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维修记录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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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规定了各类飞机维修记录(飞机飞行记录本、例行工卡、非例行工卡和工程指令等)的填写要求。
1.2本程序适用于各类飞机维修记录的填写。
2依据文件
2.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飞行记录本”。
2.2《维修管理手册》“维修记录与报告”。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0.7-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3术语和定义
3.1维修记录:对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等不同形式的维修工作的记录。
3.2飞机飞行记录本系统:包括飞行记录本、航线维修记录本和客舱维修记录本。
3.2.1飞行记录本:记录飞机使用时间、燃油/滑油/液压油的补充或添加记录、飞机适航性放行记录等。
3.2.2航线维修记录本(LMR):其记录内容包括机组报告故障、地面维修发现和地面执行的工作项目的描述、处理措施和完成情况说明,它包括维修技术文件清单、推迟维修工作项目单、航线维修报告单和损伤标识图。
3.2.3客舱维修记录本(CMR):其记录内容包括客舱乘务员报告的客舱内服务设施的故障情况、地面发现维修发现和地面执行的工作项目的描述、处理措施和完成情况说明,它由推迟维修工作项目单和客舱维修报告单组成。
4维修记录填写一般要求
4.1维修记录应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力度适中,确保副联清晰显示。
4.2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4.3测试数据应填写实测值,不应使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合格”等字样代替。
4.4无需填写或不适用的记录栏目应用斜杠划掉,或写明“不适用”或“N/A”。
4.5维修记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授权的人员填写,签名应用全称,并应前后一致,不能代签。
4.6维修记录填写后不应涂改。如需更改应经本人或具有相同资格的授权人用单横线将其划掉后,在附近填写正确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必检项目还需由授权检验员签署(盖检验章),不能代签。
4.7维修记录中不应填写与实际维护、维修工作无关的内容。
4.8在填写维修记录时要正确、详细填写纠正措施或处理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针对故障所做的隔离、测试等步骤都应体现在维修记录中。
4.9在维修工作中,如果附件测试有明确故障代码信息的,应在维修记录上记录。
4.10维修更换部件时应写明更换原因。
4.11工作单(卡)应由工作者或组织负责人签署,必检项目由授权检验员签署(盖检验章),不得代签。
4.12工作单(卡)应在工作现场填写或签署。内容分项的工作单(卡)应按工作进行的顺序逐项签署,大、小项划圈并在对应栏内签署;当小项由不同工作者完成时,需标明各自完成的项次并在对应栏内分别签署。
4.13同一工作的记录应使用统一的工作单(卡)或表格。除国外(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至少使用英文。
4.14在飞机维修工作中使用计量工具,工作人员须将使用的A类(红色合格证标签)计量器具的计量编号填写在相应的工作单、卡上和LMR/CMR里,并将计量编号录入可靠性系统中。
4.15对于部分完成的工作单(卡),如出现新版的工作单(卡)时,之前已完成的施工步骤可以直接在新版的工作单(卡)上签署,但应将旧的工作单(卡)和新版的工卡单(卡)装订在一起;如果旧版工卡单(卡)已丢失,出现签署日期早于工作单(卡)打印日期时,工作者应在打印日期处备注原因并签署。
