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询问机制初探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审查和所进行的必要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定,宣告了以往通过较长时间正面接触涉案人员来突破案件的疲劳战术淡出,从而必须把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上,在初查上下功夫。
只有做好初查工作,才能使立案有坚实的基础,并使办案人员坚定信心,果断决策,推进侦查工作的向前发展。
一、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模糊,实践难。
关于初查工作,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故没有对“初查”概念进行界定,以致对在职务犯罪监督中如此重要的工作,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前的初查进行具体规定,那么,初查中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而对初查中的询问未作具体规定,故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于是,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所谓办案中打“擦边球”的情况。
本人认为,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
该法虽然未对初查中询问有关当事人的时间作出规定。
但法律既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出了如此保护,那么,对一般人来说,同样应当予以保障。
而且,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没有法律赋予,就没有这个职权。
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理解,立案前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也不得超过12小时。
可见,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调节检察初查工作的规范,所以,该法关于对传唤、拘传时间上的限制,对初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
2、时限过短、突破难。
案件当事人从询问到如实供述期间,心理转换一般要经过惊慌、畏罪、侥幸、对立、动摇、悔恨、认罪等阶段,而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无法在12小时内完成以上的所有转换过程。
贪贿案件通常具备作案次数多、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即使当事人是自首交待,或经过前期的心理转换过程,愿意配合侦查人员交待犯罪事实,但回忆、交待、记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对于⼀些不需要逮捕和挽留的嫌疑⼈,检察院可以请相关的机构出具传唤证,将嫌疑⼈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讯问,那么,检察院在办案时询问嫌疑⼈的流程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检察院办案时询问的流程1、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侦查⼈员负责进⾏。
为了提⾼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少于2⼈。
2、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证明⽂件。
3、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案情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时。
《⾼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
4、讯问的步骤和⽅法。
(1)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
(2)如果犯罪嫌疑⼈承认有犯罪⾏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检察院是中国司法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专门从事司法行政行为和犯罪侦查,保障正义的司法公正。
检察院的咨询活动,也称为“一般问话”,是检察院在检察报告期间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在检察报告中确定被害人的受害情况,确定涉嫌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解决纠纷案件中的纠纷事实有助于检察院审理案件及拟定检察建议书。
在一般问话程序中,检察官需要细心把握每一项问题,以及控制和把握被讯者的意思,以便准确捕捉被讯者的意志表达,收集有效的证据。
在一般问话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采取一定的套路进行问话,以便让被询问者能够更准确、更全面地提供相关信息。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审核性问题、抽丝剥茧问题和总结结论问题。
审核性问题,主要是表明实事求是、全面了解被害人、涉嫌人和事件准确情况;抽丝剥茧问题,主要是在审核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细化问题,寻求深层次的答案;总结结论问题,主要是针对抽丝剥茧问题的答案,进一步总结涉案实际情况,清楚地叙述事实结论。
首先,检察官要进行审核性问题,主要涉及被害人的个人基本情况、涉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行为的具体情况等,这样能够确定被害人及犯罪事实的真实性,以及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
其次,检察官需要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进行问话,以针对被害人及犯罪事实提出更详细、更深入的问题,以便从被害人、涉嫌人以及事实本身获取有效的证据,准确地描述犯罪事实。
最后,检察官还要总结结论,即从被害人、涉嫌人以及事实本身出发,把握犯罪的真实性及事实本身的清楚程度,做出正确的犯罪认定。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通过审核性问题、抽丝剥茧问题和总结结论问题等具体问题,收集所需要的有效证据,以便对被害人及犯罪情况进行准确描述,以及正确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主观恶意。
检察院一般问话套路的严谨性不仅有助于为司法审判提供有效证据,也有助于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因此,检察官应当仔细、周密地认真贯彻这一套路,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实际效果。
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突破初探
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突破初探
任学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800
[摘 要]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
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
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
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
