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纠纷案例分析2014.12.23
劳动法实用案例: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引发的争议案
【案例分析】本案源于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从案情来看,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一份竞业禁止条款。
该条款约定,员工张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与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工作。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员工在离职时应当提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然而,张某在工作期间掌握了一些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并在离职后发现其他公司正在从事类似业务。
因此,张某认为该竞业禁止条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侵犯了自己的自由职业权利。
【案例结果】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下,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竞业禁止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理由如下:1.竞业禁止条款本身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员工在离职时提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3.竞业禁止条款并未限制员工的自由职业权利,只是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工作。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了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因此,本案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本案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并未限制员工的自由职业权利。
虽然该条款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员工在其他领域的自由职业权利。
因此,该竞业禁止条款是合法的。
此外,本案还提醒企业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明确、具体、合理。
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过于苛刻、不合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企业应当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
【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从案例看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唐湘凌律师)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作者简介:本文摘自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唐湘凌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一、案件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50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529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业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又未给与负有竞业禁止的员工以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二、基本案情2005年11月,王某、于某、杨某分别与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均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员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等。
2006年4月28日,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王某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
后该公司与原是王某在华融达公司时所联系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2006年4月29日,王某、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
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为沸腾鱼香公司五家分店提供清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000余元。
竞业禁止协议案例
竞业禁止协议案例竞业禁止协议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署的一种约定,通常要求雇员在离职后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
这种协议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和商业机密,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限制雇员的职业发展。
下面是一个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例。
IT公司是市场上领先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他们制定了一项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直接竞争的工作。
这个协议适用于所有员工,无论其职位或级别。
李明是该公司的一名高级软件工程师,他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五年。
近期,李明被一家新创公司的创始人聘请,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初创企业,并且正迅速发展中。
李明非常有兴趣加入这家新公司,以全新的视角和方法为这个领域带来创新。
然而,李明意识到自己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他很犹豫是否应该离开新创公司的工作机会。
他知道如果他违反协议,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原雇主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表示关切。
律师告诉李明,虽然竞业禁止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并且受法律保护,但一些司法管辖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限制可能存在。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协议过于广泛,过于限制雇员的就业机会,因此可能要求减少限制的范围或判定协议无效。
在李明的具体案例中,律师建议他对竞争禁止协议进行详细分析,并评估协议是否过于严格或不合理。
如果协议存在过度限制的情况,律师将会提供进一步的建议来保护李明的利益。
同时,律师还建议李明在离职前与原雇主公司就协议进行沟通。
他应该明确向公司表达自己的离职意愿,以便公司能够考虑放宽或修改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由于李明在公司的工作表现良好,并且他在公司的角色与新创公司的职位并不冲突,公司可能会考虑松绑协议的限制。
最后,李明还需要评估离职后重新就业的风险和机会。
他可以通过与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同事和朋友进行交流,了解该行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普遍态度,并获取相关市场信息。
这将有助于他判断是否值得冒着风险去接受新的工作机会。
竞业禁止协议的分析与示例
竞业限制协议解析与实例一、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竞争公平的重要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纳。
本文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法律背景、条款设计及相关示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竞业禁止协议是指员工在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后,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员工将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转移到竞争对手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背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禁止协议在中国是有法律依据的。
协议的有效性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理性:禁止的范围、期限和地域应合理,不得对员工的生计造成过大影响。
2. 补偿金:用人单位需对竞业禁止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 书面形式: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条款设计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条款:1. 约定范围:明确禁止员工从事的具体行业或业务。
2. 时间限制:规定竞业禁止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六个月至两年。
3. 地域限制:界定禁止行为的地域范围,可以是全国、特定城市或行业。
4. 经济补偿: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后果,如赔偿金额、诉讼管辖等。
五、示例分析示例1: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假设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如下竞业禁止协议:- 约定范围:禁止在与公司X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从事管理、技术及销售等职位。
- 时间限制: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
- 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经济补偿:公司X每月支付员工5000元作为竞业禁止补偿。
- 违约责任:如员工违反协议,需向公司X支付相当于其年薪的违约金。
示例2: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如果某员工在公司X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核心客户资源,则该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合理范围内是成立的。
然而,如果公司X给予其的补偿金过低,或者竞业禁止的时间跨度过长,该协议可能会因不合理而被法院判定无效。
竞业限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竞业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劳动争议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竞业限制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决。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为公司研发部门的一名高级工程师。