4.16对于部分完成或已完成的工作单(卡)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并签署时,之前已完成的施工步骤可以直接进行签署,但应将旧的工作单(卡)和新的工卡单(卡)装订在一起;如果旧的工卡单(卡)已丢失,出现签署日期早于工作单(卡)打印日期时,工作者应在打印日期处备注原因并签署。
4.17维修记录时间填写要求:
a)填写飞行记录本时,放行人员应填写当地实际日期;
b)工作者在执行航线航前/短停/航后例行工卡时,填写实际工作日期与工作时间;
c)工作者在执行航后工作,以及当日结合航后的A检工作时,如该工作需在航线维修记录本或客舱维修记录本上记录工作日期,则填写零点前日历日期;
d)其他情况按实际工作日期填写。
5飞行记录本系统填写的补充要求
5.1机组或机务发现的故障或缺陷的填写要求如下:
a)故障现象或缺陷及发生的环境、关联飞机及关联LMR应填写完整、叙述清楚、准确;
b)如实填写对故障或缺陷所采取的措施;
c)如发现多条故障或缺陷,应分页记录,每页只记录一条故障或缺陷。
5.2维修人员对机组或机务发现故障或缺陷处理的填写要求如下:
a)写明所做故障排除、缺陷纠正的工作内容及其依据文件;
b)写明涉及故障件的件号、序号,如借助功能试验或检测设备确认故障也应写明;
c)写明故障件不正常的状况或所受损伤状况;
d)如有换件应写明所拆装件件号及序号;
e)写明故障排除后做了何种功能试验,结果如何;
f)如办理了保留故障,应写明保留故障单号;
g)工作者或排故组织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5.3填写范围和要求
a)地面放行签字栏(含短停、航前、航后和定检),由具有合格资质并经公司授权的放行人员填写;
b)发动机地面试车燃油量变化(C检飞机除外)、飞机间串油燃油量变化、液压油补充添加油量(按例行工卡或排故工作勤务的除外)、APU补充添加滑油量(按例行工卡或排故工作勤务的除外)由合格资质的工作者负责填写、签署;
c)发动机滑油添加量栏,在外站短停时由机组填写,在厦航的各维修基地时由机务人员填写;
d)飞机使用时间统计栏,只需记录前一个飞行日结束后的汇总时间,由MCC人员(或驻外机务处)根据计算机统计的QAR飞行时间数据填写;
e)飞机航前放行人员在进行飞机航前放行签署时,还应填写飞机机号、机型和日期,确保各黄联飞机信息清晰可见。
5.4注意事项
5.4.1只有在LMR/CMR上记录的所有故障或缺陷都得到排除或合法地予以保留/推迟等处理后,整机放行人员才能在相应放行栏中签署放行。没有完整的放行签署,飞机不允许离港。
5.4.2短停整机放行人员应按表格要求逐栏填写,并注意检查当天前面各外站放行签署是否完整。否则应及时向厦门MCC报告,由厦门MCC统一负责处理。
5.4.3填写机号及日期适当用力,字迹清晰,确保每一联复写效果;填写其余数据需确保最上联黄联字迹清晰,每次当地保存时应撕取最上联黄联。
5.4.4无效记录单需作废的,应由具有该记录单签署资格的人员在记录单版面上注明作废,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6LMR或CMR填写的补充要求
6.1填写范围要求:
6.1.1除A检(含)以上的定检或有维修计划任务书的单机计划维修工作之外,所有的其它维修作业细节以及与飞机安全有关联的使用信息,均应记录在LMR或CMR。如非例行维修项目与各级定检工作一起执行时,除非列入定检任务书中,否则应在LMR或CMR单独记录。
6.1.2各级定期检查工作完成后,应由授权人员在飞行记录本签署放行;如定检中有试飞或特殊的检查工作,应在LMR记录和简要描述。
6.1.3在航线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因航材或停场时间等原因在近期无法完成时,可将LMR或CMR中推迟的维修项目转换成NRC进行控制。
6.1.4在LMR/CMR上填写维修记录时,“故障描述”、“故障处理”栏目应使用中英文填写;机组报告内容无英文的,由对应处理人员补写英文。
6.2填写原则:
6.2.1一张报告单只能填写一条故障(缺陷)或其它单项维修工作,若机组将一条以上故障(缺陷)填写在同一张维修报告单中,维修人员需将报告条目排序标号,将除第一条以外的所有各条内容转抄至其他报告单。单项工作中,如果工卡内容仅仅是位置差异(如左右/前后),ATA四字章节相同时,可以在同一张LMR/CMR上签署。
6.2.2一条故障(缺陷)的处理结果可以填写在多张不同的报告单上,但必须遵照以下两种填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