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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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

浅析我国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建议摘要: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它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

关联交易往往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和粉饰经营业绩的惯用手段。

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关联交易问题建议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从国际范围来看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是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演变,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

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关联交易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方式。

1.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方式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大比例的购销往来,多为上市公司从关联方低价购进再高价售出。

而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多数是“纸上富贵”,应收账款高额挂起,没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

②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依托进行一系列资产重组,实现各自的操作目的——改观业绩状况、转移利润或者从二级市场炒作获得等。

③费用分担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中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

这些项目引起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④资产租赁与委托经营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利用租赁实现短期经营目标;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关联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或者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在获取一笔资产转让收益的同时签订资产承包合同,以低额资金将资产租回。

⑤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大量非业务因素的资金往来,同时由于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使许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高额挂账,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占用行为,相当于无息贷款。

关联企业出现问题

关联企业出现问题

关联企业出现问题当前,政府对企业的关联性受到重视,也更加关注相关企业的发展。

禁止企业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成为行业规章的一部分。

企业关联有利于利益共享,但它也有可能带来很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可能导致竞争受到威胁。

当多家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资源垄断时,他们就会有更多的可能性,把市场的市场份额抢去竞争者的战场,即使是关联企业之间也会存在资源配给的偏差,一方面较弱的企业就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联合企业之间也会存在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其次,关联企业之间有可能存在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

比如,关联企业之间有可能进行信息交流,但关联企业可能不愿意把有利于它们发展的信息公开。

因此,由于企业之间的违反信息公开行为,可能会影响市场之间的公平性,对行业的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关联也有可能影响品牌发展。

当企业之间关联成功后,可能会出现品牌流失的情况。

关联企业的的相互发展必然会对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产生影响,这会给它们带来负面意见。

最后,不同企业之间的关联可能违反财务约束,过多涉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企业间的关联可能导致企业不切实际投资,出现财务活动不合理和不健康的时候就会发生问题。

总之,企业关联当前得到了更多重视,但是也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特别是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企业关联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关联的监督,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另外,企业应该加强沟通,建立及时、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益,为企业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关联企业日益勃兴。

这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深层次透视关联企业这一经济现象,对其概念、特征、形成和发展的方式等作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联企业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 关联企业概念透视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严格地讲,关联公司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各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来看,关联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公司形态,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公司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仍以单个公司作为规范对象,对关联公司问题,有的仅是公司间的转投资问题有所涉及,但却没有专章规定。

例如,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 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①-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分析

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分析

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的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涉及定义、形式、监管等方面。

本文通过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措施,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文章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当前的状况进行了总结。

这篇文章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 关联企业、资产转移、现状分析、监管措施、问题、影响、政策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之间进行资产转移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行为却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也逐渐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相关现象的发展状况,还能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监管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本研究将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定义、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当前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特点和趋势,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和政策提供参考。

通过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能够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更为明晰的发展方向和决策依据。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定义、形式、存在的问题、监管措施以及影响等方面,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通过研究,旨在揭示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总结其特点和规律,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也旨在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旨在促进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规范化发展,推动企业间合作与交流,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法律对策作者:高颖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高颖(1987-),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主要研究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的产物,这种共同所有权下的公司群体的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具备诸多竞争优势。

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是实现其协同效应及降低经营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关联交易同时也增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

如何规避由此引发的风险,如何从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两方面入手应对风险隐患,本文拟作出一些探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集团;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一、金融企业集团概述及作为我国现实选择的金融控股公司随着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企业集团逐渐被认定为置于同一管理之下的企业联合体而在全球广泛应用。

在金融部门界限日益模糊的当下,为获得金融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应并弥补各自的“木桶短板”,我国正大力改革金融制度、整合金融资源。

具体到金融企业集团的模式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无疑是最现实也是最优的选择。

(一)金融企业集团概念剖析金融联合论坛于1999年在《金融集团的监管最终文件》中将金融企业集团界定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接受监管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从事着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