2018年,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0年,乙因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乙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乙认为,甲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与乙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2. 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违约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乙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四、案例分析(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限制;2.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倍;3.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违约金数额1. 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不得超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倍。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违法使用竞业限制案件剖析
违法使用竞业限制案件剖析一、引言近年来,竞业限制成为越来越多企业为了保护核心商业机密而采取的一项手段。
然而,有些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时存在违法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违法使用竞业限制案件进行剖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企业所带来的影响。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和作用竞业限制是指通过协议约定,在合同期满或者离职后,禁止员工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者相似行业中从事特定职务的行为。
这种限制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防止员工带走公司机密数据以及经验等关键资源的流失。
三、违法使用竞业限制案例分析1. 案例一:公司A无合理依据执行竞业限制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在员工离职后继续追究其执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
然而,在合同解除前提下,并没有明确约定以及证据证明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或进行其他损害公司A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公司A的行为构成了对员工的非法限制,被认定为违法使用竞业限制。
2. 案例二:竞业限制超出合理范围在另一个案例中,公司B与员工签订了合同,约定禁止员工离职后加入任何与公司B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
然而,根据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应当具备一定时限和地域范围,并要求雇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该案例中,由于竞业限制没有明确时限以及相关经济补偿措施,公司B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被判处违法使用竞业限制。
四、影响和教训1. 影响违法使用竞业限制既损害了员工的就业权利,也会对企业自身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若被判处违法使用竞业限制,则可能面临罚款、解除合同等风险,并有可能遭到公众舆论谴责。
2. 教训企业应依法合理执行竞业限制,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限、地域范围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
同时,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员工隐私和职业发展造成的可能影响,权衡利弊并采取合理措施。
五、合法执行竞业限制的建议1. 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雇佣合同中应详细注明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限、禁止范围以及任何适用于离职员工的条款。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协议是雇佣双方之间的一项重要协议。
它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然而,一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就会产生。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分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公司在招聘一位高级销售经理时,与该经理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
协议规定,该销售经理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销售工作,并禁止向原公司的客户泄露商业机密。
然而,在离开原公司后,该销售经理立即加入了一家与原公司直接竞争的公司,并利用其在原公司期间所获得的商业机密进行了业务推广。
原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销售经理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分析:1. 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首先,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确认。
竞业禁止协议属于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雇主和雇员可以自主约定雇佣关系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具备合理性和合同平等原则,该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原公司与销售经理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 违约责任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
根据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销售工作,以及向原公司客户泄露商业机密,都属于违约行为。
销售经理在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对手,并利用商业机密开展业务推广,从而明显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因此,销售经理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法律责任。
3. 法律救济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责任,原公司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索赔和请求法院禁止违约行为。
原公司可以要求销售经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反协议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此外,原公司还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要求销售经理停止违规行为并保护公司商业利益。
结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雇主来说,保护商业利益、维护竞争优势是至关重要的。
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束离职员工的行为,避免商业机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竞业限制案例分析
【案情】李小姐在A展览公司担任客户服务已经两年了,主要是从事展览展示会务服务。
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A公司的人事经理拿着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给李小姐签署,李小姐发现新的劳动合同与以前劳动合同相比,多了一个条款:“乙方(指劳动者)若合约期满不再续签或离职,乙方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
如发现乙方在本约定期内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乙方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内总收入的五倍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
李小姐提出这样的违约金显然是过高的,但是人事经理强调这是A公司的格式文本,不允许做任何修改。
李小姐想想再坚持也没有用,所以也就签了。
劳动合同期限还未到,原有在A公司一起工作现已离开A公司的邱小姐给李小姐打了电话,说她离职后也开了一个展览公司B公司,希望李小姐能到B 公司工作。
李小姐是个直性子的人,脱口而出:“这不大好吧。
”邱小姐说,“A公司这么枢门,经常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你为什么还要留在A公司呢?”在邱小姐的劝说之下,李小姐离开了A公司,进入B公司工作。
A公司了解到这个事实后,非常生气,认为李小姐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提起了仲裁,要求李小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支付总收入五倍的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没有向李小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无权要求李小姐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所以对A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在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时常用的方式,以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利益。
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实际应用效果。
案例一: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某互联网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一名前员工离职后不久,加入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似的竞争公司,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该互联网公司认为该前员工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协议起诉该员工。
经法院审理后,该员工被判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从事类似业务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后果。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
某制药公司委托一名员工为其研究开发新的药品。
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任何公司商业机密。
然而,该员工在研究开发期间,泄露了该公司的关键研发技术及进展信息给竞争对手。
该制药公司发现了该员工的行为,并起诉他侵犯商业机密。
经过法院审理,员工承认违反保密协议,并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被处以罚款。
这可见,保密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对于企业保护商业利益以及员工保护个人利益都是有益的。
然而,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内容,双方应该清楚明确协议的约束和后果。
企业和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竞业禁止补偿合理性争议案例分析
