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合集下载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本人对行政法的读书笔记和总结。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1. 行政法的公法性质
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3.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
行政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歧视。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决策,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
行政法的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以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三、行政法的主要制度
1. 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行为制度是行政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等。

2.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3. 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实施的惩罚
措施。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学分支,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衡量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规范中反映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基础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活动,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只能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限制来实施行政行为。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公正、公平和正义为准绳,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公正的价值追求,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开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4.约束原则:约束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约束原则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它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政行为的结果负责。

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原则,通过建立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性和效力。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行政法学》读后感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

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

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

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

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

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

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

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

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

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作为公共法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建设、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学科。

下面,将行政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不得违背法律的约束。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

4.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具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且不得违法滥用。

5.确定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当是明确、具体、明确执行。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1.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员会等;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2.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执行、行政管理、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具体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明确、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所有可能情况做出的一般性规定。

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来自于行政制定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自愿性效力、强制性效力和相对效力。

四、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范围进行的事先核准或批准,并发给相应证件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立的一般性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性许可。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行政法是指国家运行中统治部门与政治体系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

与其他法律分支一样,行政法也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首先,行政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依靠法律作为基础。

在行政法中,法治原则要求公共行政活动符合法律,公共行政部门需要遵循法律流程。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顺应法律趋势,增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人民利益至上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则。

人民利益至上是指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利益,尊重人民权利。

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保证透明度、参与度和公正性,让人民有足够的参与感和话语权。

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众监督,保证公共利益受到保护和维护。

第三,行政法德治原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即遵循德治原则。

德治原则并不仅仅是指合规性,还需要注重行政正义。

在具体案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和贫困人群,要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要,给予适当的扶持和支持,实现公正。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力运行的限制。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行政机关不应该滥用权力。

权力滥用会严重侵犯公众利益和公民的权利。

行政机关使用权力时,必须遵循必要和合理性原则,尽可能发挥其最佳作用,并在权利的范围内实现最高效率。

有必要注意到的是,在行政权力执行过程中,必须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各类侵害的发生。

最后,行政法快速变幻的环境和众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强调法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越加迫切,要建立更为自律、透明的政府、更为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以及行政法律的完善彻底,才能为我们的社会打造一个最符合国人期望的行政管理体制,才能让我们的政府更为合理和有效。

综上所述,我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无需多言。

只有在行政机关的实践中,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能达到规范化和规范化。

行政法实务笔记

行政法实务笔记

行政法实务笔记
行政法实务笔记主要是对行政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和总结,以备参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法实务笔记的内容:
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事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许可、拒绝、命令、处罚等。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 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裁量决定如何行使行政权力的权力。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公正、合理和公平。

4.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法规定的针对行政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争议的诉讼程序。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证据等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赔偿等。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责任的依据和程序。

6.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检察等。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行政监督的程序和效果。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法实务笔记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实践需要,还可以加入其他的内容,如行政合同、行政组织等。

2015行政法笔记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015行政法笔记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笔记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有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一)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二)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三)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和规范。

(四)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五)而且在一定的政法英杰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产生、运作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

指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制和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二)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政法英杰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但是,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范围有广有窄。

有的国家如比利时将越权仅解释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职权,而英国对越权的解释则十分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违法情形,具体包括:(1)违反管辖条件;(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3)不正当的委托;(4)不合理;(5)不相关的考虑;(6)不适当的动机;(7)违反自然正义。

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对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该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它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石,是行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

下面将详细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也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基本要求。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和使用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或削弱法律的规定。

2.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时必须公正、公平、合理,不能任性、偏私、不公。

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事实,遵守客观规律,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力,不得歧视各方当事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义原则:程度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充分的听证、调查和审议,当事人应当享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

4.透明公开原则:透明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及时公布信息,遵守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的要求。

当事人有权获得行政机关的决策理由和关键信息,以便有效维权。

5.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适度、不过度,遵守合理、必要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职权和权力,不能过分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限制措施必须符合制定的目的,并满足严格的比例关系。

6.保护信赖原则:保护信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期望和信赖利益。

当事人应当依法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变卦和不当行为导致不公平和损失。

7.禁止滥用权力原则:禁止滥用权力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力。

行政机关不得以私利为驱动,不得以车有为本,不得以给予特权或打压非法手段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8.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原则: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

(2)伦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

(3)抽象性。

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4)情势变更的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法笔记邹荣教授

行政法笔记邹荣教授

绪论行政法——行政关系——|权利形式(渊源)|义务行政是一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凡是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有组织、管理、指挥、协调。

组织管理:分为团体、组织、国家对社会(公共)管理行政法是一种组织管理的法,但不是所有组织管理都是行政法。

只有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才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涉及非常广泛。

2)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原则概述一、概念、功能(作用)意义: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法律未必有法治。

1、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起指导作用。

2、对行政法的制定起补充作用,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二、原则研究与探索的阶段1、行政法没有基本原则阶段。

2、探索行政法原则的内容,首先要确立基本原则的共性,需符合三项标准:1)应当具有针对性,反映行政法的特殊问题。

2)应当具有涵盖性,能贯穿立法,制定实施所有的环节,而不仅是一个阶段一个环节的原则。

3)应当有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个国家追求的立法目标应符合当时的要求,保障公民权利,达到平衡状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行政适当性原则)三、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即法无规定不干涉,立法者对自己的保留。

具有层级性,按照立法的规定,在法律给予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形式。

法律优位:即法有规定必遵守,不能与法律冲突。

1)没有法的效力规范不能与有法的效力规范相冲突。

2)在有法的效力规范时,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一、涵义1、定义:一切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据法律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2、因素:1)管理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

