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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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区经济信息化委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昌平区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吸收本地人员就业,逐步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北京市及昌平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昌平区委、区政府《关于惠民助企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京昌发〔2009〕3号)、《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和《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08〕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额度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贷款是指企业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方式取得银行和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融资

活动。

第五条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明确分工、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共同开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在昌平区依法注册、经营、纳税,且有利于满足公共需要、促进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昌平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旅游会展业、现代流通服务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的中小企业,可获得贷款贴息。其中,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获得基准贴息比例30%;贷款资金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可获得基准贴息比例20%。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提高贴息比例:

(一)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数量10人(含)以上,且占企业总就业人数20%(含)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奖励贴息比例10%。

(二)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领域做出一定贡献的,给予奖励贴息比例10%。

(三)在昌平区产业链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给予奖励贴息比例10%。

(四)获得市、区信用等级较高(区三星及以上)的,给予奖励贴息比例10%。

(五)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或经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推荐的青年创业企业,经区经济信息化委与相关部门审核后,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可获得贷款贴息比例50%;贷款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执行上述条款。

第七条本细则规定贷款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中小企业同时满足本细则第六条(一)至(四)项的,仅可通过一种奖励途径提高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中小企业在实际贷款期内已从区级政府部门获

得相关政策支持的,不再给予本细则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奖励贴息比例。

第九条中小企业在实际贷款期内已从市级和市级以上

政府部门获得专项扶持的,不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中小企业从其他政府渠道获得同一笔贷款贴息达到其应付利

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

第十条每家中小企业每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但中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度占贷款总额50%(含)以上的,可提高贴息额度10万元。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年限连续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贷款贴息的中小企业提前还本付息的,以贷款实际发生时间为基准、以原始提现额度为基数进行测算,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金额。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贷款贴息以中小企业最后利息结算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贷款逾期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贴息。

第三章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每年度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6月30日,之后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全部贴息资金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办理流程

(一)备案

企业签署《借款合同》30日内,登陆昌平中小企业网,下载并填写《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进入贴息项目备选库。

(二)申报

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含)以内的,在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后的30日内,登陆昌平中小企业网,下载并填写《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贷款期限超过一年期的,首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连续12个月付息,二次申请贴息需要完成全部还款付息,其他申请条件同上。

(三)审核

区经济信息化委评审确定获得补贴的中小企业名单及

具体补贴方案,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区财政局予以确认。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在确认获得补贴的中小企业企业名单和补贴

方案后,将补贴资金统一经区经济信息化委拨付到企业。

第十六条材料及要求

(一)备案材料及要求

1.《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2.《借款合同》。

备案企业须提交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备案

表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备案表》;

3.企业资格确认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借款借据等贷款资金发放凭证;

5.贷款本金、利息等还贷证明;

6.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第3-7项材料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

盖申请企业公章;其中第4、5项材料须提交原件,原件待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企业申请贴息比例追加须提供实际贷款期限内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将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办理结果通过昌平中小企业网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项,并永久取消本细则所涵盖的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符之处,依照本细则执行。昌平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发改发〔2009〕20号)文件执行期间未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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