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统一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3月9日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山东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任免关于毛婷婷等10名同志职级晋升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任免关于毛婷婷等10名同志职
级晋升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职务职级并行有关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决定:
毛婷婷同志职级晋升为动能转换协调处一级主任科员
陈蕾同志职级晋升为信用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李宪泽同志职级晋升为固定资产投资处二级主任科员;
宋洪鹏同志职级晋升为资源环境处二级主任科员;
陈新营同志职级晋升为高技术产业处二级主任科员;
张苹苹同志职级晋升为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苏世光同志职级晋升为发展规划处三级主任科员;
姜子乾同志职级晋升为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三级主任科员;
贾丽玉同志职级晋升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李超然同志职级晋升为人事处三级主任科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
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2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财购【20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职能及工作实际,除已包含在省财政厅统一编制的《山东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外,制定我委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本部门目录已于7月17日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予印发。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691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91号省教育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山东艺术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明确如下:一、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的学生。
期间学校新增专业参照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新增的学科门类专业按照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规定的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执行。
二、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10000元;适用于2023年招生的学生。
三、本通知明确的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学费标准由高校在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3.山东体育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6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纵深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山东走深走实,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坚决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为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贡献泰安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牢固树立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一盘棋”意识,在先行探索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上闯新路,在创新创造上做文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更好保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山东销售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山东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为理顺天然气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2023供气年度上游供我省居民门站价格继续上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供气年度上游供我省居民门站价格上浮比例为15%,按省界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同)1.84元计算,折合上浮幅度为0.276元。
二、2020年以来,居民用气价格未实行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的,今年联动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三年来上游价格浮动对城燃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科学确定居民用气上浮幅度,具体调整幅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为保持当地居民价格稳定未疏导或未能全部疏导的,也可由当地政府补贴上浮差价。
三、城市燃气企业应及时、详细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真实经营成本信息,按照国家和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规定填报相关经营数据,为当地政府及时稳妥联动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联动机制已经听证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确保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 违法行为
号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任处室
程度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 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进行正常招标的
对未按规定
(2005 年 5 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
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关;(2)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二)违反 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况;(3)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
虚假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企业投资 汽车整车项 目备案:工 业处; 2.外商投资 或境外投资 项目备案: 外资处; 3.其他企业 投资项目备 案:相关业 务处室。
对企业未按 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规定办理投 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企
停产,对企业处项 行政许可处
2 资项目核准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经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
刑事责任。”
开工建设的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编 违法行为
号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电费用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用电价格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其他事项(一)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
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二)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
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协助将本通知送达至全省居民住宅小区,并组织物业公司签收。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委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委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发改办[2016]10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委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鲁发改办〔2016〕10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委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调整后的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王忠林同志主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国民经济综合处、人事处,省宏观经济研究院。
李关宾同志协助王忠林同志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常务工作;分管高技术产业处、经济合作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县域经济发展办公室,省对口支援办公室;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完成委主任交办事项。
潘振文同志分管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工业处、经济贸易处;联系省粮食局;完成委主任交办事项。
秦柯同志协助王忠林同志负责省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常务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处、重点项目管理处;协调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鲁发改经体〔2022〕725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2〕725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6〕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专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目前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及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压茬推进的原则,现全面推开市、县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改革原则(一)能改则改、应脱尽脱。
严格落实“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中央改革精神,市、县所属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原则上都应纳入改革范围,推动其尽快与原主管部门、单位脱钩。
(二)宜转则转、能转尽转。
将转型为普惠养老机构作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推动脱钩后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市场主导、专业经营。
选择具有优势板块的国有企业作为改革承接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接改革后培训疗养机构的人员、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运营,推动资源快速整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式光伏(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5]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2【实施日期】2005.05.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原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的职责,划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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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发 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 员 编制规定 的通知
鲁政 办发 C 2 0 1 7 3 1 7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 、各 直属机
责 内设机构 和人员 编制规定 》已经省政府
作 ;与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 负责全省社
会信用体 系建设 工作 。 ( 四)承担 指导推 进 和综合 协调 全省
经济体 制改革的责任 ;研 究经济体制改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1 6 期
1 7
竹 政 府 办 公 文 :
和对外开放 的重大问题 ,组织拟订全省综 合性经济体制 改革 方案 ,协调有关专项经 (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 战略性 调整 ; 组 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 ,负责协 调 第 一 、二 、三产业发展 的重 大问题并 衔接 平衡 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做好 与全 省国 民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计 划 的衔 接 平
山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批准 的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 厅字  ̄ 2 0 1 4 ]1 6号 ) ,设 立 山东 省 发 展
3 . 将稀 土行 业 管 理 职责 划 人 省 经 济 和信息化委 。
济和社会发展 ,研究全省 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 的重 大问题 ,提 出政策建议 ;起草全
7 .负责全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工 作 综源 交 易 平
厶
口 0
省 国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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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06〕129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电价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高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对部分电价较低的地方小电厂的上网电价也作适当调整,具体水平另行公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的青岛电厂1-2#、潍坊电厂1-2#、德州电厂3-4#、黄岛电厂3-4#、武所屯电厂3-4#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不能按期投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因投产时间不同或运行不正常产生的电费差额由省电网公司单独记帐,用作电价调节资金。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山东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调整为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山东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为分,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
同时,从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分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
原国家计委核定的每千瓦时分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山东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级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五、同意济南、枣庄两市实行城乡种类用电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每千瓦时在直供电价的基础上均加价分。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为分。
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对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只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分和分(含地方提取的移民资金分);城乡中小学
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用电每千瓦时提高分,其中执行大工业电价的,采取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同时提高的办法,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由现行的11元/千伏安/月提高到20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由现行的元/千瓦/月提高到30元/千瓦/月。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趸售县销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山东电网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山东电网销售、趸售电价表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调整电价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经贸委,财政厅,水利厅,各有关发电企业。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一山东电网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附件二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元/千瓦时
2、山东电网趸售电价表
注:1、以上价格均含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分。
除直供农业生产及趸售结算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2、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分执行。
山东铝厂基本电费按本表执行,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元。
3、淄博、济南、枣庄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
除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价在以上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分、分、分。
4、居民生活用电趸售电价在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价格发〔2002〕225号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分。
5、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市,农村分类电价水平同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