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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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
(2012年7月25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交易所和我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均有一定要求,为方便项目引进,特别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一)投行立项标准
1、私募债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或监管机构不时修订的其他规定、且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且为非地产企业、金融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
2、发债企业应是所在行业的优势企业;
3、私募债发行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具有合理的用途;
4、应有外部增信措施;
5、主要财务指标要求
(二)承销标准
1、行业标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包括: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传媒业等;回避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2、信用级别:自有项目要求外部或内部主体评级达到BB级(含BB级;BB级相当于投机级别的最高级,也是现有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首次评级中发行人的最低级别;有外部评级的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无外部评级的使用内部评级结果;内部评级标准比照外部评级标准设置,以下同)以上;如果为客户提供回售承诺或出售回售权证,要求外部或内部主体评级达到A级(含A级)以上。
3、集中度指标:同时承销私募债总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3%;已承销尚未兑付的自有项目累计不超过净资本的100%。
4、如果是单纯通道业务,比照上述标准适当放宽,但要求受托管理人必须是银行或者第三方。
(三)承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