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劳务工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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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已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全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员,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本文将从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全民合同制工人,简而言之,就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工主要是固定工制度,即所谓的“铁饭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

全民合同工就是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

二、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1. 平等就业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此外,全民合同制工人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有权了解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岗位信息等。

2. 劳动报酬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降低工资。

同时,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休息休假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不得强迫职工超负荷工作。

此外,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保障职工的节假日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职业培训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合同工全民劳务工

合同工全民劳务工

一、合同工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特点:1.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2. 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 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4.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全民全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管理的企业。

全民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全民的福利待遇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特点:1. 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2.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 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4. 福利待遇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5.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特点:1. 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 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3.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4. 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5. 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6. 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四、区别1. 劳动关系: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全民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2. 福利待遇:合同工和全民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3. 社会保险:合同工和全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不完全。

4. 法律适用:合同工和全民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工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通则》。

合同工_全民_劳务工

合同工_全民_劳务工

一、合同工合同工是指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合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相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如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

1. 特点:(1)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2)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3)合同工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合同工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全民全民是指原来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全民在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合同工相似,但全民在国有企业的背景下,其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 特点:(1)全民属于国有企业,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地位和待遇;(2)全民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性;(3)全民在福利待遇方面相对较好,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 适用范围:全民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

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且在劳动关系中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 特点:(1)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较为松散;(2)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3)劳务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 适用范围:劳务工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尤其在劳务派遣领域较为常见。

总结:合同工、全民、劳务工在我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全民属于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较为松散,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共同承担。

了解这三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民合同工劳务工

全民合同工劳务工

一、全民全民,原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在社保领域,全民指的是国有企业职工。

全民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全民职工的福利待遇较为完善,工资待遇也相对较高。

二、合同工合同工,又称正式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合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合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务工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

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享有经济补偿。

总结如下:1. 全民职工享有较为完善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较高;2.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较好;3. 劳务工与用人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不同用工形式的权益差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劳动者应主动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明确自身权益;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3.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全民、合同工、劳务工三种用工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这三种用工形式的差异,有助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做出明智的选择,保障自身权益。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模式。

全民合同制是指国家对所有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由政府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标准化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需签订标准化的合同,不需要进行个性化的协商。

而合同制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个人意愿等因素,自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合同制的特点是统一、标准化,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简化用工程序。

但是,全民合同制也可能限制了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灵活性。

而合同制则更加灵活,能够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但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争议增多。

总的来说,全民合同制和合同制的区别在于统一性与灵活性的不同。

全民合同制更注重统一、标准化,而合同制更注重个性化、
灵活性。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

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前工龄计算方法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

1.1 全民合同制工人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的一种用工形式。

这一制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工模式,使得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灵活,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就像是给企业和工人都松了绑,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发展来进行双向选择,不再是以前那种“一锤子买卖”的用工关系。

二、招用前工龄计算的重要性。

2.1 工龄可是个大事儿,它关系到工人的很多权益。

对于全民合同制工人来说,招用前的工龄计算直接影响到工资待遇。

比如说,有的企业工资会随着工龄增长而有一定幅度的提高,这就好比爬楼梯,工龄长一级,工资可能就上一个台阶。

2.2 工龄还和福利待遇挂钩。

像带薪年假的天数、医疗期的长短等,这些都是和工龄紧密相连的。

如果招用前的工龄计算不准确,那工人在这些方面的权益可就大打折扣了。

这就像本来该拿满口袋的福利,结果因为工龄计算不对,只能拿到半口袋,多吃亏呀。

三、招用前工龄计算方法。

3.1 连续工龄的计算。

如果工人在招用前有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的经历,且中间没有间断,那这部分工龄是可以连续计算的。

这就好比一条河流,从源头一直流到现在,没有干涸过,那它的长度就得从源头开始算。

例如,一个工人之前在甲单位工作了3年,中间没有中断就到了现在这个全民合同制的单位,那这3年就应该算在他的总工龄里。

3.2 间断工龄的处理。

要是工作有间断,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间断是因为企业的原因,比如企业停产整顿等,那这部分间断时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计算为工龄。

但如果是工人自己的原因,像无故旷工或者主动辞职去旅游休息了一段时间,那这部分时间通常是不能计算为工龄的。

这就像盖房子,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少了几块砖,我们可以想办法补上,但要是自己把砖扔了,那就不能怪别人不给算面积了。