式、讯问时间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
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
一片,这足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
察院。
220。
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初探
会和谐 稳 定 , 具 有十 分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本 文从 探索 涉检信 访案 限 , 群众 认识理 解水平 参差不 齐 , 致使 群众对检 察职 能、 信访条例 件 的规律 入手 , 对建立 健全预 防和化 解涉检 信访相 关机制 和制度 及相关 法律法规 了解不 多, 证据 意识 、 法律意识 淡薄 , 用法 律维护
健 全涉检 信访 案件 的预防 和化解 工作机制 , 通过做好 涉检 信访工 用 国家法律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推 动涉 检信访 案件 不断攀升 。 另
作, 进 一步加 强法律监 督和 自身监 督 , 维护群 众合法 权益 、 促进社
一
方 面法制 宣传 、 检 察宣 传等 方式单 一 、 深 度不够 、 影响 范围有
因素 , 甚至兼 而有之 , 各成 因之 间有着千 丝万缕 的联系 , 这种 复杂 因信 访得 到一些 非正 常 的利 益 , 致 使个 别群众 产生 了 “ 大 闹大 解
性是 由 目前的 司法 、 政治大 环 境决定 的 。 2 . 息 诉化解 困难 。 由于有 些涉 检信访 案件 形成 的原 因复杂 , 决、 小闹小解 决 、 不闹不 解 决” 的错 误认 识 , “ 信访不 信法 ” 。 例如 ,
耗 力且不 易见 效果 , 息诉 工作 难度 大。 解决 , 这 种“ 短视” 政策把 大量 疑 难问 题常期 留在基 层 , 基 层多 数
3 . 非 正常 信访 比例 高 。 在 信访接 待 中, 有个 别举报 人或 当事 情况 下只 能通过 “ 维稳” , 或通过 非 正常方 式满足 上访群 众要 求,
一
些 部门上. 级机 关为 了息事 宁人 , 对 下级一 些不好解 决或解 决不
有些 案件 由于 时间较 长 , 查证 难 , 认定难 , 再 受到 体制机 制 、 认识 好 的案件 , 不是 积极 协调 、 寻 找原 因、 勇担责 任, 而 是将 问题转 让
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以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为中心
.
关下一步试行此项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建议 第一 . 依法统一掌握逮捕的条件
及 证 据标 准 第二 . 立 健全 相 关 工作 建 机制 主 要 包括 : 立拘 留 通报 机制 、 建 完
善 重 大疑 难复 杂案 件 的适 时介入 机 制 、
切 实增强 突破 案件 获取 证 据 的能 力
建立 重 大疑 难 案件 协调 机 制 、 全捕 后 健
跟踪 监督 机 制 、 整 人 民监 督 员监督 程 调
序 的相 关制 度等 第 三 . 力改进 办案 着
方 式和 方 法 主要 包括 : 采取 直 接报 送
( 自《 东政 法 大 学学报 》 摘 华 20 第 6 ) 09年 期
人诉讼的滥用 衡量代表人诉讼的优越性 时以采纳对审机制 为宜. 即允许代表人或其他原告提 出启动诉讼 的请 求. 并在人 数、 诉讼标的及代表的充分性方面提 出证据证 明. 允许被 也要
纠纷解决方法所不具备的。 在这个意义上 , 对代表人诉讼优越
性 衡量 的 意 义就被 拓展 到 了规 制整 个行 业合 法 经营 的层 面。
自 侦案件审查逮捕权“ 上提一级" 改革对策研究 文叶 青 ◎
: 高人民检察院 已正式下发《 关于
省 级 以 下 人 民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由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逮捕 的 规 定 ( 行 ) ( 下 简称 《 试 》以 规 定》 通 过调 研 . 者认 为上 海 市推 行 ) 笔 此 项 改革 中可 能 遇 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主
权、 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 。 4 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 () 法诉讼活动相关 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 以增强检察监督 的约束力 即对 于尚未构成犯罪 的相关责任人员 , 由检察机 关 向其所属机关提 出处罚建议 若处罚建议没有被采纳 , 检 察机关可以报地方人大常委会 . 由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而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分析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机制分析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调查核实证据的核心环节,与侦查、庭审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相比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案件讯问方法不当而引起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拒供,影响公诉效果的情况,所以办案人员应当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在讯问时规范讯问语言、恰到好处地控制表情、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同时注重讯问内容的全面性,有效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技巧,为法庭指控做好充分的准备。
关键词: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策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有关问题(一)对于讯问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有些检察人员片面地认为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案头工作”,只要对在案证据材料准确把握、厘清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再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就可以了,片面的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仅是“核实证据”,而忽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在追漏等方面的作用。
(二)讯问时缺乏必要的技巧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主要是核实性讯问,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视程度不高,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技巧的实务不多等原因,造成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思路不多、方法不多,相对而言因循守旧、按部就班。
(三)讯问时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一是使用语言不规范。
要么过于口语化,要么过于法言法语,不能将法言法语与通俗易懂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讯问方式不规范,如存在诱导式发问。
