日期】198211
【内容分类】民航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发[1977]14号文《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注意了保护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限制较严,有些规定过宽,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矛盾,为适应“四化”建设需要,保障飞行安全,现对国发[1977]14号文作了一些修改,重新予以颁发,望严格遵照执行。原规定即行作废。
附件:
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
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一机场净空要求
单位:
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场||||||坡面等级|一|二|三|四||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度|5,000|1,500|1,500|4,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段|坡度|1/100|1/100|1/100|1/4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末端高度|50|15|15|1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度|5,000|7,500|9,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端|第二段|坡度|1/50|1/50|1/5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末端高度|150|165|20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度|5,000|6,000|3,000|||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段|坡度|水平|水平|水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末端高度|150|165|20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空||长度|5,000|5,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段|坡度|1/25|1/2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末端高度|350|36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长度|10,000|10,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段|坡度|水平|水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末端高度|350|36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