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_缺陷及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行政问责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问题1.责任主体模糊。
现行法律并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在执行监督职责时推诿扯皮,而责任难以追究。
2.问责措施不够有力。
部分问责措施过于简单粗暴,如简单的口头警告,对违规失职行为并没有太大的震慑作用。
此外,一些问责措施过于轻描淡写,如开除公职,未能实现高压震慑的效果。
3.资源投入不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但有些地方却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物料不足等问题。
这就会严重制约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使得问责制的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对策1.明确责任主体。
要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的制度框架,明确责任主体,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个人都应承担起相关的监督责任。
2.严格问责措施。
应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取消简单口头警告等虚假问责措施,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如限制行业从业,实行永久禁入等。
3.增加资源投入。
政府加大投入,做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充足供给,制定相应的计划,统筹安排、综合考虑,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4.提高社会责任。
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还需要提高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自觉性,积极履行好监管机构赋予的义务,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果。
三、总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问责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但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困境,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工作力度,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姓名:学号:班级:指导老师:职称:年月日目录摘要 (Ⅱ)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 (1)二、行政问责的基本制度 (1)三、食品安全问责的基本框架 (1)四、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运行的现实分析 (2)(一)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 (2)(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3)1.问责主体矛盾 (3)2.问责的客体太多 (3)3.问责的标准不统一 (3)4.问责的程序不规范 (4)(三)社会问责文化的缺失 (4)五、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 (4)(一)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 (4)(二)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运行机制 (5)(三)构建全社会性的行政问责文化 (6)参考文献 (7)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吴馨雅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问责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缺陷。
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行政问责制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食品问题完善“三鹿问题奶粉”“双汇瘦肉精”“水泥核桃”,“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时常的频发,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随后就引发全国性的行政问责风暴,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
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免职。
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问责方式多样化
行政问责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诫勉、通报批评、组 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相 应的问责方式。
问责力度加大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问责力度也 不断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01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 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05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问责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01
问责实践不断丰富
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 富的问责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问责方 式和手段。
02
03
问责效果日益显现
行政问责在提高政府效能、促进依法 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02
维护群众利益
03
推动反腐倡廉
通过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 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反 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腐败 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针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包括明 确问责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
责制度。
03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设计不完善
问责程序不规范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导致问责过程随意性 较大,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责范围不明确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问责、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等关键问题,制度 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强化政府公共行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在实践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缺陷(一)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
从目前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我们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大多由各级人民政府施行,即同体问责。
由于各种原因,人大及其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往往很少涉及,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中,也很少规定这些主体对客体问责的程序。
(二)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行政问责客体,即“问责谁”。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明确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
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 这就使得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三)行政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程序是任何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统一、详尽的问责时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间、方式。
因此,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处理过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
(四)行政问责力度不大。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问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同体问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上问下责为主,行政问责的力度往往不大,雷声大雨点小,这使得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
(五)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有些地方制定了法规,但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无法可依。
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对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明显缺陷;完善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多名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从而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正式施行。
各项重大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网络和各大新闻媒体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不断提出质疑,不得不说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亟待完善。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度尚存在的明显缺陷(一)行政问责风暴化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发,相关领导和行政人员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引起了我国的第一场“问责风暴”。
随后国家出台了一些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了关于行政问责的办法,为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开辟了道路。
但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还是层出不穷,2011年动车追尾事件现在还引起热议,今年校车事故的频发又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官员因此被问责。
然而,只要不贪不腐,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似乎都与官员本人无关,少数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难以扭转。
[1]行政问责,应重在预防。
如果行政问责仅仅是停留在“杀鸡儆猴”的阶段,只是一种为了平息民愤的“止痛剂”被作为一项应急制度,而没有确定的规范来加以规制,无疑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阻滞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
(二)行政问责复出法律机制不健全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2]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认为:“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社会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失职、枉法从事、滥用职权等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审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督的形式之一,它是行政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
《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等,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监察、审计、纪检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为行政问责提供了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要求等行为,但其行为并未被及时正确地问责,这给社会信仰的建立和政府形象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问责虽然有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流程繁琐以及问责效果不佳等问题,这增加了问责工作的难度和提供有效问责的成本。
二、建议行政问责的发展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这也为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制定更为明确的行政法规和标准,为行政问责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2、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要完善问责程序和标准,建立科学的问责流程,确保问责的规范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加强问责力度,增强问责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3、加强专业问责队伍建设。
要重视问责机构和问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让他们能够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问责工作。
4、顺应社会需求,促进问责信息公开。
行政问责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责任追究,而社会监督则是问责的重要来源。
因此,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切实履行行政问责的公开透明要求,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问责情况和进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问责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问责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现代社会,问责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政府治理作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将具体讨论问责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不明确当前,我们的问责机制多由政府部门或行政机构负责,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模糊不清。
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导致对失职行为难以追究,给涉事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改进建议:建立明确的问责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之间的权限和职责。
同时,加强对问责机构内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处理案件和决策时的专业水平。
二、审查标准不统一在问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导致区别对待和主观裁量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妥善处置或被宽大处理,丧失了问责工作本身应有的威慑力。
改进建议:制定并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确保问责工作公正、合理、透明。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处理每一个失职者,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过于注重“惩”而忽略“治”在问责工作中,我们往往只注重追究责任和给予处罚,却忽视了问题本身的解决与改善。