三是讯问时间无法保证,致使某种程度上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四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不能很好地把握事实与证据、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
在一些于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五是对讯问的“度”把握不好,该深入的没有深入,不该深入的未能打住。
六是讯问条理不清楚,层次不分明。
没有按照构成要件的事实或犯罪行为发展的轨迹进行讯问。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在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毕就转到另一要件的内容上去,讯问的内容没有完整衔接,讯问内容转化得过于突兀,不够自然。
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
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检察讯问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办案人员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我在参与多起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检察讯问技巧心得体会,下面就分享给大家。
首先,在进行检察讯问前,要提前准备好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
这包括案件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才能更好地进行讯问工作。
其次,在讯问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专业的态度和冷静的思维。
不管面对的是何种性情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要保持冷静,不被情绪左右。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审视问题,避免出现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再次,在讯问中,要注重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
在开始讯问前,要对受讯人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其感觉到自己处于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减轻其压力和紧张感。
在讯问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受讯人的陈述和回答,不要打断或中断对方的发言。
通过倾听,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受讯人的心理和动机,从而更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在讯问中,要善于运用有效的问题技巧。
提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既要顺畅引导对方回答问题,又要避免问题的误导性。
要运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有用信息。
同时,对于矛盾或依稀的陈述,要善于追问并深入挖掘,以寻找更深层次的真相。
再者,在讯问中,要注重语言表达和沟通技巧。
要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受讯人进行沟通,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
另外,在提问时要注意语气和表情的控制,避免对受讯人产生压力和恐惧感。
对于受讯人的不配合或抗拒,也要善于换位思考,寻找合适的方法和角度,以便更好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最后,在讯问结束后,要进行适当的总结和归纳。
要对受讯人的陈述和回答进行梳理和分析,将相关信息归纳整理出来,以便于后续的案件处理和调查工作。
同时,还要对讯问过程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反思,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讯问能力和水平。
以上就是我在检察讯问工作中的一些技巧心得体会。
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二、 强 化 主 任 检 察 官 视 野 下 检 察 职 业保 障 机 制 建设 。 确 保 过 问 案 件 记 录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应 对 过 问 案 件 记 录 制 度 带 来 的挑 战
目前 , 检察队伍 的整体 素质和司法
件 的效率 和质量 , 不仅 反映了检察官的
能力 与检察机 关 内部 人员过 问案件 记
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 也反 映了检察官
录制度 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 推进检察 办案 , 我们要消除任何 对执 行上述规定 的工 作 态 度 和 敬 业 精 神 , 而 检 察 官 精 湛 饱满的工作 热情要靠完善 人员 过问案件 记 录制 度在 司法实践 中 的抵 触情绪 , 认 认真真 、 踏 踏实实地 执 的工作水平 、 的贯彻落实 , 检察 人员的能力素质至关 行好这些规定 , 确保 过问案件记录制度 的职业保 障体 系来保证 , 离开了职业保
( 一) 提 高认 识 和执 行 过 问案 件 记 录 通地领 会和把握 , 转 变司法 观念 , 要从 地进行法律监督 , 就必须具有能够及 时
制度的能力。 广 大检察人员要 高度重视 思想上认识到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 发现 法律实施 中存在 的违法情 形 的权 并充分认 识到 中办 、 国办《 领导 干部 干 分工负责原则是检察权 的基 础原则 。 对 力 。发 现 是 前 提 , 而 发 现 违 法 的手 段 主
面的内容 , 在案件 办理 的不 同阶段如将
( 二) 需根据 检 察机 关 内部 业 务部 门 院 或 上 级 院领 导 干 部 因履 行 职 责 对 正
浅谈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询问技巧
浅谈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询问技巧作者:冯承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5期摘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由于核查询问的对象、内容、目的、定位具有特殊性,由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难度很大,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切实履行职责,讲究询问的技巧,严格遵守询问的一般规则,注意询问的方式,及时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注意结合监所检察日常工作和侦查行为进行核查询问并注意核查询问材料的完整,保证核查询问制度有序规范地进行。
关键词:核查询问特殊性要求方法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中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不同于一般询问,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在实践中特别注意询问的技巧,讲究询问方式,核查出侦查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死亡真实情况,才能实现设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目的。
