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青政办[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
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函〔2021〕185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青政办函〔2021〕1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6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合力推动政务信息共享、服务流程优化、服务环节简化、服务方式创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一网通办、一事通办”取得初步成效。
(一)紧盯目标导向,优化平台功能。
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为目标导向,在2018年建成省、市州、县三级联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五级联动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向基层延伸,截至目前,已部署建成覆盖406个乡镇、4474个村(社区)的服务站点。
不断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在实现58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149项“省内通办”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创新开展“青新通办”和陕甘新青4省(区)“丝路通办”,促进政务服务供给与企业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对接。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出‘青松办’,打响青海的品牌”工作要求,目前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近16000多个服务事项可线上申报、办理及预约,“青松办”便捷度、满意度和知晓度不断提升。
(二)紧盯问题导向,加强系统融合。
以打通系统深度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堵点和难点为问题导向,各部门协同联动,整合共享,统筹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青政办〔2022〕8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2022〕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开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重要举措,以完善机制为牵引,以招大引强为重点,以园区平台为载体,以创新方式为路径,以提升能力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奋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为建设“六个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加强省级层面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市州及园区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形成统筹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全面招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围绕一二三产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面招引,突出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补短板,点面结合,靶向发力,实现重点产业领域招商引资新突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青政办[2002]138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2]1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1]1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现就省级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一)坚持按照单位职能、性质的变化调整财政补助形式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后重新界定的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形式。
(二)坚持改革方向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经费改革。
(三)坚持综合预算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和单位预算外收入相结合,根据单位取得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能力,确定财政补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二、经费调整的范围凡国家举办的省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
三、经费调整的标准按照经费管理改革的原则,在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过程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全额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助过渡,并为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进一步创造条件。
(一)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标准全额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青政办〔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信息化技术指南,优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功能,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政务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便利化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提升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水平。
加快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智能化功能建设,推动实现申请信息智能核验、常规化登记申请自动审核、流程信息一网公开、登记档案一网查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全面的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三)融合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青政[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青政[2003]4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青海省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为了缩小政府间公共支出的差距,努力保证困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同时又能调动州(地、市)、县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积极性,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财政部制定的《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基本原则:一是不调整州(地、市)、县既得利益的原则。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增量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来解决困难地区的财政困难。
二是维持基本需求的原则。
保证各州(地、市)、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转移支付办法的设计体现公平与效率,力求做到公正、合理、规范。
四是科学和透明的原则。
按照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转移支付范围和转移支付数额,尽可能做到公式化、规范化、公开化,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
五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转移支付的对象要突出重点,特别是缓解州(地、市)、县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困难地区的适度倾斜。
(二)基本方法:转移支付将按照规范的办法并参照各级地方政府“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差额来确定。
其中,“标准收入”按照各地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通过多元回归方法统一按收入模型计算确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青政办〔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日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青政办[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
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05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7日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原则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青政办[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高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转产。
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二)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以产业发展的重点关键领域为切入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加强管理创新,实现做优做强。
电解铝行业以构建水(煤)电-铝-铝合金-铝加工一体化发展模式为重点,通过资本层面的兼并重组,培育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骨干企业。
铁合金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及先进技术,鼓励省内龙头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结合产业布局、产品类型加快整合重组,形成若干家国内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相关工作作进一步责任分工。
请按照具体分工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我委牵头的工作(一)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加快落实《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构建“一屏两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六大区域”农牧业发展格局、“一轴两群(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工业化格局。
责任领导:于明臻责任处室:规划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2.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现代装备制造业为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成为支柱产业;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清洁生产为主,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生态旅游、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为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合理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责任领导:王景雄责任处室:产业处牵头,高技处、社会处、外资处、环资处、基产处配合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形成水能、风能、太阳能等为主体的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成全国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基地和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三)发展绿色产业4.加快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四)发展循环经济5.坚持走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青政办[2013]319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3]3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8日青海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依法在本省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变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由省政府授权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