四、计算中的特殊情况。

4.1 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在招用前如果有相关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可能会有特殊的工龄计算政策。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以下就是关于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养老保险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2.工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外,如果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可以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退休条件: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4.其他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从87.1.1号开始给工人买了保险,如果单位没有明细,转到的社保就不认可96年以前的,要到你缴费的社保开出明细单到你现在的社保才可以认。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

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国家电网全民工合同(2篇)

国家电网全民工合同(2篇)

国家电网全民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国家电网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民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国家电网公司,为乙方提供全民工工作机会,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聘用,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全民工合同:一、工作内容1.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二、工作时间2.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天,每天_______小时。

三、工资待遇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四、社会保险4.1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五、合同期限5.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

6.2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国家电网全民工合同(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雇佣乙方为全民工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劳动合同条款:一、工作内容1.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具体工作岗位)工作。

什么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什么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什么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一、什么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合同工是指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

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就是全民职工,过去称正式工为固定工,非正式工为临时工,全部都称为合同工。

合同工又分为长期合同工(合同期1年以上),短期合同工(合同期几个月)。

因此全民合同工可以说是单位正式员工,在编职工。

但是它又不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因为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二、全民合同工属于国家正式工吗全国都已经实行合同制了。

过去称正式工为固定工,非正式工为临时工。

全部都称为合同工。

合同工又分为长期合同工(合同期1年以上),短期合同工(合同期几个月)。

因此全民合同工可以说是单位正式员工,在编职工。

但是它又不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因为合同到期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三、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区别全民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的历史问题,指86年9月30日前由国家统一分配到企业或办理了招工手续的职工。

之后,依据国务院规定,企业实行合同制,招收的工人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劳动合同法对固定工安置问题没有规定,必须按照国务院及劳动、人事部门当时的规定来办。

此外,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区别很大,如你单位是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则主要按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办,否则执行《破产法》。

政策性破产,全民固定工的安置费是要高于合同工很多(约3倍)。

依法破产时,两种身份也有区别,但不是很大,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安置方案,对合同工来讲一般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以上是一篇关于“什么叫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还有全民合同工是否属于国家正式工以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合同工和固定工的区别。

对于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

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说到全民所有制企业里头的农民工和合同工,哎呀,这个话题就有点复杂又有点沉重。

你看,曾经啊,咱们国家的这些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国家是老板,大家伙都是“国家的员工”。

所以那时候,农民工和合同工的地位也算是个独立的群体,他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员工”,但也不是“临时工”。

这一类人呢,一方面是辛苦劳作,一方面也没有什么固定的保障。

生活就像是走钢丝,稳定性差点儿,随时都有掉下来的风险。

当时的农民工,很多都是从农村来的,大家都知道,农村的经济发展不如城市,所以想要过得好,就得去城市里找工作。

这些人就成了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不管是建筑工地上的大汉,还是城市清扫的“环卫英雄”,都有他们的身影。

而合同工嘛,基本上就是那种在企业里打拼,但没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做得也挺辛苦的,工作时间长、待遇低,甚至很多时候还得自己交保险,真是“吃力不讨好”。