竞业禁止补偿合理性争议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张三曾在某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技术岗位。
在入职时,张三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离职时,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张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然而,张三认为该补偿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因竞业禁止所遭受的损失。
张三在离职后,发现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资水平较高,且自己因竞业禁止限制了职业发展,无法获得更高的收入。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高竞业禁止补偿金。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合理性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考虑张三原在公司的职位、薪资水平以及掌握的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
张三作为高级技术岗位人员,掌握着公司的核心技术,其竞业禁止对其职业发展影响较大。
其次,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的薪资水平以及市场对该类人才的需求情况。
法院认为每月2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确实偏低,不足以弥补张三因竞业禁止所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将竞业禁止补偿金提高至每月5000元。
三、律师点评本案例中,对于竞业禁止补偿是否合理的争议焦点明确。
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同时也不能过分限制劳动者的权益。
在确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合理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位、薪资水平、掌握的商业秘密重要程度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企业在制定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合理确定补偿金标准,以避免因补偿金不合理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也应关注补偿金标准,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企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某某公司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例分析
某某公司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与前合伙人张先生的纠纷中,张先生在与某某科技解除合伙关系后的竞业禁止期内,间接参与了与某某科技业务范围相似的另一家公司——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科技”)的经营活动。
某某科技发现后,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因此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损失。
详细判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张先生在解除合伙关系后,确实参与了新智科技的经营活动。
同时,法院查明张先生在竞业禁止期间的行为,与某某科技的主营业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与某某科技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损害了某某科技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与某某科技业务范围相似的经营活动,并向某某科技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律师指出,合伙人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合伙关系中常见的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利益,防止合伙人离职后利用在原企业获得的知识、经验和资源,从事与原企业竞争的活动。
张先生在竞业禁止期间参与竞争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应当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侵犯了某某科技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并在发现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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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禁止争议案例分析:竞业禁止条款引发的法律纠纷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争议案例分析:竞业禁止条款引发的法律纠纷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和保密信息。
然而,竞业禁止条款也经常引发法律纠纷,特别是在员工离职后寻找新就业机会的场合。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探讨竞业禁止条款引发的法律争议。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争议案例一:离职后即刻就职案例一是离职员工在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期限内即刻就职于竞争对手。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侵犯了其商业利益,要求员工停止工作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二年。
然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职后劳动者在同一行业内从事原用人单位无法供应的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限制。
在该案例中,重要的问题是是否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属于合法竞业范围的限制。
如果离职员工所从事的工作与原用人单位的业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员工的离职不会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商业损失,那么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将无效。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争议案例二: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案例二是离职员工在竞业禁止期内违反了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劳动者原劳动报酬的三倍为上限进行计算。
在该案例中,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另外,劳动者的原劳动报酬也是违约金计算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具体的证据,或者违约金的数额超出了劳动者原劳动报酬的三倍,法院可能会进行合理限制。
关于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及典型案例
关于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及典型案例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相对的,企业需向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文将介绍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1、哪些人或岗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多久:答: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与支付:答: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处理: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竞业禁止的两个案例典型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案情简介:2008年10月,林某进入本市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
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在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就职。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纠纷案例分析2014.12.23
同年10月18日,原告同意被告辞职,并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 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为: (1)同意被告的离职申请; (2)通知被告即日起到原告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 (3)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在离职一年内到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 关系的北京用友软件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单位任职。
在庭审中,1、被告确认其于2006年年底进入北京用友公司工作 原告确认在被告离职前,原告未按约定在每月向被告发放工资时一并支 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表示愿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案例分析第二部分——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 双 方自愿行为 《保密协议》约定的事项明确、 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
被告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 2、被告每月从原告处领取 工资时,应当知道原告未 按约定一并支付竞业限制 补偿费。
会到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其行为表明 在履行该协议中,被告同 意原告变更竞业限制补偿 费支付方式。
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本案主要启示
《保密协议》约定的 补偿金不合理,严重 影响了员工的生活权 和择业权,是否违反 公平原则?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须退还甲方 支付的所有补偿费用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伍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 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薪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 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 偿乙方损失。
3、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1、违反竞业以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为主。 3、除非约定: A协议有效期继续履行 B继续进行可能损害或者 威胁到用人单位的预期利益。
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竞业保密协议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的比例也逐年上升。