2)行政管理方法、程序、手段法律化。

3)要把法律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管理者的工具。

二、内容1、一切行政职权的存在要有法律根据(职权依法存在)。

行政权:一种国家权力,抽象笼统,是对社会事物组织、控制、管理的权力。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法学学习笔记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②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③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编制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经费:国家预算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4.公务员法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5.公物法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四、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五、效力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力..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六、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七、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条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5.(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28条(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证据排除6.法律术语比较(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 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八、行政处罚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4.(1)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有包容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5.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立案阶段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审批:政府部门领导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处罚决定阶段。

行政法律案例心得体会范文(3篇)

行政法律案例心得体会范文(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一系列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行政法律案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通过对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这正是合法性原则的体现。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许多案件因为行政行为不合理而被撤销或变更,如征收补偿不合理、行政处罚过重等。

3. 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程序公正原则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4.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追求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效率原则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尽量缩短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通过对行政法律案例的学习,我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解如下:1. 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判断案件合法性的关键。

2. 行政相对人:指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行政第三人:指与行政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案例中,行政第三人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三、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精简行政法笔记背诵版

精简行政法笔记背诵版

精简行政法笔记总结(背诵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的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子原则:法律优先、法律保留),性质地位:行政法首要准则;是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形式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正当性请理性合理性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性)性质地位:要求在合法基础上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实质合理;注意:明显不合理=不合法;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告知理由依据、重要规定听取意见、不利决定听取陈述申辩);公务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撤销按程序权限,法定撤回造成损失补偿)6、全责统一原则有权有责,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不造行使职权造成损失要赔偿第二章行政主体一、中央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基本行政管理职能(部委、人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特定业务(二)国务院机构的设置二、编制管理编制方案的内容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应当由省级编办报中编办审批。

应试国务院各个机构编制、地方政府编制总额都由国务院批准。

同一行政区不同层级调配编制,由中编办批。

二、地方行政区划变更全国人大:批准省的设置(设立、撤销、更名)国务院:省区域划分‘市、县’、区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省政府: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市县区区域限界的变更口诀:最高省设找全大;最低乡找省;中间归国务院垂直领导部门:国安、海关、外汇管理、金融、税务三、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部门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编制办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变更无须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学科,是公共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工具。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面将探讨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在行政法领域,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执法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保证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法治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行政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第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首要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法性原则的应用可以避免任意行政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公共法领域的核心价值观。

在行政法领域,公平正义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程序和结果上都要公平合理。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一方,不能滥用职权,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原则的应用可以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第四,权力平衡原则。

行政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必须受到制约和平衡。

权力平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公平正义等原则,并且需要其他权力机关、法院或监察机关等进行制约与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权力平衡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权力过于集中,保障公共权利的平衡。

第五,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成果。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效率原则的应用可以推动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综上所述,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理解和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行政法读书笔记(一)

行政法读书笔记(一)

行政法读书笔记(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行为、行政权利、行政责任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含了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于第三人的公告效力。

•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了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则。

•行政程序规则的遵循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包括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行政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等。

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行政权利是指行政机关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变更客观事实、制定行政法规、作出行政行为等权利。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等。

行政监督和行政诉讼•行政监督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诉讼行为。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指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责包括了审理上诉案件、统一解释适用行政法律、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等。

行政监管和行政监察•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业、领域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行政监管包括了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一种制度。

•行政监察的实践中包括了对官员的财产公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的行为人做出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警告、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给予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一特定的权利或者准予从事某一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 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 律相抵触。
行政权的来源合法:设定、授予或委托


行政权的行使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 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 应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种 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 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 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素材来源:本知识点下的视频
自由裁量权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几合

理 性
环原

则 的
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考虑相关因素
平等对待
内容合乎情理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应急性 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面临突发事件导 致公共管理危机等紧急情况下,特别是进入紧 急状态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行政主体可 以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甚至和法律相抵触的行 为,同时也为常态下的各种应急准备工作提供 指导和依据。
2005年8月,台风“麦莎”在登陆东南沿海之后,一 路北上。中央气象台预测台风将会对北京、天津产生非 同寻常的影响。北京市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在 台风可能经过区域,实施了转移人员、财产、要求加固 建筑物等措施。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民众的财产受到一 定程度的损失。但是,预报中的台风最终没有出现在北 京的天空和大地。
我国的观点
1
• 行政合法 性原则
• 依法行政 • 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体性 • 越权无效
1 • 合法行政
• 行政合理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

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

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

“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

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因我国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

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

其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
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

英国行政法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证实质正义的目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

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则、法律保留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很好理解,无非就是权力来源、权力界限等。

法律优先的法律基本内涵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规章的优越地位。

法律优先其实就表现在“根据法律”和“不抵触法律”这两个方面。

法律保留严格的区分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要求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尚无规定,根据提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做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二)行政均衡原则
现代行政行为既有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分,还有干预行政、给付行政和计划行政等,体现了多元化利益元素。

行政均衡原则主要调整的关系有两类,第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权衡和比较不同的个人利益关系。

在平衡的过程中要保持平等对待、禁止过度、信赖保护的原则来均衡各个利益关系。

(三)行政正当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即权利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
公正标准,其所包含的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这三项要求,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也是最基本要求。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通过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这些更加细微的原则来体现行政正当原则。

对比有些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结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行政统一原则的粗犷式总结,周佑勇对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是相对细致全面的。

其在行政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很强。

所以我比较赞同周佑勇对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归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