这些农民工和合同制工人有个特点,那就是他们不像是传统的正式工,享受不到什么福利待遇,甚至连年终奖啥的都无缘。

说起来,这样的日子,真的算得上是“忍辱负重”,没办法,谁让他们手头急呢,必须得拼命工作。

想当年啊,这些工人们就像是“铁打的营盘”,每天忙忙碌碌,不管是干啥都得有个头有个尾。

可惜,合同制工人的日子实在是艰难,谁能想到,明明干的活儿和正式员工差不多,待遇却差得远,多少人就因为这个问题,心里头憋屈得很,忍气吞声地把自己当“替补队员”。

不光是生活上,工作中的种种不公平也让他们挺心酸的。

大家都说“工人是最伟大的”,但要是看这群工人们的日常,你才知道什么叫“真心不容易”。

他们的工资大多都是按时计酬,一天到晚的干,晚上累得直不起腰,还得提心吊胆的担心第二天能不能按时拿到工资。

你说,他们怎么能不心里有数呢,凭什么他人能享受的待遇,自己却总是无缘呢?这就更别提了,农民工的合同一般都签得特别短,动不动就到期,没个稳定性。

说白了,就是个“走一步看一步”的状态,生活就像是打麻将,靠运气多一些。

全民工

全民工

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各种形式的用工

各种形式的用工

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又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又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农民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目录农民合同制工人 (1)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定义和背景 (1)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 (1)农民合同制工人政策的出台背景 (2)农民合同制工人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3)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 (4)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权益 (4)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社会权益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6)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6)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就业环境和待遇问题 (6)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培训和职业发展问题 (7)加强农民合同制工人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8)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法律法规 (8)加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监督和维护 (9)提升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10)加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11)总结 (12)对农民合同制工人政策的评价 (12)展望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发展前景 (12)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定义和背景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合同形式与农业企业或农户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制度的出现,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农民收入不稳定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农民合同制工人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劳动力得以在农闲季节或者农业生产繁忙期外,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增加收入。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保障。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传统的农民工有所不同。

传统的农民工多是临时外出务工,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长期的工作合同,而农民合同制工人则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

这种稳定的雇佣关系,使得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益保障。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他们可以参与农作物的种植、养殖业的发展、农产品的采摘和加工等工作,也可以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建设等。

什么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什么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什么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全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雇主与员工之间采用合同制度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工人。

全民合同制工人通常是根据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职责、薪酬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解雇条款等内容,以确保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撰写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业特点和公司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定制,以满足雇主和员工的实际需求。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要求、全面而清晰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劳务工合同工全民

劳务工合同工全民

一、劳务工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劳务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福利待遇方面,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

劳务工的特点如下:1. 劳务工与用工单位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用工单位的福利待遇。

2. 劳务工的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用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3. 劳务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由用工单位安排。

二、合同工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合同工享有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合同工的特点如下:1. 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享有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

2. 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由用人单位安排。

3. 合同工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全民全民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

全民是指在国家或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享有国家或集体企业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全民的特点如下:1. 全民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

2. 全民享有国家或集体企业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3. 全民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由企业安排。

总结:劳务工、合同工、全民是三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员工需求,合理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不同用工形式的特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份劳务工合同范本,供参考: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期限1.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工作内容1. 乙方在甲方处从事劳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协助甲方完成生产、销售等任务;(二)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三)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全民制合同工

全民制合同工

全民制合同工一、什么是全民制合同工全民制合同工是指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它有别于传统的雇佣制劳动关系,更注重个体自主和灵活性。

在全民制合同工的模式下,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

相较于传统的雇佣制劳动关系,全民制合同工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二、全民制合同工的优势1.灵活性:全民制合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兴趣选择不同的工作项目,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2.自主权:全民制合同工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受雇主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3.收入稳定:全民制合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付出获得相应的报酬,并且可以多元化地从不同的项目中获取收入来源。

4.职业发展:全民制合同工可以通过参与不同的项目,积累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提升自身的职业竞争力。

三、全民制合同工的挑战1.风险承担:全民制合同工需要自行负责个人的社保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2.稳定性:全民制合同工的收入来源不稳定,可能面临收入波动较大的情况。

3.缺乏福利保障:相较于传统雇佣制劳动关系,全民制合同工在福利待遇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缺失。

四、如何成为一名全民制合同工1.自我定位: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领域和项目。

2.提升技能: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增加在项目上的竞争力。

3.拓展人脉:积极参与行业内的交流和活动,扩大人脉资源,寻找适合自己的项目和机会。

4.合理定价: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合理定价自己的劳动报酬,确保获得合理的收入。

五、全民制合同工的前景和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全民制合同工的模式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自主选择和管理自己的工作,享受灵活的工作方式和自由的职业发展。

全民制合同工不仅有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元化的人才资源。

未来,全民制合同工的模式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民合同工

全民合同工

全民合同工引言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全民合同工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逐渐兴起。

全民合同工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并以合同工的身份为雇主提供各类劳动服务的人员。

本文将从全民合同工的定义、特点、优势和劣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全民合同工的定义全民合同工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条件,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

