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相应表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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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打造学术品牌,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讲座活动基金,支持面向全校的高等次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的经费由所在院、部(所、中心)向学校申请或自行筹措。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对论文及发言内容的保密性等提出要求。

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涉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类会议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邀请境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以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要参会人员的各种工作联席会、联盟年会、教学研讨会、行业研讨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七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境内外举行,有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正式参会代表应不少于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正式参会代表10%以上的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使学术活动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各学院、部门举(承)办学术会议(讲座)必须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举(承)办。

2、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须向科技处报备审批,否则财务处不以予审核报销。

3、若会议(讲座)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由科技处和宣传部共同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国际会议的则由科技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审批备案。

二、关于学术会议管理(一)举(承)办学术会议1、会议申报各学院每年12月份集中申报下一年度举(承)办学术会议计划,经科技处审批、学校审核,确定会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

一旦纳入计划,学校根据会议的规格及规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否则不予以资助。

2、会议经费资助标准举(承)办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学校不另行资助。

如因举(承)办单位经费困难且规模大、影响广的学术会议,学校将予以一定资助。

资助上限为: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国内国家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人民币10000元(有院士、全国学会的主委等参加的学会,可以提高到15000元);省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5000元;市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3000元。

资助费用用于讲课费(专家讲学、讲座费发放的标准以学校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会议就餐、住宿及其它会务开支费用,会议结束后,票据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处核销。

3、举(承)办流程(1)会议申报流程:填写申报表(申请学校资助填附件1、自行承担经费填附件2)→学院(部门)签章→科技处签章(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则转呈其他部门签审)→分管校领导→科技处备案。

(2)会议举(承)办前1周,举(承)办单位将会议日程安排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报校党政办审核备案;(3)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举(承)办单位将以下材料交科技处存档:①会议通知(红章原件);②会议日程安排;③纸质专家讲义(以院外专家为主);④签到册复印件;⑤会议总结。

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和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教师不断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的原则(一)教师外出学术交流、学习培训,要着眼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思想,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注重实践、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原则。

(二)由政府部门下发通知参加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参加。

(三)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系部选派教师参加学习培训的,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四)教师外出交流培训,应注重节约,杜绝浪费。

二、主要形式与申请条件(一)主要形式学校资助的学术交流、学习培训主要包括:各类国内学术会议(符合我校专业发展规划的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省级学会年会、省级以上专题性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等)、短期国内进修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短期培训或课程进修、教材编写、教科研课题研讨等教研会议,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二)申请条件1.外出参加的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且举办方具有权威性。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应为教研组组长、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青年学术骨干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等。

3.申请者的专业或学术专长须与学术会议的主题一致,且有与会议主题相关的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4.申请者须持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原则上还应提供会议交流论文或其他交流材料。

三、审批程序(一)学校资助的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参加教师需提出申请,填写请示事项卡,并附参加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的通知等,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后,报教研处备案,申请者即可外出培训。

(二)专项经费资助的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可根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专项经费建设方案进行实施。

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文件赣农大商发〔2017〕55号关于印发《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属各系、部:为满足共青校区教职员工住宿需求,规范学术交流中心住宿行为,特制定《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入住申请表2. 临时入住申请表3. 来客入住通知单学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学术交流中心是学院教职工过渡性用房,为了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交流中心日常管理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第二条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入住学术交流中心:1.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岗、管理岗、教辅岗和服务岗工作人员以及校聘、外聘教师;2. 受学院邀请来校访问、考察、讲学的校外专家学者;3. 来校访问、考察的各级领导;4. 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物业公司担负学术交流中心的值班、卫生保洁、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住方案学术交流中心住宿分常住和临时住宿两种模式,常住是指每周入住三晚以上。

根据入住模式和学术交流中心实际情况,入住方案如下:1. 院领导安排套间,每人一套;2. 常住系、部负责人安排单间,每人一间;3. 常住员工安排标准间,每人一间;4. 临时住宿系、部负责人与员工安排标准间,每2人一间。