学界一般将金融企业集团的概念表述为: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各企业法人集合而成的经济意义上的实体,其中控制企业可对各受控企业施加控制。

金融企业集团作为企业集团的特殊表现形式,常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1];其从事多元金融业务且集团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而最为显著的是特征是,集团内部所存在的控制机制,即企业集团中各个企业通过股权、合同、公司章程等方式联接起来,控制企业可对受控企业进行控制,对其财务和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二)金融控股公司为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以德国为典型的全能银行模式——由一个法人经营多种业务的单层结构;另一种模式是金融集团模式,其中又包括了松散组合方式、以英国为典例的银行控股子公司方式和以美国为典型的金融控股方式这三种子模式。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关联交易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开始出现以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但基于我国并不完善的经济市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并没有向着较好的方向发展反而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好,我国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资本市场的越发开放也使得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流动性不断激增,这无疑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

为了应对来自各方的挑战,企业管理者们尝试使用各种手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联交易成为了企业应对挑战的重要手段。

然而,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企业占了很大比例。

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

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长期违规信息披露或不及时披露相关重要消息,甚至公司里的大股东们利用关联交易非法侵占公司利益,对公司进行掏空,有的大股东甚至变本加厉对公司进行利润操纵,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们的合法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本文首先概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发展态势。

其次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与此同时结合康美药业等相关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关联交易存在的各种问题。

最后针对我国关联交易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及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开放,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上市公司数量和流动性激增不断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

为了谋求自身最大利益,企业所有者们通常会使用各种手段去达到自己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在众多的手段中,关联交易便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掏空,甚至进行利润操纵,这让中小投资者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关联交易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常常出现的又很容易发生违规现象的商业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对策赵雨昕【摘要】近年来,我国频频曝出上市公司因违规对外提供关联担保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重组的案件。

有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控制上市公司,并向自己控股的企业进行恶意担保,甚至还有的上市公司缔结相互担保条约。

上述种种行为不仅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对当前的立法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提出了建议。

%In recent years,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are frequently exposed to provide irregular connected-party guarantees,and these guarantees often make themselves in financial difficulties or even to make these companies bankruptcy.Some major shareholders use their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to control these companies,and provide connected-party guarantees to the other venture which theycontrolled,even some listed companie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to provide each other guarantees.All these behaviors not only increase the companies'operating risk,but also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ies'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This paper instructed the connected-party guarantee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and analyze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then gave suggestions for the legal measures.【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04【总页数】3页(P30-31,38)【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对策【作者】赵雨昕【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担保作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

关联企业的法律后果(3篇)

关联企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日益增多。

关联企业是指在企业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合同控制等关系的企业。

关联企业的法律后果是指在关联企业间发生交易或事项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企业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关联企业的定义关联企业,是指在企业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合同控制等关系的企业。

关联企业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关联方等。

关联企业的存在,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更加复杂,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等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1. 直接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交易,如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等。

2. 间接交易:关联企业通过第三方进行的交易,如关联企业A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B,B再将产品销售给非关联企业C。

3. 内部交易:关联企业内部发生的交易,如母公司将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子公司。

4. 管理费用:关联企业间相互支付的管理费用、咨询费用等。

四、关联企业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逃税、漏税:关联企业通过虚假交易、隐瞒收入等手段,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纳税,关联企业间的逃税、漏税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操纵市场价格:关联企业通过虚假交易、串通投标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联企业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损害债权人利益: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自身,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关联企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侵害股东权益: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自身,侵害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益应优先于股东利益,关联企业的侵害股东权益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容易引发代理
问题和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加强法律规制。

在中国,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公开其与关联方的交易,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和及时。

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交易价格、数量以及履行方式等信息披露
给股东和投资者,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交易价格应当与市场价格相符,确保交易公平。

国家还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

《关联交易透明度及减少关联交
易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清单,定期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该规定还对关联交易的范围、程序和价格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处理公司关联交易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关联交易
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该解释明确,当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行为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追
究关联方的责任,并要求恢复公司利益。

