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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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必备条件
一星级旅行社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经营满1年。 有与接待旅游者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用房, 营业环境整洁, 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销售的旅游产品不少于5个。 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2、经营业绩: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 上年度组接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3、内部管理: 节假日应有人员值班。
6、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
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 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7、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1、一般要求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经营满1年。 有与接待旅游者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用房, 营业环境整洁,经营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销售的旅游产品不少于10个。
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2、经营业绩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上年度组接人数不少于4000人次。
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
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4、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社(网点)设立条件
1、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
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
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 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
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2、经营业绩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上年度组接人数不少于100000人次。 上年度缴纳税金不少于100万元。 3、内部管理 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的旅行社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有会计师以上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近两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节假日散客接待应正常营业。 接待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企业标识和岗位标牌。 设立的服务网点与总部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拥有统一的企业形象标识或品牌标识,并在所有的子公司、分 公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使用国家工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星级旅行社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经营满2年。 有与接待旅游者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用房, 总部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营业场所整洁明亮,物品放置整齐,设有咨询接待设施。 至少有1条特色线路。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8人。 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2、经营业绩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上年度组接人数不少于8000人次。
与接待社、旅游景区及车船公司等产品供应商签订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规范建立和管理旅游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
供经营数据和旅游团队资料。 设有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 建立并规范执行旅游投诉制度。 有旅游投诉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二)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向南京市旅游委提出 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旅游委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 查看场所)。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项目,可以接受旅游者网上咨询和预订。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不少于20人。 能提供不少于3种外语导游服务。
有4条以上特色线路。
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2、经营业绩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上年度组接人数不少于30000人次。
上年度缴纳税金不少于20万元。
3、内部管理 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
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 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5、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 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 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 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3、内部管理 有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节假日应有人员值班。 使用国家工商和旅游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与接待社、旅游景区及车船公司等产品供应商签订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规范建立和管理旅游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 旅行社出境旅游资质申请相关条件:
1、基本要求:为南京市旅游协会会员单位;江苏省四星 级以上旅行社(含四星级);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且未因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处罚。
2、注册资本:100万以上。 3、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4、员工数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100人以上。 5、上缴税金:上一年度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
(三)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在旅游委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
保证金。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 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 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 损失的。
提供经营数据和旅游团队资料。
设有专人负责安全、质量管理。 建立并规范执行旅游投诉制度。 有旅游投诉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有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星级旅行社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经营满2年。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有与接待旅游者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用房, 总部经营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营业场所整洁明亮,物品放置整齐,设有咨询接待设施,并有统一 装饰和标识,有规范的中英文说明。 营业区域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并提供饮水、阅读及信息查询等设 备或物品。拥有本企业独立网站,网站服务功能涵盖企业主要服务
5、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 咨询服务规范。
旅行社星级评定
根据江苏省星级旅行社评定标准,星级旅行社分为一至五星
五个等级。旅行社应具备相应的必备条件,逐项达标后,方可进
入综合考评。 旅行社综合考评总分为500分。一星和二星级旅行社不评分,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规定最低得分线:三星级200分, 四星级300分,五星级400分。
旅行社、分社及网点设立条件
一、旅行社设立条件
(一)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不少于3名导游(签定劳动合同、购买劳动保险)。
(四)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 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
(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
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 务。
与接待社、旅游景区及车船公司等产品供应商签订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规范建立和管理旅游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提供经营数据和旅游团队资料。 设有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 建立并规范执行旅游投诉制度。 有旅游投诉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有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或演练。
一、评定权限
评定四星和五星级旅行社,由省旅游局安排省级星评员进行 评定;评定三星级旅行社由市旅游委安排市级星评员进行评定;
评定一星和二星旅行社由各区旅游局进行评定。
二、等级管理
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违反本标准 规定,经旅行社等级评定机构认定后,作出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 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旅行社在取得等级一年后方可申请等级变 更。旅行社经相应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后,星级标志使用有效期为5年, 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使用国家工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建立和管理旅游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经营数据和旅游团队资料。
有旅游投诉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有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星级旅行社必备条件
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星级旅行社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经营满3年。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有与接待旅游者相适应的独立产权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用房, 总部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经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营业场所整洁明亮,物品放置整齐,设有咨询接待设施,并有统一 装饰和标识,有规范的中英文说明。 营业区域设有旅游者休息场所,并提供饮水、阅读及信息查询等设 备或物品。 拥有本企业独立网站和二级以上域名,网站服务功能涵盖企业主要 服务项目,可以接受旅游者网上咨询和预订。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数不少于100人。 能提供不少于4种外语导游服务。 有10条以上的特色线路。 无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等行为。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2、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
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 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
3、内部管理 使用国家工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建立和管理旅游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提供经营数据和旅游团队资料。
建立并规范执行旅游投诉制度。 有旅游投诉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有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节假日散客接待应正常营业。 接待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企业标识和岗位标牌。
设立的服务网点与总部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拥有统一的企业形象标识或品牌标识,并在所有的子公司、分公 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使用国家工商和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