第五条入住程序1. 常住人员:本人填写《入住申请表》(附件1),所在系、部审核,报党政部批准后,到后勤保障部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2. 临时住宿人员:各系、部根据实际需求统计临时住宿人员数量并填写《临时入住申请表》(附件2),报党政部批准后,到后勤保障部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3. 受邀访问的专家学者及贵宾等人员,由相关系、部填写《来客入住通知单》(附件3),报党政部批准后,至U后勤保障部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退房程序本人于退宿当天14:00前房卡至服务台办理退房登记。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技术学院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技术学院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威海市技术学院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威职院办字〔2013〕22号2013年4月26日为活跃我院的学术气氛,加强学院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技术)交流,鼓励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提升科研能力的需要组织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范围1.院外专家来学院讲学2.院内学术(技术)报告(讲座)3.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技术)会议4.学院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技术)会议。

第二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一、院外专家来学院讲学1.讲学组织讲学活动由学院职能部门或系部等单位组织。

院外专家来学院讲学分两级管理,即院级学术(技术)报告和系部级学术(技术)报告。

院级学术(技术)报告由科研处、宣传部、教务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主办。

一般科技报告由科研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由科研处、宣传部负责;教育教学方面的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国外(境外)专家来院作学术(技术)报告由科研处、办公室负责。

系部级学术(技术)报告由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2.讲学内容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新理论研究、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禁止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3.讲学专家条件(1)在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2)在相关技术领域经验丰富,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工程技术人员。

4.实施步骤(1)各系部在讲学前一周向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提交讲学活动安排,内容包括:讲学人基本情况、讲学题目及内容、达到的预期目标、时间和地点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及大概人数、支出费用预算等。

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各系部具体负责落实。

(2)讲学活动结束一周内向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填写《院外专家来院学术(技术)活动登记表》,见附件一。

5.经费支出院级学术(技术)报告所需的经费从学院科研经费中支出。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农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学术交流是拓宽学术视野、把握学科前沿、产生不断创新思维、提高教职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

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氛围,对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2、学术交流是指以展示个人或课题组研究成果、约请学科概况、体会研究动态、交流学术观点、讨论学术问题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以及派出或接受访问学者拒绝接受等活动。

3、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教学科研是我校活动人员应尽的义务,对于个人或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研究进展以及所掌握的学术资料应主动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交流;对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积极参与。

4、学校对艺术交流活动实行学科、学院、学校三级管理。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5、学科级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展开组合。

学科三级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应在科研处备案,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学院、学校技术交流级的学术交流分别由学院、科研处组织。

6、学科级学术交流可采取学术报告、专题报道交流等多种形式,主讲人一般由本学科教学科研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或邀请校外统计学家轮流担任,每周定期举行。

7、院级学术交流以学术报告为主,主讲人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访问学者、校外专家担任,每月经常性举行。

8、校级学术交流由科研处组织,各单位可推荐职能部门交流项目,经科研处审批后才实施。

主讲人以校内外知名专家为主,一般每月举行一场。

9、机关学术交流活动应在本单位、科研处及学生公寓附近布告栏公布。

组织单位负责为前提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参与条件。

10、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时间安排纷争时,视具体情况按学科服从理工大学、医学院规则服从学校的原则调整,冲突内容另选时间安排。

1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博士毕业、做访问学者人员回校后应同学们在适当级别作出学术交流。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行政管理10、建立学术交流活动的记录、存档制度。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模版一、背景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本校国际学术影响力,充分发挥学校在学术领域的资源优势和组织能力,特制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以规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有效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成立的各类学术团体、学科专业组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1.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机构为活动发起人、活动委员会、活动现场工作人员。

2.活动发起人是指提出并负责发起活动的人员。

3.活动委员会是指由活动发起人和学校有关学术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4.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负责活动现场筹备、接待、服务、宣传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四、活动策划1.活动发起人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逐级报批,并向活动委员会提交活动方案。