解释还对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证据以及违约赔
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国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和违约赔偿等方面。


些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和改革的推进,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还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浅议我国大陆地区关联企业公司法规制之完善——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之比较视角

浅议我国大陆地区关联企业公司法规制之完善——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之比较视角
r lt d rgu ainsi i n a e . e ae e lto n Tawa r a The eor ,Co rf e mpa y La i an a d Chia s o d la r m n w n m il n h ul e m fo Cha t r’ f la d n p e ’ i it Af e Compa e ”i eae e ulto si i a r a d f ei l al, d iislg l t t ndc rant elg sai r po a s nis n r lt dr g ai n Taw na e , e m ce y a m tt a aus n t r e s a e ti e ilt p o s l h ve t p o et oe to so u iire ’ r dt r ndm i o i s re ole s itr ss oi r v pr tci n fs bsd a isSc e io sa n rt ha h d r’n e et . m he y Ke o ds a lae o yw r : f itd c mpa ;Compa w ; i n ae ; a l dCh n i ny nyLa Tawa a m i a i a r n n
20 0 9年 1 1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 学报
J u na f Hub iUnie st o ie or l o e v riyof P lc
NO 2 0 V. 0 9 No. Se . o 1 l 6 rN . 1
第 6期
总第 1 1 1 期
浅议我 国大陆地 区关联 企业公 司法规 制之完善
益 。在经济上 , 关联企业 既可通过资本集 聚实现规 模经济效应 , 又能以关联企业 内部的组织协调代替 外部市场 的协调 , 享受市场 内部化 的利益 , 还能通过 在不 同行业 的投资形成投资组合 , 实现整体利益 的 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 明显 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成为了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协议或其他安排,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权益关系,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已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策。

1. 监管标准不够明确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标准较为宽泛,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使得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

这种模糊性和主观性的监管标准容易导致监管实施不力,或是出现过度监管的情况,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操作风险。

2. 监管措施不够严格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并不够严格,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过于温和,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却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关联交易披露不够透明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披露信息不够详细和透明,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降低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利益输送风险存在在一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如关联方借机获取不当利益,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股东利益。

二、完善对策1. 加强监管标准的明确性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标准,明确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内容和标准,建立更为明确和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防范利益输送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2. 加强监管措施的严格性监管部门应当对于涉及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加大监管措施的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如限制股票交易、罚款以及责任人员追责等,从而有效遏制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建立利益输送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防范机制,加强对于关联企业的财务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评估,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的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讲课稿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讲课稿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以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

然而,如果关联交易不受规范和监管,就会出现资源流失、利益输送等问题,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法律规制。

在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受到《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并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让投资者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

然而,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和程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使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获得不当收益,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其次,一些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再次,一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资金往来等违法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和审查标准,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减少因关联交易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总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合理规范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才能促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原因与解决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原因与解决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原因与解决对策[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论文摘要]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近年还有发展的趋势。

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在有些行业表现突出。

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股票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关联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

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

在我国,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造成严重的后果。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事实上,这种披露也是不完整的),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妨碍了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不当关联交易的现状、影响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与问题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

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

据统计,2003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

近年的关联交易有以下一些特点:1.交易形式不断翻新在2000年度的关联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1)关联重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上市公司的馈赠,特别是对每股净资产值低于1元的ST公司的馈赠。

(2)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重庆港九、神马实业、有色鑫光、峨眉山、公用科技等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并获得较好的收益;另一些上市公司则将劣质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以消除企业的潜在亏损因素。

《我国关联企业制度探讨及建议》

《我国关联企业制度探讨及建议》

我国关联企业制度探讨及建议李凤颖,郑蕾芸关联企业制度在各国企业法中均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其主要组成部分往往体现在公司法中。

但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只是于近阶段在相关法规中做了零星规定。

笔者认为关联企业制度急需写入公司法。

首先,应尽早明确、统一关联企业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是以“关联方”定义的即在企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或受同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为关联方。

第6条规定:仅仅由于与企业法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型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不视为关联方。

