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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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械拟安装位置,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做好设备基础的设计和施工。
4、在南平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取得南平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证;区外企业应完成南平市区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单位)信息登记。
5、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出租的设备,应为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本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向其他企业转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租赁个人或企业转租、挂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6、安拆企业不得承接未经南平市建设局备案或信息登记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业务。
7、租赁和安装(拆卸)合同统一使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示范文本。
确保安拆业务为同一家企业承担;安拆企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8、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对安拆企业办理告知业务时,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表一)中所列各项资料,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进行设备基础专项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对各部件、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专项施工方案。
12、安拆作业严格执行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制度,如安拆时间变更,只能向后顺延,并电话通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不得以各类理由提前安拆。
13、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受理告知材料后,出具告知材料接收证明,作为同意安拆企业现场作业的依据。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502号)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起重机械带病作业的严重现象,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决定对6家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1、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侨公寓工地;2、河南省林州四建公司施工的世纪向阳居工地;3、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施工的海泰创新基地工地;4、天津住宅集团施工的南头窑工地;5、江苏金坛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慧谷大厦工地;6、中铁建工集团施工的津滨水厂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设备管理IC卡和租赁行业确认书制度。
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超过使用年限及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起重机械,要求如下:1、起重机械备案范围。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建设所、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初次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在建的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市安监站申请初次登记,对起重机械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一)申请初次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初次登记时按省统一编号进行登记,并把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的指定部位。
(三)起重机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安监站申请注销统一编号。
(四)对在本市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维修保养基地及设备、无专业维修人员、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以及无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企业所拥有的起重机械不予以登记。
(五)对出厂年限已达15年(含)以上或超过说明书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型,一律不予办理初次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注册备案、超过上述年限的,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每半年由合法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强制检验检测,合格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二、安装告知制度(一)新安装或移装、拆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每次进场作业前,应向市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告知应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加节前,使用单位应各市安监站办理告知手续。
(三)同一项目同一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加节、维修保养及拆卸宜为同一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京建施[2007]133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要求:一、从2008年2月1日起,施工现场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每次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和检验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还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禁止使用。
二、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产权单位应加强对防坠安全器与施工升降机结构各连接部分(如靠背轮等)的检查,确保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在规定距离内能将吊笼可靠制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建筑工地塔吊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塔吊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吊臂吊装物品时经过附近居民楼上空,甚至存在塔吊吊装物品与居民楼发生碰撞的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附着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附着安装,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进行作业。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提前向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二、严格塔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一)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周期、组织方式、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情况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信号工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塔吊吊臂运行轨迹等,避免对周边居民和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二)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应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选用和购置1. 强化设备质量评估:在选用起重机械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质量要求,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施工作业。
2. 合理购置设备:在购买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根据具体工程需求进行选择,避免盲目性和超出需求的购置。
同时,要与正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合作,确保购买的设备具备相关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个工地都应制定并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安全操作要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日常检查维护等内容。
2. 培训操作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起重机械设备,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应对突发状况和危险情况。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避免因设备失效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划定施工区域:明确施工现场的区域范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安排专人监督: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或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安全操作,协助解决突发问题和应急情况。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向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对危险因素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事故排查和应急处理1. 建立事故排查机制: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做好应急预案: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反应措施和各责任方的职责,提前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应当在从事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在系统填报并上传拆装报审信息,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将该表扫描件或照片上传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点击告知即完成安装拆卸告知程序,系统自动生成告知确认单。
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旧)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鲁建电发[2015]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电发〔2015〕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9月29日,由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包、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分包、滨州金润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滨州市邹平县创新家园四期8号楼工程,在塔机安装时发生一起倒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等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司索人员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施工升降机司机)等,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监理单位要对拆装单位和拆装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证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9〕15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控制和避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适用范围1、本文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2、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不见面”审批改革,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使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一体化系统”),施行网上办理。
3、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的相关要求,切实强化履职力度,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应通过“安监一体化系统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模块”,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管控,切实规范履职行为。
三、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4、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使用、拆卸、维保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
20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滨建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的落实1、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配备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员(具有安全管理C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相关事宜应由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报送。
2、安装单位应设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专职办事员(每家安装单位1-2人),负责我区范围内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申报工作。
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我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将专职办事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委任证明文件等资料,送交我站存档。
非专职办事员递交的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我站不予受理。
3、监理单位应设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可由安全监理员兼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旁站职责。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保证管理1、未取得产权备案登记证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吊、人货梯、物料提升机、吊篮)严禁安装使用。
2、产权单位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塔吊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包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包建安监〔2016〕34号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使用登记,有效防止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二)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已经外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在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三)各旗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管理(一)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按照项目专业分包有关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配备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装活动。
(三)外埠安装单位,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
(四)工程同一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个安拆单位负责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二手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审查,禁止对不符合规定、落后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严把设备入口关,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有关规定。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要及时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进行联合验收,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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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械拟安装位置,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做好设备基础的设计和施工。
4、在南平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取得南平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证;区外企业应完成南平市区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单位)信息登记。
5、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出租的设备,应为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本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向其他企业转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租赁个人或企业转租、挂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6、安拆企业不得承接未经南平市建设局备案或信息登记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业务。
7、租赁和安装(拆卸)合同统一使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示范文本。
确保安拆业务为同一家企业承担;安拆企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8、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对安拆企业办理告知业务时,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表一)中所列各项资料,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进行设备基础专项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对各部件、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专项施工方案。
12、安拆作业严格执行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制度,如安拆时间变更,只能向后顺延,并电话通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不得以各类理由提前安拆。
13、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受理告知材料后,出具告知材料接收证明,作为同意安拆企业现场作业的依据。
14、安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持《安装自检表》和《建筑施工机械安装完毕通知书》(附表二),到我站领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材料。
15、拆卸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持《建筑施工机械拆卸完毕通知书》,到我站领取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材料。
16、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验收合格后3日内,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
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18、安装企业派到安装(拆卸)现场的管理人员、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工人均应为告知名单中的,已在市建设局备案的本企业人员。
19、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并配备必要的辅助工人。
安拆前,安装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挂牌上岗。
20、轮式起重机等辅助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应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1、安拆作业时,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在现场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理企业应实行旁站监理。
2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附着杆安装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两端长度可调、销轴连接。
2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认真核查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场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检测,并如实向我站或市建设局反映;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
24、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有义务提醒和敦促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检测。
25、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要求,按照南平市建设局南建管[2010]6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6、建立诚信考核制度。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企业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限制承接业务直至清退出本地建筑市场等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
(单位)(安装资质证书
号:,资质等级:级),拟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市(县)区(乡、镇)路号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下列建筑起重设备(表一),现告知贵站,请予以监督。
并提供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表二):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资料及审核意见(表二)
说明:本表由告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告知单位、监督机构、登记机构各一份)。
告知单位(盖章):监督机构(盖章)
联系人:接收人:接收日期:
编号:
工程项目:安装单位:
安装内容:接收时间:
—————————————————建筑施工机械告知材料接收证明编号:
告知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材料已收讫,特此证明。
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
年月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完毕通知书编号:
南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
我单位安装(拆卸)的(项目、设备)已安装(拆卸)完毕,特此报告。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章)项目经理(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