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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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 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做了约定, 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很多 地方性法规中做了规定。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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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
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 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 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进 入 夏 天 ,少 不了一 个热字 当头, 电扇空 调陆续 登场, 每逢此 时,总 会想起 那 一 把 蒲 扇 。蒲扇 ,是记 忆中的 农村, 夏季经 常用的 一件物 品。 记 忆 中 的故 乡 , 每 逢 进 入夏天 ,集市 上最常 见的便 是蒲扇 、凉席 ,不论 男女老 少,个 个手持 一 把 , 忽 闪 忽闪个 不停, 嘴里叨 叨着“ 怎么这 么热” ,于是 三五成 群,聚 在大树 下 , 或 站 着 ,或随 即坐在 石头上 ,手持 那把扇 子,边 唠嗑边 乘凉。 孩子们 却在周 围 跑 跑 跳 跳 ,热得 满头大 汗,不 时听到 “强子 ,别跑 了,快 来我给 你扇扇 ”。孩 子 们 才 不 听 这一套 ,跑个 没完, 直到累 气喘吁 吁,这 才一跑 一踮地 围过了 ,这时 母 亲总是 ,好似 生气的 样子, 边扇边 训,“ 你看热 的,跑 什么? ”此时 这把蒲 扇, 是 那 么 凉 快 ,那么 的温馨 幸福, 有母亲 的味道 ! 蒲 扇 是 中 国传 统工艺 品,在 我 国 已 有 三 千年多 年的历 史。取 材于棕 榈树, 制作简 单,方 便携带 ,且蒲 扇的表 面 光 滑 , 因 而,古 人常会 在上面 作画。 古有棕 扇、葵 扇、蒲 扇、蕉 扇诸名 ,实即 今 日 的 蒲 扇 ,江浙 称之为 芭蕉扇 。六七 十年代 ,人们 最常用 的就是 这种, 似圆非 圆 , 轻 巧 又 便宜的 蒲扇。 蒲 扇 流 传 至今, 我的记 忆中, 它跨越 了半个 世纪, 也 走 过 了 我 们的半 个人生 的轨迹 ,携带 着特有 的念想 ,一年 年,一 天天, 流向长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 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 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 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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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与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 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 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 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司法 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 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上海)”、“无效说” (江苏、浙江)、“效力待定说(北京、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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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wk.baidu.com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 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成为必要,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被限制 的补偿。从合同性质看,竞业限制协议属 于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竞 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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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 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 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这似乎有强制双方履行的嫌疑, 不足之处在于未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 限制协议。
长 的 时 间 隧 道,袅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特殊规定
竞业限制
一、概念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
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 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 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 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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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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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不等于保密费。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 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 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 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业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 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 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 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 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 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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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规定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 ,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支付的,直接 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似乎显得太 武断。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对 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 偿,但是其目的并非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 补偿,但劳动者以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为 由不同意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 求,要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如果法院直 接否认协议的效力也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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