这种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社会的公平正义需求,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改进建议:除了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外,还应加大对问题根源的治理力度。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来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涉事部门进行全面整改,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四、民众参与意识淡薄在问责工作中,民众参与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普通民众对问责机制缺乏信任与了解。
他们往往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感到无助和被动。
改进建议:加强对民众参与问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问责机制的知晓度和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举报问题,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以形成良好的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处罚力度不足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中,对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往往不够有力。
一些违法者即使被问责也只是受到轻微惩戒或暂时性降级处理,这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调研报告行政问责是一项重要的治理措施,它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行政问责也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众意见和监督进行负责任的回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管理,推进公共管理现代化,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问责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中国。
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对官员进行重大决策时常常会召开廷议,以听取群臣的意见,这就是最早的行政问责制度的雏形。
现代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始于1982年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此后,行政问责制度在宪法、行政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中得以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以下是主要存在的问题:1.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行政机关往往缺乏主动公开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导致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此外,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虽然违法或者不当,但并没有受到问责的惩罚。
2.问责力度不够强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问题,问责力度不足以达到起到对行政机关的自我警醒和整改的目的。
例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无为,致使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却没有受到及时问责。
3.问责效果不够明显目前问责制度对普通民众来说效果并不够明显,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问责常常只是形式化的过程。
另外,问责的程序过程繁琐,时间周期长,缺乏及时性,不能解决紧迫的问题。
在问责过程中还存在利益的博弈甚至是权力斗争,从而影响了其问责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为了解决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与完善在制度层面上,需要加强建设完善,强化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
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
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
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
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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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第4期2008年 12月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Vol .8 No .4Dec . 2008收稿日期:2008-10-06作者简介:陆彩鸣(1965-),主要从事党建、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徐小军(1976-),讲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农村经济方面的研究。
E -mail:tzxxj76@t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陆彩鸣1,徐小军2(1.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225300;2.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泰州225300)摘 要:中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正式走近公众视线,目前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
该文从六个方面为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08)29-0033-06 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问责”自古有之。
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
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
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
“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和规定。
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
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
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
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
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
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
”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
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
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33陆彩鸣等: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划分。
1.2 中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呈现的特点2003年以来,中国行政问责制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问责的方式、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1.2.1 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过去,发生事故或案件后,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追究到什么程度,随意性较大。
追究“直接责任”为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的就更少。
2004年4月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
此后,成都、深圳、重庆等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标志着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1.2.2 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过去,行政问责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的主体一般为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人们称之为“同体问责”。
近几年来,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实践的基础上,各地开始就行政问责主体进行规范,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拓展问责主体。
例如,江苏泰州颁布的《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也都可以提起问责。
这表明行政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已上升到制度层面,同体问责逐渐向异体问责拓展。
1.2.3 问责对象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转变长期以来,中国只注重对在公务活动中有过错并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官员实施惩处,而对“庸官”往往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致使他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2004年,浙江实施《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庸官问责制”。
《办法》规定全省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都将被问责。
《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将行政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服务质量差等监管“盲区”全部纳入继浙江“治庸”之后,其它一些地方也纷纷掀起“治庸风暴”,除了“出问题”的官员继续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将被问责。
1.2.4 问责范围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各领域各部门推进从2003年以前的案例来看,对政府官员问责一般都是因为重大责任事故。
但是,近年来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断拓宽,除了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外,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决策领域、行政执法领域的诸多事件都被划定在可问责范围内。
除行政机关外,党群组织、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也被纳入问责的视野。
2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2.1 问责主体单一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目前中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
同体问责,主要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不可否认,同体问责在整肃吏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缺陷与不足也是较为明显的。
在同体问责下,如果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那么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往往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的应有处罚。
另外,在同体问责情况下,由党委或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更为重要的是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直以来,由于人大、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的主体问责的权限、方式、程序不健全,导致其问责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2.2 问责对象不清行政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
但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不清。
所以,在各类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常常在所追究的责任人之前冠以“有关”43陆彩鸣等: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二字。
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往往难以界定。
问责对象责任划分不清具体表现在: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
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
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不清。
集体决定的事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
三是党的一把手责任与行政一把手责任划分不清。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领导,出了事,只追究行政一把手责任,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从而有失公正。
四是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
一个地方出了该问责的事,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难以明确。
历年来被处理的官员,有正职,也有副职;有时只问一级,也有时连问两级甚至三级。
2.3 问责程序不够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即“怎么问”。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中国问责制主要对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失职事件进行追究,而对于那些虽然还没产生不良影响但很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职责行为还没有正式引入问责程序。
另一方面,即使是对已经发生的失职行为的问责,在操作程序上还不规范。
一是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目前还仅限于党政机关,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现实中政府问责的启动往往在出现重大事故、群众投诉、控告、媒体曝光且上级干预或具体过错之后启动,实际上是把重大事故或具体过错作为问责的启动条件。
二是在问责对象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
三是在调查核实上,目前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来完成的,而人大机关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
四是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到何种追究,并没有明确规定。
五是在问责的回应程序上,被问责的官员以何种程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如何给他们开辟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以及引咎辞职的官员出路如何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2.4 责任追究不力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即“问的结果怎样”。
建立行政问责制的侧重点不仅仅体现在对失责官员的惩治方面,更主要是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但是,如果对失责官员惩治过轻,甚至不予追究,将对其他官员起不到警告震慑作用。
虽然2003年以来各省区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结果看,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大多是部门内部的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也仅仅局限于重大事件的问责,所以在当前行政问责的处理当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