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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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简称岳阳青年摄协。英文译名为: YueYang You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译名缩写为:YYYPA 。

第二条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是由岳阳市优秀的青年专业摄影工作者和青年业余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全市性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团结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摄影艺术交流,繁荣摄影事业,积极为民本岳阳建设服务。

第四条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岳阳市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岳阳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的会址在岳阳市委机关大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研究、交流、指导、服务,促进岳阳青年摄影艺术的健康发展,具体为:

(一)组织青年摄影家针对摄影艺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二)举办各类型摄影艺术讲座和培训班,帮助青年摄影家和青年摄影爱好者提高摄影艺术的实践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与省、国内外有关合法摄影团体进行友好交流,吸收先进的摄影艺术理论和方法;

(四)帮助青年摄影家和青年摄影爱好者了解有关摄影经营和活动信息,为青年摄影家和青年摄影爱好者开展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五)沟通青年摄影家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摄影家的交往范围;

(六)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会员及时了解协会和摄影领域的动态,为青年摄影家和青年摄影爱好者提供理论和艺术交流的园地。

(七)评选青年摄影家的优秀作品,宣传、表彰他们的摄影艺术成就:

(八)指导和帮助各基层包括大专院校的青年摄影团体开展摄影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青摄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青摄协组织的创作活动。

(三)获得青摄协的服务优先权,包括资料和展览以及各种培训活动:

(四)对青摄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青摄协决议;

(二)维护青摄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青摄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青摄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青摄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含四十五周岁);

(五) 以下条件之一者:

1、凡有二幅作品入选本会的摄影展览或比赛者。

2、凡有二幅以上作品入选全国或省级比赛者。

3、凡对摄影理论、电脑图片处理或暗房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显著贡献者。

5、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6、湖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7、岳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

8、岳阳市新闻摄影学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7R作品六幅;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会员应自然退会,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享有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外的所有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十) 聘请顾问、名誉主席;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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