然而,由于协议签订的不规范、不明确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张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内从事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协议中还规定,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每月5000元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张某在离职后,因未收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然而,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四、案例分析1. 竞业保密协议的合法性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必要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竞业保密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案中,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因为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是竞业保密协议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应当与劳动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密级、性质、范围和期限相适应。
本案中,法院未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进行审理,仅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 竞业限制协议的滥用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限制员工的流动,可能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中,科技公司虽与张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导致协议无法正常执行。
保密竞业协议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科技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
李某在离职后加入了一家与科技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科技公司遂以李某违反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认为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故该协议无效,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因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无效?2. 李某是否违反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三、案例分析1. 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劳动者离职后两年;(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在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约定经济补偿。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因此,本案中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
2. 李某是否违反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尽管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但李某在离职后加入了一家与科技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但因其违反的协议无效,故李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论1. 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
2. 李某违反的协议无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启示1. 用人单位在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条款。
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刘某原为某餐饮公司冷菜厨师,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协议中约定,刘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类餐饮企业工作,违反该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然而,刘某离职后在另一家餐饮企业继续从事类似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
法院审理:一、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普通厨师,并未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且餐饮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协议无效。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刘某仅是一名普通厨师,其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条件。
三、法官指出,竞业限制应合理使用,不应滥用。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过于泛化,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不当限制。
四、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餐饮公司败诉,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刘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案例启示:本案引发了对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讨论。
以下为相关启示:1. 竞业限制协议应合法、合理,明确界定适用范围,避免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不当限制。
2. 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如发现协议存在违法条款,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案件时,将严格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行为,合理制定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因滥用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纠纷。
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案例分享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竞业保密协议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在劳动用工中越来越普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竞业保密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拍黄瓜”厨师跳槽索赔案为例,探讨竞业保密协议纠纷的处理。
案例背景:刘某原为某餐饮公司冷菜厨师,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协议,刘某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同类餐饮企业从事相关工作。
然而,刘某离职后不久,在另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冷菜厨师,餐饮公司遂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普通厨师,未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且餐饮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协议无效。
一审判令餐饮公司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1. 竞业限制协议适用范围应合理。
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普通厨师,其工作内容并未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因此不适用于竞业限制协议。
2. 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经济补偿。
本案中,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法院认为,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 竞业限制期限应受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无效。
启示与建议:1. 企业在签订竞业保密协议时,应明确协议适用范围,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2. 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保密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或忽视协议内容而造成损失。
4. 当发生竞业保密协议纠纷时,双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竞业保密协议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手段,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及劳动者均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避免因误解或忽视协议内容而引发纠纷。
通过案例对竞业限制进行分析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案例分析【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必然造成人才进一步的流动。
而人才流动必然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人才流动是不能避免的,这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必然趋势。
为了避免因人才流动造成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秘密权人的商业秘密权,故有必要竞业限制。
本文通过案例来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关键词】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期限、补偿【引言】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发展速度迅猛,人才流动浪潮汹涌。
如果说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那么人才便是其中的关键。
谁拥有了人才,留住了人才,谁就能保有竞争力、提高竞争力。
因而企业到处挖人才,人才因自身条件与外界环境的原因而频繁流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人才的流动频繁发生,而人才的流失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随之丧失。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克服了事后救济的不足,是现代企业在各类竞争关系中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广泛的应用,该制度在我国也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有专家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于是,许多单位都想到了竞业禁止制度,即使不把流失的人才赶回来,至少也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贻尽。
