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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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行驶追偿权诉讼成功的案例
作者:程尽华武益新发布时间:2012-05-03 09:09:25
[案情]
2010年2月4日,由原告李某、李某某担保,被告赵某、马某因进木材从邮政银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9日。
被告从银行将100000元贷款取走后,按合同还款至2011年10月19日以后不再付款。
后邮政银行向原告追要,原告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3月每月19日及2012年4月8日,共分六期代被告向银行支付了借款本息,每期代偿9000元,共计54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
[审判]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李某、李某某作为被告赵某、马某夫妇向邮政银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二被告部分偿还银行借款、大部分借款本息不能偿付后,二原告共同主动代其偿付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行为均为意思表达真实。
同时,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与银行给其出具的代偿证明相吻合,故二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代偿银行本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其代偿借款的
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
故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配军、马瑞平一次给付原告李振委、李藏栓5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各期实际代偿之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评析]
据担保法的规定,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这是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这个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但是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这种债务就成为现实之债。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没有过错
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应当以主债务人所有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告李某、李某某作为二被告的借款担保人,在代为承担还款责任后,主张借款担保追偿权,显然符合上述条件,故应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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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