(一)核查询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这些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一是所犯罪行重大,其所犯罪行往往都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
二是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进宫、二进宫等累犯、再犯,其面临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
三是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嫌疑人多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有着较强的反侦查、反讯问、反询问的能力,对各种讯(询)问警惕性很高,极易采取应对讯(询)问的办法。
四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常常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处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案件事实尚不明朗,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往往底数不清,加上犯罪嫌疑人有意抗拒,使得进行核查询问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更难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
检察委员会制度初探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检察委员会制度初探王姗摘要深入检视和探讨检察委员会制度,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这一制度从何而来?其创立初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其又是如何发展至今?本文试沿着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脉络,溯源而上梳理出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基础;同时,进行比较法和实证地研究,横向考察具有类似价值属性的域外制度,深入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在比较和实践中发现弊端和不足并寻找可行性解决方案,博采众长探索制度改革的新路径。
关键词检委会制度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中图分类号:D926.I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112-02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
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性质和重要意义,正确认识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在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等,从而充分发挥制度效应,成为一个时代解决的紧迫问题。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创设之初有二:一是为了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内部重大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民主监督问题;二是为了对部分重大案件包括不起诉等司法权力予以适当限制平衡,基本方式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合议制,其制度性质在本质上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问题,是对重大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约与平衡机制。
旨在以民主的力量利智慧保证在重大问题决策和重大案件处理上作出正确的决定;通过J J¨强集体监督,有效地防止处理案件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以保砭法律的正确执行。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基础研究(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权的上位概念是司法权,检察权的行使必然要遵循司法规律。
“检察一体”制度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初探——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视角
行政检察初探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自我国行政检察制度实施以来,行政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检察工作,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本部门对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工作回顾1.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本部门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行政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研讨会等形式,深入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使全体检察人员对行政检察工作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
2. 强化监督,维护公正本部门紧紧围绕行政审判、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一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三是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及时启动调查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优化案件办理,提升工作效率本部门坚持“快捕快诉、快审快结”的原则,对行政检察案件实行集中办理、快速办理。
通过简化案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4. 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本部门积极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加强协作,形成行政检察工作合力。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调研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取得实效。
三、存在问题1. 检察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检察人员在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还不够扎实,影响到了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2. 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足。
社会各界对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导致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不够。