该准则也具体罗列了关联情形,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对关联者的揭示》的规定大致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

并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关联企业的范围:(1)相互间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和达到25减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源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白有资金50减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0飓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1号)第三节(关联交易)中直接以“关联人”出现:“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概念已经由来已久了,可是在我国这两者的概念界定却并不是十分清晰,对他们的讨论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但是仍然众说纷纭。

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在我国有存在许多学者认为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就是同样的一个概念。

可是事实上,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存在着量的区别,又存在着质的区别。

关联企业一般是指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于是就把他们相互之间成为对方的关联企业,而企业集团在企业数量上多于关联企业,一般由三个及三个以上的企业组成。

与此同时,企业集团仅靠股权这样一种纽带,而关联企业拥有契约,股权,身份这样三种关联。

本文主要论述了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标签:契约;股权;身份;区别;关联企业;企业集团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一直以来奉行依法治国的原则,我国的法律健全而又严谨。

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这两个概念常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可是,对于到底什么才是关联企业,什么可以被看做企业集团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大量的争议,界限模糊。

那么,企业集团还有关联企业这二者之间的具体界限是什么,怎样定义这两个概念比较准确。

这些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的政策中甚至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这样看来,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希望可以因此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所裨益。

一、关联企业所具备的法律特点究竟什么样的企业才有资格可以被称为关联企业,不同的国家地区给出了不同的表述和不同的理解,通过认真的查阅资料,并且经过认真的整理以及长时间的思考,现在总结出以下几点。

1.关联企业的具体概念相互之间可以构成关联企业的企业都是需要在法律上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当然这种法律人格和法人人格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关联企业是一种复数的关系,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两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相关联的企业,像一个公司和他的分公司之间就是不构成关联企业的,因为他们不满足复数的要求,事实上他们就是同一家企业。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

关联企业法律制度汇总<聚行家收集整理>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这种经济现象的规定又是缺乏系统性的。

本文试着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经济现象做简要分析。

一、关联关系的相关法律概念要分析关联企业,首先要清楚“关联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关联关系”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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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关联企业日益勃兴。

这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深层次透视关联企业这一经济现象,对其概念、特征、形成和发展的方式等作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关联企业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 关联企业概念透视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X。

严格地讲,关联公司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各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来看,关联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公司形态,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公司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仍以单个公司作为规X对象,对关联公司问题,有的仅是公司间的转投资问题有所涉及,但却没有专章规定。

例如,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 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pany 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①-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及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②我国XX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

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

立法也须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 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已经逐渐引起了法律的关注,但在法律概念和法律界定方面,关联企业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认为,可以试图把关联企业界定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在这里,所谓的“特定的经济目的”,无非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减少风险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所谓的“特定手段”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渗透、表决权协议等方法;所谓“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

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关联企业这一法律概念作以下法律分析透视。

1. 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首先,关联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失去这一前提,便无关联企业可言。

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单体企业联合起来的企业群体。

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形态-公司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在法律上,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保持着各自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也就是说,关联企业是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

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两级法人”或“多级法人”关系,而是平等的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关系。

基于这一前提,关联企业的财产不表现为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财产(尽管可能存在集团财务管理),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独立的财产(尽管这种所谓的独立的财产存在着事实上的关联性和被支配性-由控制企业控制和支配)。

同时,关联企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思机关。

虽然有些企业集团设立有“总管理处”之类的机构,但这类机构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协调功能,不是一种意思机关。

因为,关联企业本身不是独立法人,没有法律人格,所以,不可能成为一个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

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意识机关。

至于关联企业中存在的统一管理问题,它的意思来自于支配企业。

它仍是属于某一单体企业的决策X畴,而非关联企业的一种基于共同决策而形成的统一意志。

对于关联企业本身的非法人地位问题,我们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如足以引起经济生活混乱的“十个集团九个空”的奇怪现象,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赋予企业集团以法人资格,这不仅不符合经济现实,而且涉及到一个如何对待企业集团发展的法律政策问题。

