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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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写作时间:2011年4月7日
作者:古晶律师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为主,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意思自治的约定一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内容不详述了,可以从网上或本站收集,这里仅写出种类。
1、试用期录用条件条款。
2、不胜任工作条款,即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
3、约定薪资随工作岗位调整而调整。
4、承诺与保证条款,约定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5、送达条款: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手机号码。
6、离职交接条款。
7、严重经济损失具体数字的明确约定。
8、竞业限制条款。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辞职提前申请及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10、岗位竞聘条款。
11、劳动报酬的结构、组成。员工福利条款。
12、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条款。
1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
14、员工手册签收条款。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