3. 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部分行政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协调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1.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检察队伍业务素质。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提升全体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
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以应然范畴与实然配置为视角
关 键词 : 检察 权
应然 范畴 实然配置
运行 机制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 7 — 502 1)2— 07一 0 ) D96 3 A 1 3 48 (000 05 (4 6
法 、守法 、司法行为 ,一是 纠察违反 法律事件。
力。尽管检察机关是 国家专 门的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 督
是其职责,但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靠的是职权,也就是检
察权。从权力的性质来说 ,我 国当代 检察权 应当也 只能 定
位为 “ 检察权 ” ,它具 有独特 的属 性和特 征 ,与行 政权 和
审判权 是平行的权力 ,而没有种属关 系。 简言之 ,笔者认为 ,检察权就是 检察 机关依 法享有 的
( 总第 17期 ) 5 ( u O17 Sm N 5 )
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
以应然范畴与 实然配置 为视 角
周会 茂 冯祖 兴
( 1九江学院政 法学院 江西九江 3 2 0 ;2江西瑞 昌市人 民检 察 院 江西九 江 3 2 0 ) 305 3 20
摘要 : 中国检 察权 的应 然 范畴 包括检 查 权和 纠察权 两方 面的 内容 。优 化 检 察权 的 配 置 ,
可见检察 ,是指法定机关依 照法定 方式专属享 有的代 表 国家检查 国家机关执 法 、司法 和公 民、法人 、其他 组织
守法情况并 纠察违法事 件的职能。 2 、检察权 的应然性 质。一 直 以来 ,理 论 界对 检察 权 的权力属性 争论非 常激 烈。主要 有行 政权 说 、司法 权说 、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 和法 律监 督权说 四种观点 j 。笔者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在民族地区实施问题初探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5 7 3 8 ( 2 0 1 3 ) 0 2 — 0 1 2 — 0 6
犯罪事实、 核对责任能力、 核对证据合法性、 核对逮 确 定 的审查 非常必 要 。为此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会 同 关 于审 查逮捕 阶 段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捕 必要性 。叫涉及 犯罪 嫌疑 人 的年龄 、 精神 状态 , 犯 公 安部制 定 了《 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合法收集, 涉案赃款赃物是否合 的规 定》( 以下 简 称 《 规 定》 ) , 并于 2 0 1 0年 1 0月 1
法 扣押 、 提取, 犯 罪 嫌 疑人 对 于犯 罪 现场 和 犯 罪 对 日正式 实施 。 觇定》 有 利 于积 极推进 检 察权 改革 ,
象 的指认 、 辨 认 是否 合 法 进行 , 犯 罪嫌 疑 人 是 否 具 改进侦 查监 督部 门 的审查批 捕 工种因素 的影 响, 查逮捕 阶段 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的程序 问题 , 以提高 审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会发生不稳定的变化。因此 , 检 查逮捕 案件 质量 。但 是 , 由于 民族地 区特 殊 的 自然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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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 疑人制度 在民族地 区实施问题初探
环 境和 主客 观条 件 , 实施 审查逮 捕 阶段 讯 问犯 罪 嫌 当依法 告 知其 享有 的诉 讼权 利 ,认 真 听取其 供 述 、
询问证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询问证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姜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询问证人是自侦案件中最常见获取证据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询问证人总难以获得理想中的效果。
本文试图通过对询问证人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析强制询问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询问证人;强制询问;制度设计通过询问证人获得证言是侦查取证的重要内容。
询问证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的方法,应在保障证人的权利不受国家侦查机关不当侵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重要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是自侦案件中最常见获得证据的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询问证人想取得理想中的效果却不那么容易。
先让笔者试举几个在询问证人过程中吃“螺丝”的例子。
一、检察机关询问证人现状1.通知证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知证人是询问证人的第一步。
通常检察干警在与证人见面之前,一般只有一个电话号码,由干警打电话与证人沟通。
在实际中,笔者就遇到过几个事情非常值得我们反思。
先让我们看看这几个例子。
例1、某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证人甲来检察院作证。
在电话中,该干警语气不够坚定,再加上表达不够清晰,一通电话说完,甲不肯来。
说没有听过检察院还有“反毒”局,认为打电话的干警是骗子,直接挂断了电话。
例2、某院反贪局干警电话要求证人乙来检察院作证。
当天乙在外地出差,两人电话约好第二天乙前来作证。
第二天乙没来,该干警又打电话询问,乙推说自己没有时间,又要改天。
该干警比较生气。
结果两人话不投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意气用事的结果自然是工作没办法继续。
2.与证人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电话通知证人,只是与证人沟通的第一步。
获得证人的认同,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才是目的。
例3、还是证人乙。
笔者与另一名同事找乙制作谈话笔录。
当我们需要乙回忆某些细节时,乙不太配合。
当我们想让乙提供一些书证时,被乙拒绝。
乙说找不到了,并配上一脸不耐烦的表情。
笔者提出去乙办公室帮助寻找书证,被乙当场拒绝,乙一口咬定已经找不到了。
检察调查制度初探
和规 范性文 件的制定 ,是建立检察 调查制度 的坚 实基 础。 三 、检 察调查制度 的主要 内容 检 察调查虽 然没有法律 上的明确规 定 ,但基于职 务犯罪 具有特 殊性 的现 实需要 以及 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有 必要 将其 作为查办渎职 犯罪 案件 的一项制度予 以重视 。依据 高检 院和各 级检察机 关的规 范性 文件 ,结合 反渎职侵权工作 的实 际 ,努 力探索 能够切实可行 又行之有效 的措施 ,将检察 调查 规 范化 、程序化 ,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形成完整 的检 察调 查制度 。 ( )检察 调查的指导 思想 和 目标任 务 。指导思想 ,从 一 大 的方 面说 ,是 维护社会 的稳定大局 ,贯彻落实 “ 三项 重点 工作 ” ,尤其 是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活动 ,发现社会管理方面
