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第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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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 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 年9月30日以(19 )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 )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 ) 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 ) 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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