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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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对象
广州、佛山、肇庆(以下简称广佛肇),深圳、东莞、惠州(以下简称深莞惠),珠海、中山、江门(以下简称珠中江)三个经济圈。
二、评价内容
各经济圈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09〕38号)和珠江三角洲五个一体化规划,推进经济圈和一体化建设工作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评价工作的实施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规划纲要办统筹协调,省社科院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并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附件:1.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
(粤府函〔2011〕58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是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新一轮大发展的一项关键工作。开展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价工作,是由第三方进行评价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促进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对推动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增强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整体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评价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珠江三角洲五个一体化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和支持评价工作。省社科院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开展评价工作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基础设施一体化
交通基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施建设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一体化、城乡规划一体化、体制机制一体化六大类,共19项一级指标、60项二级指标(见附件1)。各项指标分别采用指标评价、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依据工作重点从指标体系中选取30个左右的指标进行评价。相关评价指标以2009年为基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函[2011]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科院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
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
(省社科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推进珠江三角洲经济圈建设和区域一体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
广州、佛山、肇庆(以下简称广佛肇),深圳、东莞、惠州(以下简称深莞惠),珠海、中山、江门(以下简称珠中江)三个经济圈。
二、评价内容
各经济圈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粤发〔2009〕10号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09〕38号)和珠江三角洲五个一体化规划,推进经济圈和一体化建设工作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评价工作的实施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规划纲要办统筹协调,省社科院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并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附件:1.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
(粤府函〔2011〕58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是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新一轮大发展的一项关键工作。开展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价工作,是由第三方进行评价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促进经济圈建设和一体化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对推动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增强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整体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评价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珠江三角洲五个一体化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和支持评价工作。省社科院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开展评价工作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评价方法
基础设施一体化
交通基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施建设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一体化、城乡规划一体化、体制机制一体化六大类,共19项一级指标、60项二级指标(见附件1)。各项指标分别采用指标评价、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依据工作重点从指标体系中选取30个左右的指标进行评价。相关评价指标以2009年为基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函[2011]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社科院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
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
(省社科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推进珠江三角洲经济圈建设和区域一体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