锐 意改革创新 者提供 ‘ 个稳 定 、高效 的发展环境 :另外 ,中 央 关于深入推进 社会矛盾化 解 、社会 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 法 “ 三项重 点工作 ”的战略部署 、两 院三 部联合 印发的 《 关 于对 司法工 作人 员在诉讼 活动 中的渎职 行为加强法律 监督 的 若干规 定 ( 行 ) 试 》以及最高检发布 的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 势下 惩治和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工作 若干 问题 的决定》( 即三十 条) ,都对 反渎职侵权工作提 出了新 的要求 。应将反渎工作摆 到 党 和 国家 中 心 工 作 中 去谋 划 、 去 推 进 , 切 实 承 担 起 推 进 三 项 重点工作 ,保 障科学 发展与社会和谐稳 定的历 史责任 ,建 立健 全的渎职侵 权案件 调查工作机制 。这些相关 的方针 政策
存 在 的 不足 和 漏 洞 ,进 而 推 动 社会 管 理 创 新 ;从 小 的方 面 讲 , 是 为了加 强执法 办案 ,通过检 察调查 ,将法 律付诸实践 ,从 调查 中发现和掌握 渎职侵权犯 罪的事实和 证据 ,打击犯 罪行
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的完善与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于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和落实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建立完善的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检察人员作为执法者,应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现公正、公正、公正。
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检察人员通过权力过问案件,以达到其中一种目的的现象。
建立完善和落实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可以让整个案件过程都进行记录,从而使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可以被公正地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公正效果。
其次,建立完善的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有助于解决权力过大问题。
由于检察人员拥有举证、询问、拘留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一些不法检察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通过制定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可以让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同时也可以提醒检察人员自我约束,避免滥用职权问题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再次,建立完善的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一些案件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需要检察人员多次与涉案人员、当事人等接触。
如果没有过问记录制度,可能会导致案件调查过程中信息的遗漏和混淆,进而延误案件的办理时间和效率。
而一旦建立了过问记录制度,不仅可以明确记录每一次过问的内容和目的,还可以方便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线索的追踪和整理,提高执法效率,推动案件顺利办理。
最后,建立完善的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有益于检察人员的职业发展。
过问记录作为检察人员案件办理的重要证据之一,可以反映出检察人员在案件调查中的态度、能力和责任心等方面的表现。
对于那些工作出色、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检察人员来说,过问记录可以成为他们晋升或获得其他荣誉的参考依据,进一步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司法机关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总之,完善和落实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解决权力过大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促进检察人员的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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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询问机制初探
发表时间:2011-12-29T15:01:56.17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牟少华张峰[导读] 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检察人员询问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意见的机制尚无章可循。
牟少华1 张峰2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三亚 572000)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12-01
摘要:在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人员重于对侦查卷宗的书面审查,而轻于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这不利于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也不便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检察人员询问制度可以改善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
本文依据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询问制度进行了初步探析。
关键词:检察人员询问制度;审查逮捕;实体;程序
一、实践基础:检察人员询问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由于立法层面的空白,检察人员询问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意见的机制尚无章可循。
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1、对侦查人员的问询。