2.活动委员会负责审核意见,并最终决定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应包括采用的学术交流形式、参与人员组成、活动日程、经费来源及支出、活动预备工作计划等内容。

3.活动委员会应在活动召开前,将活动方案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五、活动实施1.活动当天,需提前安排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现场安全、接待、服务和宣传等工作。

2.活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如需要提供茶点或餐食,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3.在活动现场,应安排主持人,负责主持活动的开场、收场和互动环节。

4.活动结束后,应制定活动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活动报告,同时妥善保管好有关文献资料,以备审查和查阅。

六、经费管理1.活动经费的筹措,原则上应及早安排,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2.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进行明细账务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

七、活动安全保障1.活动现场应按照学校安全保障要求进行人员和器材安排。

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作出应急处理。

2.活动期间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资产安全,不得违规携带危险物品或进行不当行为。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提升科研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为学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⒈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⒉学术访问、科学考察;⒊学术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⒋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校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及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等事项。

学校科技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⒈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⒉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⒊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⒋制定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⒌协助校内各二级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协调工作;⒍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⒈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⒉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⒊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学术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⒋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审核;⒌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6.负责二级单位及下属科室主(承)办学术活动的具体会务工作。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和参与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术活动范围第一条为调动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常州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论文报告会,在各级各类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成果,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工参与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并特别重视教师参与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学院将对各种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给予适当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学院坚决反对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对于在各种学术活动中盗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弄虚作假的现象予以坚决的抵制,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举办或承办学术活动(一)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

(三)以我院名义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以我院为主举办或承办的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第一条我院承办或举办的学术活动申报与审批:(一)常州大学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制定下一年度学院学术会议计划,各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会议申请和会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会议主题、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来源及简要介绍,拟邀请国内外学者的职称、职务、单位、学术专长与贡献等情况。

国际性会议,须同时报学校外事处,由主管院长审批。

(二)凡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均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被批准举办会议还需在举办前6个月拟定出具体计划报院办及科研处。

(三)未纳入学院年度学术会议计划的学术会议,学院将不予以资助,但承办或举办单位须到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四)我院与各类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的学术活动亦应纳入院学术会议计划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

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淮安市第二中学学生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淮安市第二中学学生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淮安市第二中学学生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淮安市第二中学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目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和能力,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加强学生之间的学术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

三、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形式1. 学术研讨会学校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学生可以积极参与研讨会的议题讨论,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提出问题并获得解答。

2. 学科竞赛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学生可以组队参加团队赛或个人报名参加个人竞赛。

3. 学术合作项目学生可以自愿组建学术合作小组,选择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究。

学校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指导,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

四、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管理1. 导师指导学校将聘请专业教师作为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答疑解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 项目申报与评审学生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前需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过学校的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

学校将从申报项目中挑选出优秀的项目予以奖励。

3. 学术交流与合作成果的展示学校将组织学生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成果的展示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展示研究成果,并提供展示平台和媒体宣传。

五、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术机会等。

六、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责任与义务1. 学校的责任学校将保障学生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并确保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公平公正。

2. 学生的责任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不得捏造数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学术权益。

七、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建立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学生的交流与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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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报告单
学生姓名
学 院
专 业
导 师
学术报告主讲人
地点
主要内容:
收获或心得:
建议或意见:
报告主持人签字:
导师评定成绩:
(评定成绩标准:A+、A、A-; B+、B、B-;C、D)
(请在学术报告会上完成此表,“收获或心得”、“建议或意见”内容可在报告会后填写。)
附件 2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书
学院
学术交流活动主题
主讲人
预计时间
预计规模
校级(主要面向专业):
院级:
主要内容:
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盖章:
研究生院意见
签字:
盖章:
_________院_______学期学术交流汇总表
序号
时间
教学周次
地点
主讲人
职称
内容
预计
规模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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