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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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一

一、保密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组部、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特区党委、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发来的标明密级的文件、电报、讲话和内部资料。

2.酝酿中的人事安排。

3.酝酿中的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规划、方案。

4.未公布的乡(科)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及干部调动事项。

5.党政机关干部档案及干部考察材料。

6.全区党员、党组织和干部的统计数据、资料。

7.乡(科)级后备干部情况。

8.来信来访中不宜扩散的内部情况和领导同志的批示处理意见。

9.组织部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

10.组织部的印章、印信及证件。

11.各股(室)微机输入的上述有关情况。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划分

机密

13.酝酿中的人事安排方案。

14.未公布的特区党委和本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事项。

15.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花名册。

16.全区党员、党组织和干部的统计数据、资料。

17.党政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材料、记录。

18.部长办公会、部务会议记录。

19.涉及机密事项的微机存贮信息及数据。

秘密

20.乡(科)级领导干部花名册、后备干部名单和年度考察考核材料。

21.反映领导干部和部机关内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及领导同志的批示。

22.向本部备案的干部材料。

23.组织部的印章、印信、证件。

24.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电话记录。

25.涉及机密事项的微机存贮信息及数据。

三、保密措施

26.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使全体同志熟悉《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27.办公室要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如发现泄密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8.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公文签收、签发、传递、管理程序。

29.组织部印章、印信由专人管理,使用组织部印章,必须经分管部长或部长同意;外出人员不准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纸。

30.不得在电话、电报、普通邮件、电子邮件中涉及组织工作秘密,讲带有机密内容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和操作各股(室)涉密计算机;对计算机存储的组织工作资料,不得随意拷贝、打印。

31.凡涉及党员发展的考察、审批、转正,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调整、提拔等工作中的保密事项,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32.对党员、干部档案中记载的个人情况,不得随意传播。

33.不携带组织工作方面的秘密资料游览参观、走亲访友、携带回家和出入公共场所。

3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5.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组织工作秘密。

36.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组织工作秘密文件、材料。

保密工作制度二

一、保密事项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秘密级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1、尚未公布的县、乡党委、人大、政府及县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5、尚未公布的全县党员、党组织及其他党内状况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6、尚未公布的全县干部队伍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状况等年度或专题统计资料;

7、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要点和启用前的考核试卷。

组织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

1、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管理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

生活会记录和报告;

2、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3、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干部和相应级别的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4、尚未公布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党内统计和干部统计年度或专题资料;

5、秘密级事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6、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题库。

二、组织人事工作保密纪律

1、坚持按程序办事,坚决杜绝“跑风漏气”现象的发生,保证组织工作正常运转;

2、不准透露各单位报送的有关干部任免的情况及口头向部里汇报的有关干部任免问题;

3、不准透露在干部考察中谈话的内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组织推荐意见及考察材料内容(按规定需要反馈的除外);

4、不准透露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干部的情况;

5、在未正式通知前,不准透露干部的任免、调动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有关人事方面的重大决定;

6、不准透露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及

报来的民主生活会记录内容;

7、不准透露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领导批示和在内部的一些讲话内容;

8、不准透露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的揭发、控告材料;

9、未经批准,不准提供干部档案中的记载内容;

10、未经批准,不准提供和使用组织干部工作中的重要数据。

三、文件资料的管理与保密

1、干部档案、干部职务任免讨论表、部务会议记录、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由专人妥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便接触和翻阅;

2、因工作需要摘抄秘密文件材料,要报经部领导批准,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阅读文件、传达指示,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阅读文件一般在办公室,不准带到公共场所。复印或翻印秘密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要经过批准,逐份登记,注明复印件分发范围,按原件一样管理,并由承办科室负责收回,妥善处理;

4、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绝密文件、材料,必须携带时应报经部领导批准,坚持二人以上同行,携带时做到文件不离人。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经部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回部后要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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