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

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六条【净空宣传教育】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七条【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

第八条【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机场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科技的发展,及时修订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最新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至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供查询。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九条【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条【跨市协调机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涉及毗邻城市的,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十一条【规划及项目审批】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履行职责。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方可确定规划方案或作出审批决定。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或者使用激光等强光照射航空器;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或者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八)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或无人机飞行;

(九)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

(十)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十一)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

(十三)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四)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三条【净空区域内障碍灯的设置】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限制面的不可改变的建筑物或设施,管理人应当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