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金融办会同青海证监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单位,做好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备案)、日常监管及风险防控和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省金融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本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4日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四章母基金及子基金终止和退出第五章母基金及子基金风险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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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文 号】青政办﹝2013﹞119号【发文日期】2013-05-23【实施时间】2013-05-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通过在部分行业施行并适时扩大范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适应第三产业发展、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和三次产业融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从税制上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支持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积累经验和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精细。
精心做好数据统计测算、任务分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各项基础工作,对试点情况进行预测,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二)统筹协调。
全面分解和统筹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在试点中的任务和进度,重点协调好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交接、税款入库调整对接以及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协调。
(三)平稳推进。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平稳有序进行。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始试点。
适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推广至所有行业。
(二)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税方式。
试点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企业在试点中的任务和进度,重点协调好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交接、税款入库调整对接以及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协调。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三)试点期间过渡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级和州(地、市)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3年5月31日前) 1.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州(地、市)、县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2.召开启动大会。
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部署和启动大会,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3.组织调研。
组织对省内试点行业、企业相关指标进行全面统计摸底,深入重点行业、企业现场调研,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和政策衔接相关方案。
(二)运行准备阶段(2013年5月22日—;6月30日) 1.制定试点配套方案和相关政策。
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宣传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和本方案,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分别制定试点过渡期政策方案、税收入库方案、模拟运行方案、税制转换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经费保障方案和试点工作应急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做到试点不留死角,政策衔接到位,工作不缺不漏,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确保全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宣传培训。
通过门户网站和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社会舆论氛围。
分级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以及纳入试点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改革试点的认识,掌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方法,提高试点实务的操作水平。
3.数据信息移交。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地税部门对试点企业登记造册,5月31日前完成试点范围税源户信息移交工作。
(三)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国税部门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试点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模拟运行工作。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起) 1.全面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试点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统一行动,全面组织实施。
国税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和政策培训,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
同时,梳理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坚决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和财政补贴的违法犯罪活动。
2.宣传试点成效。
及时收集试点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了解试点方案的优化完善情况,向社会各界、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宣传,为深化和扩大试点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3.做好扩大试点范围的准备工作。
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我省其他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扩大试点实施办法,并做好扩大试点的各项工作。
试点工作主要任务见附件2。
附件: 1.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2.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略) 附件1: 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程丽华 副省长 副组长:饶勇 省国税局局长 党明德 省地税局局长 晁海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多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海城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员:梅毅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晓容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志忠 省经委副主任 孙立明 省国资委副主任 陆宁安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志刚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加曲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卫强 省审计厅副厅长 索南加 省广电局副局长 陈伟 省统计局副局长 祁赤民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文升 省国税局副局长 杨菱芳 省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多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文升、杨菱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内设政策协调组、税收征管组和新闻宣传组,组长分别由多杰、刘文升、梅毅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部署指导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研究确定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制度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定各项过渡期政策、税收入库、模拟运行、税制转换、宣传、培训等具体方案;跟踪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沟通联系,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需要就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向领导小组拟定上报重大问题解决建议;解释试点工作各项政策,发布重要工作安排。
(三)按照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策协调、税收征管、新闻宣传三个工作组。
政策协调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税收收入和入库情况变动的协调。
税收征管组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征管。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负责试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和报道。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组织“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有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努力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将“营改增”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推行“营改增”改革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等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省国税局:主要负责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政策动向,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负责试点模拟环境的搭建,做好整体模拟运行测试工作;做好纳税服务和政策培训。
梳理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税控系统推行和发票核定工作;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与财税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做好试点企业报表收集整理、数据汇总等相关工作;做好向国税部门的营业税试点范围税源户信息移交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按照“营改增”试点有关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主要负责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入库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促进试点后商务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的“营改增”试点运行调研工作;做好流通企业、进出口企业的政策指导;及时向试点领导小组反馈其在“营改增”试点后的相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省交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与财税部门配合进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本行业经营状况、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了解本行业试点后的经营情况及税收负担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