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职能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豫交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
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2024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2024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背景介绍
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形象,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检查方案。
二、检查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评估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促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三、检查内容
1. 水上交通器材的安全性能检查
2. 人员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情况检查
3. 紧急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检查
4. 水上交通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检查
四、检查要求
1. 各地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任务的完成
2. 检查过程要注重实地查看和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3. 检查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检查方式
1. 抽查方式:随机选取不同地区的水上交通器材进行抽查
2. 逐一核查方式: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逐一核查和排查
六、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计划在xx月xx日开始,xx月xx日结束,不得出现延迟情况。
七、检查结果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肃处理,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整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八、总结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全面保障,各地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江苏海事局在太仓设立世博安保水上检查站
员庄 严 宣誓 , 将严 格 履 行 “ 守 职责 、 力 以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务 世 恪 全 服 博 、 障 世博 ” 保 的誓 言 , 实现 平 安世 博 营造 良好 、 全 为 安
的水上 交通环 境 。
博安 保水 上 检 查站 站 长 韦之 杰 带领 近 百名 海 事 执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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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排专 人 利用 视 频和 AI S等手段 监控 本 辖 区 靠泊 的船 舶动 态 ,特别 是对 拟驶 往上海 港 的船舶 进 行重 点监 控 ; 同时 ,安排 船舶 安全检 查 员做 好船 舶专 项安 全检 查 , 安 排 签证 人 员做好 驶往 上海船 舶 的进 出港 签证 工作 , 安排
处船 舶超 载行 为 ;查 处船 舶 非 法载 运危 险货 物 的行 为 ;
查 处 非 法 引航 行 为 以及 查 处其 它违 法 行 为 等八 项 工作
“ 苏 海 事局 世 博 安 保 水 上 检 查 站 ” 法 力量 , 天 2 江 执 每 4 小时 不 问 断执行 世 博 安保 水上 检 查任 务 , 实加 强 水上 切 交通 管控 和 突 发事 件 的应 急 处置 ,维 护水 上 交通秩 序 ,
为世 博 会 的成 功 举办 创 造 安 全 可靠 、 捷 有序 、 洁 美 便 清
丽 的水域 环 境。
构 建 世 博 海 上 安全 屏 障 东海 联 合 巡 航 执 法 行 动 启 动
利举 行。
港 口国监督检 查 员做 好 国际航 行船 舶保 安检 查 ; 强危 加 险货物船 舶 管理 ,重点 加 强运输 危 险品集 装箱 的检 查 ;
在 实施 世博 安保工 作过 程 中 , 积极 加强 与天 津港 公安 局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海安全[2010]512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0】51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
各级海事、船检机构和航运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
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通知》和《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公司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对审核发证工作的督查及对审核组工作质量的考评,提高审核质量;要强化公司日常监管,跟踪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坚决采取附加审核、收回证书等措施;要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配备适任的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公司兼职。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
第八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强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水利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薄弱,安全制度建设滞后,与依法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有发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搞好水利安全生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水利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技术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水利系统不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部直属单位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人数每年减少3%,推动水利的安全发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9日关于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重点库区(水域)水上运输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我省通航水域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库区(水域)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库区(水域)监管设施缺乏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但随着水路运输不断发展,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实际需要,部分库区(水域)缺乏统一固定的港航基础设施,船舶经营分散,水上运输秩序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利于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和安全监管。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库区(水域)水上旅游活动不断发展,水上客运量明显增加,对我省库区(水域)水上运输秩序管理、水上安全监管及突发事故搜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全省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的积极努力,全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性文件,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状和协调建立安全管理应急反应机构等方法,积极推进了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海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支持的安全管理格局。
全省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未发生重特大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全省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水上安全管理还不到位,一些市、县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未真正重视起来,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不主动研究部署,也不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导致各项工作开展不积极,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尤其是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四落实”制度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是交通工作的组成部分,保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各地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或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落实,防患于未然。
水上监管各部门分工
