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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18•【文号】市监稽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监稽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将其作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投入保障要求,积极协调将执法装备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需要。

加强执法装备使用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持续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突出综合执法特点中办发〔2018〕62号文件指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是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的,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为体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特点,适应监管发展需要,本意见统筹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不同执法业务对执法装备的现实需求,综合确定执法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统一按照功能分类,不再分设业务类别。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

市场监管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市场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局是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垄断、欺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市场监管相关事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市场监管局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监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库,做好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市场监督计划,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处理市场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局定期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监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汇编

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汇编

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汇编市场监管是指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在市场监管的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有不予处罚、免罚、轻罚和重罚等处理方式。

下面是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汇编。

一、不予处罚的处理依据:1. 法律规定免于法律追究的情形: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如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限制性措施。

2. 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追诉标准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某个违法行为不符合刑法追诉标准,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予处罚。

3. 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违法行为,有正当理由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如紧急救援等。

二、免罚的处理依据:1. 自首:当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可能可以被免除或减轻处罚。

2. 法定免除处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行为可以被免除处罚,如取得许可的行为。

3. 判决免除处罚的情形:当法院针对某个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并认定对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可以免除处罚。

三、轻罚的处理依据:1. 情节较轻:当某个违法行为的后果相对较小,社会影响有限,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轻罚的方式。

2. 公民自首: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自首,并积极进行赔偿或消除危害,可以依法予以轻罚。

四、重罚的处理依据:1. 情节严重:某个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甚至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可以依法采取重罚的方式。

2. 多次违法:当某个市场主体多次违法,且违法次数较多,情节严重时,可以依法予以重罚。

以上是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汇编。

在市场监管中,权威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情节轻重,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实现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doc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doc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摘选)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销售发票)(一)、食品批发企业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3、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二)食品经营企业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3、有批发经营的查销售台账或销售票据禁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三)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禁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罚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三、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四、未按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五、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先)禁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则:《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否履行检查、报告义务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容;(二)是否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三)是否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第一节: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市场监管执法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秩序的维护,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机构具有立案、调查、处罚和执行等权力。

在发现市场违法行为后,执法机构可立案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取证和调查,最后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执法机构有权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可以随时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遵守市场规范和规定,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和违法经营等行为。

三、执法机构可以对市场进行价格监测和调查。

为保障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查,对操纵价格和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确保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四、执法机构可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权益保护。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者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方法市场监管执法程序和方法的合理运用,有助于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后续的处罚和执行提供有力支持。

二、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实施全面的监督。

通过建立监督体系,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执法机构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和广度。

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手段,如日常巡逻、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等,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四、执法机构应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

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享执法信息和资源,提供全面的执法服务。

第三节:市场监管执法的风险防控和纠错机制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风险防控和纠错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执法中的失误和偏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国市监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是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的。

要充分认识到,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重心下沉,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一)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作者:————————————————————————————————日期:2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序号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实施时间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5.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7.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序号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实施时间8.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9.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10.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11.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市场监管执法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明确规定,需要建立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原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讨论市场监管执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为民、改进创新的原则,以实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

二、市场监管执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公平原则: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

3. 服务原则:执法要以服务为宗旨,提供帮助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4. 科学原则:执法要科学有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5. 效率原则:执法要高效、便捷、及时,确保市场秩序的快速恢复和维护。

三、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1. 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的合法依据。

2. 前置程序: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之前,应进行合法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等程序。

3. 执法方式:执法时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等,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和效率。

4. 执行力度:执法机关在执行执法行为时,应秉持公正、严谨、果断的原则,确保执法的有效执行。

5. 救济程序: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

四、市场监管执法的措施1. 执法主体: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执法培训: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执法培训。

3. 执法信息化: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市场监管执法信息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的可追溯性。

市场监管法律依据汇编

市场监管法律依据汇编

市场监管常用执法依据汇编(一)目录一、综合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1.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3.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二、商事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10.个体工商户条例IL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16.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17.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8..企业登记程序规定1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直销管理条例4.禁止传销条例5,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四、价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5.禁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五、知识产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6.特殊标志管理条例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8.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10.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六、广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广告管理条例七、网监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九、市场合同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7.电影管理条例18.国军服管理条例19.种畜禽管理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3.殡葬管理条例2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6.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0.出版管理条例3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食流通管理条例34.旅行社条例35.印刷业管理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7.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38.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39.拍卖监督管理办法40.洗染业管理办法41.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十、食品药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10.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12.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7.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8.食盐专营办法19.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十一、产品质量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十二、特种设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十三、标准计量与认证认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6.认证机构管理办法7.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8.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法律40部行政法规59部司法解释9部部门规章49部地方性法规1部共计158部。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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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引言:市场监督管理法(简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为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法》的全文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风险管控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

其中规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责、查封、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执法手段的执行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市场监管行为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管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规定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目标和措施,包括查处虚假广告、违法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执法信息、监督抽查商品和服务等。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市场竞争的基础,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措施。

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监管行为,对违法食品进行查封、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开展维权活动。

市场监管与执法制度

市场监管与执法制度

市场监管与执法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相关市场活动。

全部员工都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理。

二、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1.市场监管部门是负责执行市场监管和执法的机构,负责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惩罚等,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包含但不限于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广告宣传、销售方式等,确保企业的市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惩罚。

三、市场行为准则1.企业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诚信为基础,以质量为生命,以服务为宗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不得在产品质量上作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标签,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3.企业不得恶意垄断市场,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的购买权益。

4.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制造虚假的商品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5.企业必需确保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公正、透亮,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产品,损害其他企业的正常市场秩序。

四、市场监管措施1.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企业必需搭配并供应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如有隐瞒、有意不供应真实资料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警示其他企业,提示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

五、员工培训与宣传1.本企业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市场监管与执法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的执行力度。

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汇总

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汇总

收藏!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汇总本文汇集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涉及37部法律法规中37条具体规定,条文分别涉及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6部;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5部;公平交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3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4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5部;广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1部;登记管理法律法规5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2部;计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2部;价格监督管理法律法规2部;打击传销、直销管理法律法规2部。

具体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文如下:一、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6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管法律条款

市场监管法律条款

市场监管法律条款一、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法律条款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2. 基本原则市场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公正、公开; -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市场主体监管1. 市场准入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2. 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应遵守以下经营行为规范: - 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3.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 投诉举报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反不正当竞争1.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商业贿赂; - 侵犯商业秘密; - 虚假宣传; - 限制竞争协议。

2.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五、价格监管1. 价格自律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2. 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 价格欺诈; - 价格串通; - 价格歧视; - 哄抬价格。

六、广告监管1. 广告内容真实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 广告发布规范广告发布者应遵守广告发布规范,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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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保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0.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
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执行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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