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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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学科,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对民诉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诉讼主体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主体。

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抗辩,法院则行使裁判权。

此外,还存在其他诉讼主体,如第三人和公诉机关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定条件的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

二、管辖权和受案条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地域、案件性质和案值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则,如专属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等。

受案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要求,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诉讼请求的清晰等。

三、诉讼的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提交和诉讼请求的表达等。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的行为,其中包括辩护事实和抗辩理由等。

法院依法对起诉和答辩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四、举证和质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举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将依据举证方的证据重要性和证据能力来进行认定。

五、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审判程序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等。

审判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六、上诉和再审当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判一审判决的行为。

而再审是指在一审和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违法,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和再审都是对一审判决的复查机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自考民事诉讼法00243】重点资料【考试必备】

【自考民事诉讼法00243】重点资料【考试必备】

【自考民事诉讼法00243】重点资料【考试必备】内含【简答、论述】1-1-1.民事纠纷概念、特点答: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特点:①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③多数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1-1-2.民事纠纷类别答:①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关系流转的民事纠纷;②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1-1-3.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和种类答: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种类: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和仲裁〕、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答:1.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特点:①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②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③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④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1-1-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点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达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1-答:①主体: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当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②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背景和重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范围包括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

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总论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理论。

其中,合议制度、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全制度等是重点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程序。

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主体,执行程序则是实现判决和裁定的过程。

执行程序虽然较为独立,但也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当事人及代理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得到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

同时,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上诉和申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手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

证明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的过程。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如实体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的时间顺序和空间形式。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权益纠纷解决。

通过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人们可以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一、重点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及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

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

考生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定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当事人的变更等情况。

此外,还需了解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等。

管辖制度。

这部分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考生需要了解各种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诉讼证据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证据的种类、收集、质证、认证等规定,以及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诉讼程序。

这部分内容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考生需要了解各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

执行程序。

考生需要了解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与当事人变更等问题,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这部分内容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等,考生需要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应用。

二、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待或歧视。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以此为裁判依据。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民事诉讼法

2021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狭义:《民事诉讼法》
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
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
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
1.对人效力
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
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
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
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
真题与解析。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针对民事诉讼法考试的重点知识进行详细阐述,为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有益的参考。

重点知识概述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执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重点知识和容易忽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诉讼权利平等、辩论、诚实信用、处分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也是考试的重点。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需要仔细辨别。

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掌握。

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的种类、收集、质证、认证等。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执行制度:包括执行申请、执行措施、执行异议等。

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实际应用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

重点知识详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权利平等、辩论、诚实信用、处分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超越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原则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依据。

(2)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该原则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欺骗对方或者故意隐瞒事实。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以下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考试重点的一些分享。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所拥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对等的。

比如说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呈现证据并且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我之前就在这卡住了,以为原告可能会有更多优势,后来发现重点在于平等,法官会平等对待双方的权利。

这个特别关键的还有管辖制度。

它决定了一个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

例如合同纠纷,就得分清楚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等法院有管辖权。

这里面很容易混淆的就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些特殊规则。

比如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像不动产纠纷就得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很明确,但如果碰到与合同纠纷搅和在一起的情况就可能犯迷糊。

我在做练习题的时候就遇到过,一块开发房地产的合同纠纷,既涉及合同又涉及不动产,当时就不确定到底能不能按照普通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后来发现重点在于这类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纠纷核心还是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一定要注意诉讼参加人这部分。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

当事人中的第三人是容易被忽视的。

例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很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原告的地位;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辅助一方当事人,但是他有自己的特殊诉讼权利,像可以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提出上诉。

对了还有个关键点就是证据。

它可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

从证据的种类,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到证明责任的分配。

比如在侵权诉讼中,一般来说原告要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这中间每种侵权类型还可能有特殊的证据要求。

俺记得有一道题是关于医疗侵权纠纷的,按照相关规定医院要对自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这与常规的举证责任分配就有所不同,这就是理解中的一个重点和容易混淆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学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学重点整理

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a.自力救济。

包括自决与和解。

b.社会救济。

包括调解(指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c.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专指诉讼。

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2、解释诉讼标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a.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和享有的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指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b.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只是请求法院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

c.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

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

d.3、案例: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A对B提起离婚之诉,A同时提出B有恶习和受B虐待两个离婚的事实理由。

问:本案例有几个诉?4、简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平等。

A.其内容有:a.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平等并非诉讼权利完全相同,是指诉讼权利的对等性和相对应性。

诉讼权利平等还包括诉讼义务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

(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b.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手段和机会。

B.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从立法、司法、当事人自己保护三个方面说明。

5、专属管辖的概念、继承遗产和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a.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

b.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对其重点知识进行归纳,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归纳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它们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 当事人平等举证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公开证据和质证。

(5)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制度:(1) 回避制度: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

(2) 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 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判决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时间和步骤,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程序:(1) 起诉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2021年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2021年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自愿是指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合法是指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前重点复习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3《民事诉讼法学》考前重点复习一、选择题1.合议庭的内部关系:(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3)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4)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2.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陪审制度仅限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法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5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开6.适用一审终审的主要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5)大多数的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8.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仍然应当制作调解书。

9.诉讼中止:(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适用范围: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一_0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一_0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一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复习建议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

从题型来讲包罗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2、社会救济具体包罗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例题」按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种类的划分标准,仲裁属于()。

(2007年1月单选)A.公力救济B.自力救济C.司法救济D.社会救济「答案」D「解析」仲裁与调解是社会救济的两种方式。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例题」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2008年10月单选)A.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B.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解决C.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解决D.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解决「答案」B「解析」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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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必然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不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必然法律后果的客不雅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罗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不雅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或消灭。

11.诉:从微不雅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不雅来看,是法律规定庇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必然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动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必然的事实和行为而变动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动,就是变动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客不雅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不雅运行的基本准则。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彼此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必然合同的诉讼行为。

20.辩说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本身的主张和按照,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既包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罗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

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需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包管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庇护。

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

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1.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需由必然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合同变动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32.合同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同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3.裁定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3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身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办法。

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表现审判民主。

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本身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不然,即视为违法。

41.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本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

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

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7.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48.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9.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50.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庇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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