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农厅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精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6日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公开透明、注重效能原则,压实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到2024年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晰、权属明晰、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二、资产分类(一)扶贫项目资产范围。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法律类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扶贫资金的来源2、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3、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4、扶贫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5、扶贫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6、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机制7、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
2、扶贫资金的来源21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22 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
23 社会捐赠资金。
24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3、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31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32 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包括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力通信等。
33 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34 开展扶贫培训,提高贫困人口就业和创业能力。
35 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等项目。
4、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41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人口数量、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分配。
42 突出重点原则,向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
43 精准使用原则,确保扶贫资金与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匹配。
5、扶贫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51 设立专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的统筹规划、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52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6、扶贫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61 贫困地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扶贫资金使用申请。
62 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预期效益等内容。
63 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7、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机制71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72 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乡镇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23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方案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方案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农村客运补贴的资金发放方案是国家为了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农民出行便利度而设立的项目。
这个主题关系到农民的出行权益,也是国家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重要性农村地区的客运交通一直是一个难题,由于交通条件落后,很多农民朋友在出行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发放,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客运条件,提高农民朋友的出行便利度,也是国家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支持。
2.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针对不同的地区和路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也是有所区别的。
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进行评估,根据客运运营成本和乘客出行需求进行合理的补贴。
3.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一般包括直接资金发放和政府服务方式。
直接资金发放是指政府向农村客运企业直接补贴资金,政府服务方式是指政府以一定标准农村客运服务,保障农村客运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方案是为了鼓励城市交通建设和发展而设立的项目。
这个主题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重要性城市交通建设一直是各个城市发展的重点,良好的城市交通条件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更能够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度,也可以有效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可以有效鼓励各个城市加大对城市交通建设的投入,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
2.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标准通常是根据城市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城市交通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对交通管理层面、基础设施建设层面等进行综合考核,给予奖励资金。
3.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方式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奖励和持续奖励两种方式。
一次性奖励是指对在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城市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持续奖励是指对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的城市给予持续的奖励。
XX村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
XX村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确保公益性扶贫资产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即2022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融资资金及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所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下“扶贫资产”均指公益性扶贫资产)。
第二章管护主体第三条扶贫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护,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第四条扶贫资产的管护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管护可聘请专业人员。
要建立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护人员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管护能力不强,管护责任不力的要及时调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扶贫资产管护队伍。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五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公益性扶贫资产日常管护细则,理清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事务,进一步明晰权责、量化任务、明确标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所需岗位及人数由理事会提议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为管护人员配备必要的管护工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
第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护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管护人员对扶贫资产管护政策的知晓度,强化管护人员工作技能,不断提升管护水平。
第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公益性扶贫资产其他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章管护模式第十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公益性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交通扶贫资金监管情况汇报
交通扶贫资金监管情况汇报近年来,交通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交通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我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汇报如下:一、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相关文件和数据显示,交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交通运输设施改善和交通运输服务提升等方面。
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部分资金存在挪用、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因此,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需要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监管措施。
为了加强对交通扶贫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审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三、监管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和整改,交通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有所提升。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扶贫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完善监管制度和审计机制,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形成长效机制。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交通扶贫资金的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为交通扶贫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切实加强对交通扶贫资金的监管工作,推动交通扶贫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青交综规〔2018〕30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青交综规〔2018〕30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厅2018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0月24日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和最大的政治责任,更是一场等不得、输不起、没退路的硬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要求,统筹做好全省交通扶贫脱贫攻坚、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原美丽乡村等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公路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先行官作用,结合《青海省交通精准扶贫规划(2016-2018年)》执行情况,制定《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定“两个维护”,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全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融入全省扶贫工作大局。
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贺政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贺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贺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贺州市本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贫困县(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具体支持我市贫困县(区)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扶持贫困村、扶贫对象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和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交通专项及国债补助资金等);(二)省预算内资金(包括省财政资金、省交通规费、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等);(三)地方自筹资金;(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只能用于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从国家、省补助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第三条为便于管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设立基建财务账,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审批、专项核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市局交通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三)对全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五条市局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程序:(一)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50%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本篇文件的附件5《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篇文件的附件3《长江经济带港口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篇文件的附件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自2021年2月27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长江经济带港口集豌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3.长江经济带港口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5.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25日。
扶贫公车管理办法
扶贫公车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更好地实施扶贫政策,提高扶贫效率,推动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扶贫公车管理办法。
二、目的三、适用范围四、责任和义务1.政府部门:负责扶贫公车的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确保扶贫公车的数量和使用能够满足扶贫工作需要。
2.相关人员:包括扶贫工作人员、驾驶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扶贫公车的使用规定,确保车辆安全、用途合法、节约用车。
3.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扶贫公车的管理和使用,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
五、扶贫公车的管理要求1.统一规划: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扶贫公车的数量和配置,确保符合扶贫工作的需要。
2.优先使用:扶贫公车应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人员和相关群体的出行需求,如有剩余车辆可为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3.编制管理办法: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扶贫公车的管理办法,明确使用流程、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扶贫公车的监督和管理。
4.节约用车: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合理规划出行,避免空驶和私人使用,确保扶贫公车的有效利用。
5.安全管理:扶贫公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六、监督和考核机制1.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公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车使用情况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考核机制:政府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对扶贫公车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以激励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履行职责。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扶贫公车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和政府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职、降级、撤职等处罚措施。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结束语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扶贫公车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发挥扶贫公车的作用,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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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脱贫攻坚任务重、扶贫项目多、资金量大的省份,要重点抓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19年8月27日
抄送: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基本建设中央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交规划发〔2016〕62号)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扶贫规划范围内使用车购税、港建费等中央投资资金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扶贫项目)。
第三条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障交通扶贫项目有序实施和交通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扶贫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中央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省(区、市)进行督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隶属关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督导、问责。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章中央资金管理
第六条交通扶贫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中央投资。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及时将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通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计划文件后,应按规定转发下达。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中央投资资金到位情况。
第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挤占中央投资或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单位发现中央投资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有权处理单位报告。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贫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扶贫项目。
第九条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进行调整时,应按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调整和备案程序。
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日常监管是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基础。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确定,对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建设手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单位发挥有效督促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创新手段,综合利用内业数据检查、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认真履行本省(区、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通过统计数据、督查抽查等方式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下发各省(区、市)。
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限期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及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项目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生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暂停、停止下达或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