与普通员工不同的是,全民合同工不受雇于一家特定的雇主,而是根据需求灵活地与不同的雇主签订合同,为多个雇主提供劳动力。

二、全民合同工的特点1.灵活性:全民合同工具有较高的工作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和能力,选择与不同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劳动服务。

这使得全民合同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关系。

2.多元化:全民合同工有机会接触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工作,积累更广泛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这对于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和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3.自主性:全民合同工在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工作的自主性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人的职业发展需求。

三、全民合同工的优势1.就业机会增加:全民合同工的出现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人们都可以通过与雇主签订合同来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从而实现就业。

2.职业发展机会增加:由于全民合同工的工作内容较为灵活,可以与不同的雇主合作,因此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不同的行业和领域。

这有助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3.工作弹性增加:作为全民合同工,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和需求来选择工作项目,从而实现更好的工作弹性和生活质量。

四、全民合同工的劣势1.缺乏稳定性:与传统的雇佣关系相比,全民合同工的工作相对不够稳定。

由于合同的灵活性,工作项目和工作时长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这给个人的经济稳定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2.社会保障不完善:全民合同工不像传统员工一样享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全民合同工

全民合同工

全民合同工全民合同工是指一个国家中,公民通过签订合同从事雇佣劳动的群体。

与正式工相比,合同工在雇佣关系上较为灵活,雇佣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并没有像正式工那样享受完整的劳动保障。

全民合同工作为新兴的劳动形态,在国内外都有不小的规模。

全民合同工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全民合同工与正式工相比,更加灵活。

在某些行业,比如服务业、零售业,用人需求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临时性,所以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雇佣合同工,以适应雇佣需求的变化。

其次,由于部分企业的用工需求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更愿意雇佣合同工,以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

此外,全民合同工相对于正式工来说,用工成本更低,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也相对较低,对企业来说更具有竞争力。

然而,全民合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工相对于正式工来说,没有固定的劳动保障。

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合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

其次,合同工由于工作时间的不稳定和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常常面临着经济压力和生活困扰。

这也导致合同工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针对全民合同工现状,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首先,加强合同工的劳动保护。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工的劳动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合同工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其次,提升合同工的技能和素质。

政府可以推动相关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课程,帮助合同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合同工提供职业咨询和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找到工作机会。

综上所述,全民合同工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但也存在劳动保护不完善和生活困扰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合同工的劳动保护,提升其技能和素质,为其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公共服务,以提高合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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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民劳务工合同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合同工、正式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发布时间:20XX年05月14日:中部人才(新闻中心派遣新闻栏目)做HR的,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 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为什么这样呢?看我用用上面的示意图您就明白了。

社会团体按照组织形式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等。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

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

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乂分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乂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有企业乂分为: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

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

国家企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编外人员一般采用人事代理,这是社会趋势,本无话可说,但是说明白了,编外人员就是社会人,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

编制外的人想在单位里得到职务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干得再卖命再好。

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在很多单位,特别是那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大虽存在,有些单位的“编外人员”甚至比正式员工还要多。

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起初, 这种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于打破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用人体制的条条框框、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

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

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

“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

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 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

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糟,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为什么称“正式工”为“固定工”呢?这应该从“编内” 与“编外”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现在固定工制度转变为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的说法不存在了,但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看,“正式工”也即“固定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而“正式工”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工”。

“临时工”,也被叫做“协议工”、“外地工”。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严格来讲,现在已经不存在“临时工”这个称谓了。

无论国企、民企统称员工。

目前劳动用工中已逐渐减少这种称谓,要么合同工、要么劳务工,出现劳动纠纷后往往很难界定。

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的侵害。

要知道“劳务工”是什么意思,就要牵扯到“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概念的区另U。

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

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各个地方性法规综合整理,可以将人事代理定义为: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今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

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鹫。

劳务派遣,乂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二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5、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只承担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实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篇二: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区别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找工作,自然要搞明白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编内、编外、非在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问题。

首先,“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集体工”指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类人在劳动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异,所以以示区别。

现在这两个称呼几乎纯粹变成了概念和历史名词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规定,全员合同制以后,都是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签合同,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那么,正式工、临时工、固定工、编内、编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废除了吗?貌似其他概念我们都不用去看了。

可是,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不!因为我们生存关心的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让我们质疑合同工对我们经济利益的保障作用。

首先,我们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国有企事业的还是非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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