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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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准化治疗方案,药物的剂量根据患者体重确 定。全疗程分为强化期和继续期。
(一)初治肺结核(不含结核性胸膜炎)
初治肺结核包括病原学阳性和阴性肺结核。
1、治疗方案:2HRZE/4HR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次,
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公式说明:
=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规范诊断流程执行率
×100%
执行规范诊断流程患数者 诊断病原学阴性肺结患核者总数
患者编号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流程检查单
问诊
相关检查
诊断性治疗
辅助检查
诊断小
诊断流
有无活动性肺结核 有无结核可 病原 影像 病理
组讨论 抗感染 抗结核 程规范
接触史
疑症状 学 学 学
γ-干 分枝杆菌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1~2 个月
2~8 周
涂(+) 原初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原始初治方案
<2 周
否
无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2 个月
2~8 周
涂(+) 开始复治方案 是
涂(-) 继续原始初治方案
*所有患者必须完成2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如果患者中断 治疗前已完成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将再给予不少于1个 月的强化期治疗,而后才开始继续期治疗。即重新开始 初治方案,已完成的治疗不计在内。
治疗 治疗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评价
指标:符合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患者比例,大于或等于 95%
否
无 继续复治方案
涂(+) 重新开始复治方案 是
涂(-) 继续复治方案
所有患者必须完成2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如果患者中断治 疗前已完成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将再给予不少于1个月 的强化期治疗,而后才开始继续期治疗。 中断治疗>2个月者,均需要重新开始治疗,已完成的治疗 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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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复治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2个月末痰菌仍阳 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方案进行治疗, 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复治强化期方 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未使用链霉素 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 即4HRZE/6HRE,均应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第5个月末或 疗程结束时痰菌阳性为复治失败;
(2) 如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 细菌学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3) 所有初治失败患者均应重新登记,建立新病案, 分类为“初治失败”,用复治肺结核治疗方案治疗。如 有条件可增加痰培养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制 定治疗方案。
(4)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气管支气管结核、肺结核合并 糖尿病和矽肺等患者适当延长疗程至12月。
公式说明:符合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患者比例=
×100%
符合病原学阴性诊 肺断 结依 核据患者数 诊断病原学阴性患 肺者 结数 核
患者编号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检查单
肺组织结核
气管及支气管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儿童结核
必备条件 ①
其他条件②, ③,④,⑤,
⑥
诊断依
必备条 件①,
⑦
其他条件(②,③,必备条件其他条件②,③,必备条件 ④,⑤,⑥) ①,⑧ ④,⑤,⑥ ①,②
其他条件 ③,④
据符合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依据符合。 (2)编号说明:①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②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③结核 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⑥肺外组织病 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⑦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 ⑧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
(5)儿童结核严格按照体重用药,无判断能力的(5岁 以下)慎用乙胺丁醇
(6)单耐异烟肼的患者推荐治疗方案为9RZELfx。
(二)复治肺结核 1、治疗方案:2HRZES/6HRE或3HRZE/6HRE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 个月,用药60次。因故不能使用链霉素肺结核患者,则需要延长1个月的 强化期。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用药180次。 全疗程共计240次。 注(1)不能使用链霉素的患者,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即3HRZE/6HRE;
肺结核诊疗规范
目录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要点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的基本原则
1、所有患者必须进行痰结核分枝杆菌病原学检查(涂片、 培养或分子生物学),为提高患者病原学检出阳性率,应 重视送检标本质量,必要时转诊患者或将标本送有条件的 医院进一步检测。
2、每个县(区)须成立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诊 断小组至少应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核内科、 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由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5)儿童结核严格按照体重用药,无判断能力的(5岁 以下)慎用乙胺丁醇
(6)单耐异烟肼的患者推荐治疗方案为9RZELfx。
(三)结核性胸膜炎 1、治疗方案:2HRZE/7HRE或2HRZE/10HRE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 次,共2个月,用药60次。
5、县级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难以确诊的病例, 建议患者到上级相关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
6、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组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 对所有在治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病例定期讨论,对于过 诊、误诊的患者及时更正。每次讨论结果,详细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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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流程评价
指标:执行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规范诊断流程患者比例, 大于或等于95%
高。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 依据符合。
(2)编号说明:①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 相符的病变; ②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③结核菌素试验 中度以上阳性; 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 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⑥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
二、治疗方案
三、中断治疗或返回患者的治疗
(一)初治肺结核患者
表 5.5 中断治疗<2 个月的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疗
治 疗长 度
中 断治 疗长 度
是 否需 做 涂 片检 查
涂 片结 果
方 案选 择
<2 周
否
<1 个月
2~8 周
否
无
继 续原 始初 治 方案 *
无
重 新开 始初 治 方案 * *
<2 周
否
无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4)治疗前病原学阴性,治疗后2月末由阴性变成菌阳,做快 速药敏检测。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 复治强化期方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 未使用链霉素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 治疗方案不变,即4HRZE/6HRE,均应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 耐药者按耐药方案进行治疗;
(二)复治肺结核患者
治疗长度
中断治疗长度
是否需做 涂片结果
涂片检查
方案选择
<1 个月 1~2 个月 >2 个月
<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2 周 2~8 周
否
无 继续复治方案*
否
无 重新开始复治方案**
否
无 继续复治方案
涂(+) 原复治方案增加一个月强化期 是
涂(-) 继续复治方案
3、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患者可试行抗感染治疗, 此类患者可暂不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登记。2-3周 后复查胸片及再次作痰病原学检查,如果痰检为阳性则 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如果痰检仍为阴性,且 病变无明显改变,可由诊断小组再行定诊。
4、经鉴别其他疾病证据不足,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的患 者,经诊断小组讨论同意,使用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治疗 方案抗结核治疗2个月,每月复查胸片一次,抗结核治 疗有效可诊断为病原学阴性肺结核,将此类患者登记在 “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