水上监管各部门分工:水上监管各部门分工如下:1.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2.渔政:隶属农业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并保证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负责审核和发放捕捞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对外代表国家维护渔业权益,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3.海警:隶属公安边防,主要担负着在我国领海、毗连区乃至专属经济区内维护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
4.海关:主要负责对海运进出口的货物进行监管和检验。
5.交通(海事)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船舶(含渡口渡船)、浮动设施以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等。
6.农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自用农副船的安全监管。
7.体育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8.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10.建设、林业、农业(渔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跳伞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到交通(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登记、考试工作;监督经营人或所有人落实水域及游览船舶、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
11.体育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12.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1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14.农业(渔政)部门:要配合交通(海事)部门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水产主管厅(局),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水产系统各渔港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
2.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
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了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性质,应经其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有关证书后,改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系指该船既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空闲时也从事营业性运输)时,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持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职务等证书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
3.远洋渔业船舶,其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职务证书由渔港监督机构签发,船员的海员证按国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审,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核签发。
远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属于渔业捕捞船舶、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其他渔业船舶由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交安监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夯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根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构建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可靠、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体系,有效满足交通强国建设需要,有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安全问题,实现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安全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
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制度、科技和文化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信用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严肃追责。
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职、严肃追责,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三基。
切实聚焦行业安全生产短板和突出问题,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范文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维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水域管理的效能,制定本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本工作制度的目标是:1. 加强水域巡航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2.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船舶畅通通行;3. 完善水域安全管理体制,提升工作效能。
二、工作职责1. 水上安全巡航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巡航、监测水域,查处违法行为,救援遇险船舶和人员;2. 监控水上交通状况,及时调度救援力量,协助处置突发事件;3.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域安全检查,整改隐患;4. 负责水上安全巡航设备和器材的保养和管理;5. 做好日常报告,及时汇报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三、工作流程1. 水上安全巡航人员每天早晨需要按照巡航计划进行准备并报告领导;2. 根据巡航计划,巡航人员按时出发,进入巡航区域;3. 巡航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巡航和监测,确保水域交通安全状况;4.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时,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5. 遇到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救援机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6. 巡航结束后,巡航人员需要将巡航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并及时整理巡航数据、填写巡航记录。
四、工作要求1. 巡航人员要严格遵守巡航规定和工作纪律,保证巡航工作的顺利进行;2. 巡航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按照巡航计划执行任务;3. 巡航人员要熟悉水上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违法行为;4. 巡航人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救援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反应;5. 巡航人员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共同维护水域安全;6. 巡航人员要敢于担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建议;7. 巡航人员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五、工作安全1. 巡航人员要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2. 巡航人员要检查巡航设备和器材的状态,确保巡航过程中的安全性;3. 巡航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巡航人员要遵守水上安全操作规范,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在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县政府副县长李文新(2012年3月27日)同志们: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2011年度的工作、表彰先进,部署2012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刚才,大会对2011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仁友局长总结了去年的工作,并对2012年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先进代表也在会上作了很好的发言。
希望大家把会议精神和任务带回去,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