对于有争议或者有疑问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根据需要随时电话通知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到检察机关承办人的办公室当面问询,或者只是通过电话问询,或者检、侦人员共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问询的内容多为对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方面的疑问,很少是询问侦查人员的意见,这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在检察人员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的准司法职能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此外,检察人员有完整的侦查人员提供的用以审查逮捕的案件卷宗,这也减少了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的问询率。
对侦查人员的问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和检察机关与侦查部门的相互制约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该类问询率接近53%[2]。
2、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讯问)。
此类问询(讯问),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是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进行,并严格遵守“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流程。
该类问询(讯问)率达到100%(刑拘在逃人员等无法问询的情况除外)。
原因如下:一、审查逮捕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逮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制造者”,其对发现案件事实及获取证据等方面至关重要;三、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直接接触,且双方有现实的利益冲突(一方追求侦破案件,一方追求掩盖案件事实),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询达到对侦查人员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提审犯罪嫌疑人”遵循的是一种“纠问模式”,其目的主要是“印证”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而不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3、对律师的问询。
依法理而言,无论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检察人员与律师的关系本应对等,这也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当然要求,所以,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中理应积极主动与犯罪嫌疑人所聘请律师平等对话。
工作中,虽然《检察机关办案规则》明确规定:有聘请律师必问询,但检察人员一般很少问及律师对案件的意见。
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承办人员一般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并将内容记录下来附于卷内。
该类问询率不足8%[3]。
原因如下:一方面,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较少,这是问讯率低的根本原因。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案件,检察人员均能依规定办案,该类问询率则达100%;另一方面,法律对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不高,检察人员很少涉及对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问,故在重实体的理念下,检察人员没有问询律师的必要。
二、法理依据:检察人员询问制度的根基及改革完善方向
1、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监督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的意见是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2、客观义务。
作为法律监督工作者,检察官除具有追诉犯罪、打击犯罪之责外,还要承载法律监督、维护诉讼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
检察人员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等人的意见是其客观义务的必然要求。
3、诉讼结构。
“全程三方化”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发展趋势,“三角结构”在向审判前拓展。
当然,在国外,伴随的过程是,审前程序重要程度的逐步提高。
在我国则是对权力本位审前程序的结构性改造。
检察人员询问制度改变了以往审查逮捕主要依靠侦查卷宗[4]的做法,由“静态”审查走向“动态”交流、由“单一主体”变为“多方参与”的模式,该制度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将“变通的三角结构”审判模式[5]延伸至审查逮捕阶段的有益尝试。
三、制度完善:以基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为语境
1、实体方面:
首先,确立该机制的适用原则。
总的原则要体现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具体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原则、效率原则等。
其次,细化该机制的适用范围。
一、严重犯罪案件。
如杀人,爆炸等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案件。
如团伙犯罪的案件等。
三、判刑较重的案件。
刑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适用。
五、对承办人员意见不一的案件有条件的适用。
第三,规范该机制涉及人员的行为。
首先,协调检察、侦查、监所等有关部门的规范合作。
其次,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被害人等人的权利和义务。
2、程序方面:
(1)时间。
首先,确定检察人员介入的时间。
应该在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之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的任何诉讼阶段。
其次,建立延期办理机制,确保争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并做好与侦查部门侦查期限的衔接工作。
如重大争议案件可以由承办人员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申请延期1-3天办结等。
(2)次数。
问询意见的次数应该控制在每人1-3次为宜。
多者,会增加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并影响办案的效率;少者,会降低办案的质量。
(3)地点。
首先,听取侦查人员和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意见应该在检察机关专门的询问室进行。
其次,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可以在检察机关或者羁押场所的专门询问室进行。
第三、听取被害人、证人的意见应该考虑其利益,选择方便其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问询期间,必要的时候,应该进行全程录音录象,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作者简介:
1.牟少华(1965年--),女,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2.张峰(1978—),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