防止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通常办法是通过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竟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可以使跳槽者有所顾忌,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但是,竞业限制却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权与生存权。
因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员工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下,在离开原来单位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原来从事的擅长的工作,必然影响到其收入、生活水平。
【正文】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案例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起普通厨师因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探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法律边界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案例背景刘某,一名普通冷菜厨师,在甲餐饮公司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协议约定,刘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餐饮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并负有保密义务。
离职后,刘某跳槽至另一家餐饮公司从事类似工作,被甲餐饮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刘某是否属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甲餐饮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普通厨师,未掌握甲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且甲餐饮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1.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案中,刘某作为普通厨师,其工作内容并未涉及甲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符合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
同时,由于甲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条款也无效。
2.劳动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当前部分企业滥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现象。
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应当受到控制,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实际上掌握敏感信息。
五、结论本案提示我们在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同时,劳动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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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变更或 撤销。
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本案主要启示
《保密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但 未随员工工资一并 发放
1、只要《保密协议》约定的事项是明确的
2、并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3、《保密协议》就是有效的
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本案主要启示
员工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 该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
1、违反竞业以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为主。 3、除非约定: A协议有效期继续履行 B继续进行可能损害或者 威胁到用人单位的预期利益。
2、支付了违约金或损动害赔偿金后 可以不履行该义务
案例分析第四部分——结语
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协议
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一个企业所独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已 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而掌握这些专业技术的人才往往成为企 业间相互议项下竞业限制补偿费金额为乙方离职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但若法律对补偿费金额 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5、甲方将按乙方月工资的10%逐月支付补偿费, 随同乙方工资一并发放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本案案情概要
2006年9月30日被告填写《离职申请表》,面谈记录一栏内容为"工作 时间太长,没有工作激情,希望休息一段时间。口头保证半年内绝对不 会去用友公司。员工意见栏中有被告签名确认。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须退还甲方 支付的所有补偿费用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伍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 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薪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 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 偿乙方损失。
3、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竞业禁止纠
纷
双方是否对竞业禁止期限进 行了变更:《离职申请表》 “口 头保证半年内绝对不会去用友 公司” 单方面意思表示,原告并 未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第二部分——争议焦点
原告未按约定在每月向被
告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费 被告认为竞业限制补偿费数 额过低,严重影响被告生活 权和择业权,但并未行使撤 销权 但1、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3、在填写《离职申请表》 时仍未就此提出任何意见, 并口头保证半年内绝对不
同年10月18日,原告同意被告辞职,并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 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为: (1)同意被告的离职申请; (2)通知被告即日起到原告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 (3)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在离职一年内到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 关系的北京用友软件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单位任职。
2005年10月17日,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 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06年10月16 日;聘用被告在行业咨询部从事工作。
同日,该公司(原告)与被告胡某(被告)签订保密 协议。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本案案情概要
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文约 定
该协议第六条"竞业限制及补偿"约定:
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
被告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 2、被告每月从原告处领取 工资时,应当知道原告未 按约定一并支付竞业限制 补偿费。
会到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其行为表明 在履行该协议中,被告同 意原告变更竞业限制补偿 费支付方式。
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本案主要启示
《保密协议》约定的 补偿金不合理,严重 影响了员工的生活权 和择业权,是否违反 公平原则?
某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胡某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纠纷案案例分析
——法律事务中心支持部
目录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本案案情概要
要求认定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 协议》,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 (1)判令确认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离开用友公司
在庭审中,1、被告确认其于2006年年底进入北京用友公司工作 原告确认在被告离职前,原告未按约定在每月向被告发放工资时一并支 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表示愿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案例分析第二部分——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 双 方自愿行为 《保密协议》约定的事项明确、 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 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包括研发、生产、销售 或维护、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用人单位内任职; 2、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该等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服务、帮助、协助,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 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该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
泄露,企业的经营者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需要着重加强签署竞
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只有这样企业商业的商业秘密才能得到更 加稳妥的保护,企业自身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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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