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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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
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