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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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94条

劳动合同法94条

劳动合同法94条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

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

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

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

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在讨论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意味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然而,法律同时也对竞业限制进行了限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务合同的性质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协议,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务合同中,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如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

反之,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3. 避免竞业限制的途径如果劳动者希望避免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表示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在合同中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如果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总之,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关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结果。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通过协商争取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建立劳动合同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六个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 用人单位的名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企业类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用人单位的住所:用人单位的住所应当标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标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1. 劳动者的姓名:劳动者应当使用全名。

2. 劳动者的住址:劳动者的住址应当标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3.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1. 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称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1年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

2. 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周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3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应该与⽤⼈单位签署,那么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内容是不是由⽤⼈单位⾃⼰定的,还是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9、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10、⼯作地点;11、⼯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2、社会保险;1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备条款:1、法定可备条款:(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试⽤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2)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通过上述店铺⼩编的阐述和编辑,我相信⼤家对于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都有⼀定的了解吧,希望⼤家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根据店铺⼩编所提供的相关内容来对照⾃⼰的劳动合同是否全⾯,每年我国因为劳动合同⽽产⽣的纠纷案例有很多,若⼤家有这⽅⾯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店铺的在线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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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二、劳动合同的主体1. 劳动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等条件。

2. 用人单位: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

4.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5.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

6.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7.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管理。

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

劳动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为了防⽌劳动者的任意跳槽,泄露企业的核⼼机密,⼀般⽤⼈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保密条款。

那么,劳动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保密条款要注意四个⽅⾯的问题:(⼀)内容要切合实际。

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不能照搬法律。

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的,对⼀个具体⽤⼈单位和⼀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协商确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序的⽣产技巧、化学配⽅、⼯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约定,⽽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句话。

(⼆)条款要严密。

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当事⼈履⾏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致同意按⽤⼈单位依法制定的员⼯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

若仅有⽤⼈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_1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_1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

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超过一年还未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在人才招聘之后若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众多的潜在问题。

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内容,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照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企业,更应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阅劳动合同,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

同时合同内容还应当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1. 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于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

2. 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工作地点,包括具体地址或工作区域。

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3. 工作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4.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

加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5.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劳动报酬的支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措施、劳动工具、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8. 保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保密规定和竞业限制要求,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9. 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10. 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1)1. 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都有哪些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哪些?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

有两个以上。

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须标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世分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世分量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

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世分量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居民身世分量证号码,即居民身世分量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时,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适用债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生效。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成立。

第六条劳动者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负有保护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的;(二)具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取得报酬的能力;(三)具备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条款:(一)劳动者姓名、住质;(二)工种、工作岗位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历;(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七)社会保险;(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包括的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没有期限的,视为劳动无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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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单位工作的时候,就必须对这个单位负责,不能够从事一些损害单位的利益的行为,这也是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第23条实际上就是关于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

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主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合同中的禁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禁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禁业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职业,或者自行开业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活动。

禁业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经营成果等,防止劳动者利用在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对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威胁或者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一、禁业条款的法律依据禁业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禁业条款的主要内容禁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业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业期限,也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业期限。

禁业期限一般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期限。

2. 禁业地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业地域,也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业地域。

禁业地域一般为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地域。

3. 禁业职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业职业,也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业职业。

禁业职业一般为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职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职业。

4. 禁业经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业经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禁业经营。

劳动合同有哪些条款可以约定

劳动合同有哪些条款可以约定

劳动合同有哪些条款可以约定
劳动合同中有⼀些是法定的必备条款,任何⽤⼈单位都不能删掉的。

同时,也有⼀些条款是可以⽤⼈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

究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双⽅经过协商取得⼀致意见并纳⼊合同条款的内容。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

根据《劳动》的规定,劳动合同双⽅当事⼈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致意见外,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

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双⽅⾃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

不同⾏业、不同⽤⼈单位、不同⼯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定的区别。

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致意见的基础上,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

⽤⼈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否则,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效条款,不能发⽣法律效⼒。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即使是⽤⼈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本篇⽂章由华津⽹⼩编为⼤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形式,那么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作内容和⼯作地点;(五)⼯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议⽤当地劳动局等机关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法》第⼗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种;⽆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合同的条件,⽆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定的⼯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员⼯去另外⼀公司⼯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终⽌,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定⼯作为期限的种类。

⽤⼈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作内容:在这⼀必备条款中,双⽅可以约定⼯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致⽽发⽣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可以约定⼯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的措施,对⼥⼯和未成年⼯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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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写作时间:2011年4月7日
作者:古晶律师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为主,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意思自治的约定一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内容不详述了,可以从网上或本站收集,这里仅写出种类。

1、试用期录用条件条款。

2、不胜任工作条款,即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

3、约定薪资随工作岗位调整而调整。

4、承诺与保证条款,约定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5、送达条款: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手机号码。

6、离职交接条款。

7、严重经济损失具体数字的明确约定。

8、竞业限制条款。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辞职提前申请及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10、岗位竞聘条款。

11、劳动报酬的结构、组成。

员工福利条款。

12、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条款。

1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

14、员工手册签收条款。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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