过去的一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开展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县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有序,平稳运行,确保了重大节假日期间我县水上交通运输平安无事故;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工任劳任怨,同心同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成效显著,保持了水上交通平稳态势,实现了我县30个渡口连续28年渡运安全无事故,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也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借此机会,我代表县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辛勤工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并向荣获2011年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重道远,事关我县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多年来,我县各级组织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基层组织得到巩固和加强,管理网络建设逐步健全,各职能部门协调良好,职能作用发挥有力,监管到位,这些为我们搞好水上交通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下面,我就如何抓好2012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平台解决方案
搭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平 台,实现水上交通动态实 时监控、重点区域巡航监 管、通航环境管理、辅助 决策、统计分析等功能。
总体架构
遵循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总 体架构从下至上主要包括:
前端设备层 通信网络层 数据资源层 应用支撑层 综合应用层 终端展现层
指挥中心大屏
终端展现层 多媒体通信设备
市航务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长→安全监督科科长)
职能职责: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航务管 理处/海事
处
职能职责: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 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应用系统
监管模式设定
综合应用层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平台
船舶动态监控 电子巡航管理 辅助决策
管理机终端系统 领导驾驶舱
应用支撑层
视频汇聚平台
视频分析引擎
标
准
船舶信息和动态定位数据
规
范
流速监测站点和监测数据
体
系
船舶基本信息Leabharlann 省厅海事数据航标信息
数据资源层
配
视频点位和实时监测数据
航标信息和遥测数据
套
保
电子卡口站点和监测数据
建设内容
视频监控设备
主要用于码头、渡口、安全停泊区、桥梁和重点水域的监控; 采用高清智能球机对安全停泊区内船舶异常行为进行图像采集; 采用云台摄像机对桥梁下行船舶的实时状态监控; 采用全景摄像机,对重点水域实时过船进行监测。
建设内容
电子卡口设备
部署在内河航道之上; 用于内河航道截面过往船舶抓拍,获取船舶的图像信息; 实现船舶特征识别、船舶流量采集、船舶航向检测、船
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
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工作建议和意见,供大家参考!12月6日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的通知》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截止到12月16日,共有精美公司、精特公司、精锐公司、电器车间、机加工车间、综合车间、科技开发部、外壳分厂、质保部、机关支部、生产供应支部11家单位上交了合理化建议,另外运销公司、铸造分厂、顶梁分厂、电器分厂4家单位未能上交合理化建议。
现将各单位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整理如下:一、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1、加强领导安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杜绝一些领导和职工、干活凭经验,管理凭感觉,老思想跟不上管理的现象。
、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下级往往忙于应付,没有解决实际安全问题。
、安全管理台帐不规范,应定期按标准发放并及时检查。
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存在缺项,应勤检查,在要害场所多增加一些安全标识,警示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
、要坚持对新进职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度,严格持证上岗。
、由于近期生产任务不足等问题,造成职工思想不稳定,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容易发生事故。
建议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加生产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力度,及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做好质量监管和审查,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报废处理,不能修修补补就当做完好品供应给客户,影响公司整体形象(可以修好不影响产品整体性能的除外)、严格规范产品入库检验,不能让一件不合格品进入成品库,对产品内腔有毛刺、有遗留螺丝钉、插件组装不牢固、线路凌乱、线路连接不对等现象,查出质量事故,要严惩,迅速做出处罚并追究原因,责任到人,坚决抵制互相推诿现象、公司劳动纪律比较松散,大门口进出无人过问,职工在车间干活还想着家中的事,要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出厂条例,加强对厂门卫等人员的管理,不能抓三天就松懈了。
、细化生产流程,改进工艺技术,降低采购和制造成本,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结案管辖第四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结案程序第八条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
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
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
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
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交港航发〔2016〕193号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交港航发〔2016〕193号各市交通局(委),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绥中县港口与口岸局,昌图县交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5〕1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一)细化具体落实方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核心内涵,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本地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要结合辖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运管理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对照《若干意见》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内河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
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组织实施内河交通安全检查,全面治理辖区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省厅港航管理局将于9月底前对各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模版(2篇)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模版一、前言水上交通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方案,对____年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目标本次专项检查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水上交通领域的安全隐患,查找问题,发现不足,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三、检查内容1. 水上交通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 水上交通器材设备的安全性:检查水上交通器材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包括船只、浮标、浮筒等。
检查是否存在过期和损坏的设备,是否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
3. 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岗位责任:检查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素质,检查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纪律。
4. 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和演练,检查培训和演练的内容和效果。
5. 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设施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四、检查方法1. 实地检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和观察,检查相关单位和场所的实际情况,包括船只码头、航道标志、警示标识等。
2. 文件资料检查: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包括制度文件、安全管理报告、培训记录等。
3. 现场演练观察:观察现场演练的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演练内容和操作流程等。
4. 专家评估: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提出改进和优化意见。
五、检查计划1. 确定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检查将于____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任务分工。
