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提前退休审批(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2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社会统筹。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部分积累制建立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基金的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投资获得的收益;(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七)其他来源。

云南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云南退休政策最新消息
3.提升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加强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参与社会发展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决策咨询:邀请退休人员参与政策制定、社会事务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发挥其经验和智慧。
2.促进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矛盾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推广典型经验: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予以推广,促进全省退休政策水平的整体提升。
十四、退休人员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培训
1.设立退休人员教育培训基金:为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设立专项教育培训基金,提供学习经费支持。
2.开展多样化教育培训:通过社区教育、远程教育、老年大学等多种形式,为退休人员提供文化、艺术、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课程。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
1.建立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对退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反馈调整:根据跟踪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进行反馈调整,确保政策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3.促进退休人员社会适应: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退休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生活自信心。
十五、优化退休人员志愿服务体系
1.建立志愿服务平台:搭建退休人员志愿服务平台,鼓励有意愿的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发挥余热,贡献社会。
2.开展特色志愿服务:根据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开展教育辅导、技术咨询、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特色志愿服务活动。
3.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退休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退休人员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06号)规定,现将企业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注:1、本公示期限十天,逾期没有异议,公示内容即生效;
2、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单位或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州级电话:3732042;
3、从事过多个特殊工种类别的人员,以从事特殊工种中时间最长的一个工种进行公示;
4、患多种疾病的人员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主要疾病进行公示;
5、网上公示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yylbx04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

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为了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规范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府登[2007]325号)等规定,现就我公司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作如下规定。

1、退休条件1.1正常退休1.1.1男年满6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1.2 提前退休1.2.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1.2.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2.3 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1.2.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1.2.5 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企业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前或者推迟退休,但提前退休不得早于50周岁,推迟退休不得晚于65周岁。

二、退休待遇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退休职工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节假日福利等。

三、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休前需提前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将组织进行审核确认后,安排职工进行退休手续办理,确保顺利退休并及时领取养老金。

四、退休后权益企业职工退休后仍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退休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政策宣传为了让企业职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退休政策规定,云南省相关部门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企业职工普及退休政策知识,提高职工的政策意识和依法权益保护意识。

六、加强监督为确保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云南省将加强政策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严格查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出台,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安享晚年,共同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愿广大职工积极了解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应有权益,共同建设美好的未来。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分的福利和待遇。

本文将对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退休年龄根据云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但是,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退休年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例如,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或者有一定医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

二、退休待遇和福利1.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员工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在员工退休后,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放养老金。

2.医疗保险退休后,企业职工也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云南省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用等。

3.其他福利云南省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福利待遇,包括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护理津贴、丧葬补助等。

这些福利的发放标准会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退休程序和材料要求1.退休手续企业职工退休时,需要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

一般情况下,职工需要向企业提前30天书面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材料退休时,企业职工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工作需要提前进行,以确保退休手续的顺利办理。

四、退休待遇调整退休待遇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省级的政策来确定的。

云南省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不定期进行退休待遇的调整。

职工可以根据政策的变化,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充实的生活和福利。

企业职工在退休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职工也应适时关注政策变化,维护自身权益。

云南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云南省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4.加强与退休人员的沟通与互动,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意见,为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十八、附则
1.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3.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十九、政策宣传与培训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组织退休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对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七、政策实施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对违反退休政策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定期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政策。
2.退休生活补贴: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性质、岗位绩效和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3.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冬季取暖费、丧葬补助等各项待遇。
四、退休程序
1.申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退休人员在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指导,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退休人员特殊情况处理
1.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2.对在退休前后遇到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关心和帮助,必要时,可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援助。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我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和《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和提前退休的规定(一)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1996年,省政府在《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中规定: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3•【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现发布《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七)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八)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九)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十)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十一)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十二)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8•【字号】云政发[2000]212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现将《云南省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阅读次数:437 [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关闭]云劳社〔2002〕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问题。

现特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1.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 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4.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问题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阅读次数:722[ 字体:大中小][打印] [ 关闭]登记编号:云府登326号第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一)补缴时段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9月3 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

云政发[2000]212号

云政发[2000]2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0]21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出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云南省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如下:1. 核实退休条件企业职工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和缴费年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云政发[2003]18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
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属职工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在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
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