关联企业中各成员虽然保持着其法律上的独立性,但其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倾斜,关联企业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平等的支配与从属的关系,并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从属公司的债务问题等。

正因为如此,才对关联企业中成员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予以特别强调,它是我们关注关联企业的起点和前提。

否则,无论一个企业规模有多大,但只要它是一个独立法人(如一个企业拥有若干分公司),而非若干独立法人之联合,它仍然只是一个单体企业,并不发生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

其次,关联企业是一种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

在结构关系上可归结为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

上述分析提示出了关联企业是一个独立企业之间的联合。

它们之间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在经济事实上又是相互依存的,并形成一种支配与从属的关系。

正是这种支配与从属、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存在,才展现出其法律上的特殊性。

这是关联企业内部特质所在。

2. 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前已述及,关联企业的成员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如何才能够形成关联企业这样的企业群体呢?究其原因,形成关联企业的联系纽带主要有三种:1) 资产联系纽带资产联系纽带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从而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

控股公司通过股权参与并进而控制子公司的业务活动。

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型公司、巨型公司均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扩展其业务的,从而掌握控制了一大批从属公司,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帝国。

资产联系纽带所产生的后果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这种结构方式。

2) 合同维系方式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

德国《股权公司法》第三篇中规定了关联企业,其中以企业合同(enterprise Contract)方式组建关联企业是其立法的侧重点。

根据该法的规定,企业合同包括控制合同、盈余转移合同,它是指一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将公司的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另一企业成员之下负有将其全部盈余移转给另一个企业的义务的合同。

3) 其他联系手段形成关联企业的第三种联系纽带并非一种独立的联系手段,它派生于资产联系纽带。

其作用主要是在既有的股权控制之下强化其控制。

比如,人事渗透(interlocking directorate),即关联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向其他成员公司派出董事,经理人员顾问等。

其目的当然是加强其控制力。

再如表决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s),道理亦然。

3. 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形成关联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复杂多样的。

一般而言,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而进行的联合。

其具体的经济目的和动机可能基于垄断市场考虑,也可能是基于避免风险、降低成本,寻求合作扩大规模、逃避税务(有些国家对关联企业实行较为特殊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考虑;还可能是基于加强竞争能力的考虑。

若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目的则是一个企业通过一定的手段以达到支配控制其它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效果。

(二) 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关联企业这一概念不仅在各国的称谓有所不同,而且其表现形式也极为不一致。

从企业发展史上看,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形式的商事联合,如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企业集团(Groups of enterprise)和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panies)等等。

这些商事联合与我们所说的关联企业有何联系和区别呢?从前面我们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和特征的探究来看,我们认为,在所有这些商事联合中,只有企业集团和康采恩才能算是比较典型的关联企业;而卡特尔、辛迪加虽也具有关联企业的一些特征,但却不具有典型性。

至于托拉斯,则要区别对待。

这是因为托拉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另一种是以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

前一种托拉斯的参加者仍保持着其法律上的(形式上的)独立性。

就此而言,它属于关联企业这一概念X畴。

就后一种托拉斯而言,由于合并各方已丧失了其法律上的独立性而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因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关联企业意义的商事联合的法律基础。

至于跨国公司这一概念,其本身并不表明其属性。

这要看它究竟属于哪种结构形式的商事联合。

不过,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应属于关联企业这一X畴。

二、中国关联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形成方式(一) 中国关联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简要回顾一下中国经济发展的脉络,不难发现,近代中国企业的发展是畸形的。

中国的企业远未完成它的现代历程。

60年代人们开始对工业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探讨,并决定在工业、交通部门试办托拉斯。

③其主要目的是把托拉斯当作一种管理制度,企图通过组建托拉斯把一些相关企业组织起来,在托拉斯内部实行专业化协作,并对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实行专业化协作,并对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因此,它是一种联合基础上的统一管理组织。

然而,这种托拉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事实上,中国关联企业的兴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其重要表现在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集团也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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