3. 部署检查人员:确定专项检查组成员,并明确各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页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军事、渔业、体育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其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安、渔政、水利水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水上设立检查站、卡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任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截在航船舶。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第七条公民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船舶、设施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
新建或者改建船舶、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设计图纸在动工前应当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审批的,不准开工;擅自建造的,不予检验发证。
买卖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及过户手续。
第九条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保持船舶、排筏、设施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三)按照规定配齐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四)合理调度使用船舶;(五)督促船员定期进行消防、救生等应变演习;(六)接受港航监督机关、水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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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港航管理局关于正确履行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职能的意见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职能的通知》(皖海政法【2012】231号)以及局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并结合我市辖区内实际,现就如何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的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宣传水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一是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二是张贴公告,制作标牌,及时向船户宣传有关水上安全知识,做到上下联动,广为宣传;三是编印手册,及时向广大船户发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书籍及宣传单;四是通过当地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水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六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结合安全检查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积极为船舶、船员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一是设立咨询服务台,为船舶船员提供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二是提供船舶管理,船舶租赁,船舶维修,船舶和船员信息咨询以及船舶交易、船员招聘、等级考试等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做到耐心细致;三是搜集和发布有关水文、气象、潮汐、水运市场信息,为水运企业、船主做好服务工
作,展示检查站良好的综合执法形象;四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船舶船员提前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三、依法查处船舶及船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对船舶及船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认真检查进出口船舶,纠违规,查违章,对违章船舶的给予处罚;三是对船员持证情况和船舶配员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是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五是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确定处罚意见、告知、复核、做出处罚决定和结案;五是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执法依据充分,坚持执法“三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六是规范执法行为,开展优质文明服务,廉洁从政,提高社会和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四、做好监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是维护辖区船舶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和水上安全重点目标、重点航段的监控管理,督促清除航障,确保水路安全畅通;二是细化量化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职责,分时段定岗定人定职责,实现动静分离;三是落实巡航制度,安全巡航,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整改,对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现场监督管理,发布航行警(通)告,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四是严
厉打击私设缆渡、客渡船载车、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监管,防范水域污染事故;六是深化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认真执行事故隐患跟踪整改,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七是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定期签证,监督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安全应急设备配备情况、船舶船员证书的完备和有效性情况、船员配备和装载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适航船舶采取禁止离港等相应措施处理;八是检查辖区内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水上过驳作业等并监督涉水设施的建设和在通航水域岸线构筑设施;九是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督促违章船舶回违章地接受处罚。
五、依法检查规费缴纳情况,督促漏缴者回源头港补缴。
一是采用现场量船计算的方法,对核查出船的实际吨位与证书上不一致的船舶进行纠正,确保水路规费应征不漏;二是检查规费缴纳征收是否及时、全额缴存指定银行帐户,对水路客货运输活动、营运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等进行监督,通过服务职能的重塑,实现从规费征稽向管理服务的转变;三是每月应将检查船舶证书标明的规费缴纳情况总结上报并按船籍港进行信息反馈工作。
四是对逃、漏费船舶依法实施跟踪补征和处罚;
六、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水上应急“一案三制”,
健全水上应急反应指挥机构,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水上应急物资、器材储备;二是适时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救助演练,切实增强水上应急处理能力;三是认真执行水上事故、险情报告制度,接到辖区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有船舶遇险需要救助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和救助,积极组织开展救援、秩序维护、调查取证和事故受理、处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信息;四是以企业安全管理和基层安全监管为重点,实行检查站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和“一日工作制”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保障市、县(区)防汛抢险救灾、春运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是做好海事巡航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
七、定期向省内船籍港通报船舶违法违规情况。
一是对违章船舶建立检查台帐;二是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和水上交通违法案件;依法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违章处罚;三是按规定时间向省内船籍港所在船籍港港航海事机构通报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并进行有效沟通。
八、定期向省局报送检查、违法处理情况。
一是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台帐,做好记录,按时按要求上报各项统计资料;二是完善检查违法处理电子台帐,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工作;三是对违法、违规的船舶按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省局报送处理情况,包括电子
台帐和有关数据。
九、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一是在接到上级指挥中心通知后,及时参与市、县(区)水上搜救工作;二是及时投入当地政府要求协助完成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及突击性任务;三是按时间要求,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四是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年度工作任务。
芜湖市港航管理局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