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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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流程的通知
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纳税人交来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后,对纳税人的注销原因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督促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应查询纳税人是否有相关认定资格,如有相关认定资格应在系统中取消相关认定资格。各税务分局(所)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完毕后填制《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上的“税务检查意见”栏由检查人员(至少两人)签字同时报本单位正职签字并签署检查意见。告知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2.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后在CTAIS系统中录入登记管理环节信息,收缴税务登记正副本同时在税务登记正副本上加盖“作废”戳记。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告知纳税人到纳税申报管理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由申报征收岗人员确认纳税人税款已全部结清后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上的“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填写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如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填写“无税款、无滞纳金、无罚款”同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从申报征收组的“征收”——“停业注销非正常处理”——“注销登记(征收部门)”录入“CTAIS”系统。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3.由发票管理人员对该纳税人的普通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并在《注销税务登
记审批表》上的“缴销发票情况”栏上填写发票缴销情况同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同时从“普票发售管理组”——“外部管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管理及注销登记(发票部门)”“CTAIS”系统。告知纳税人将相关资料交综合服务窗口。
5. 综合服务窗口将《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薄装入档案代交征管科。
6.征管科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传递来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后,对表间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并传递给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我局公章后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7.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后,在“CTAIS “系统完成企业注销程序。同时打印《注销通知书》及《迁移通知书》。
8.各税务分局(所),定期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本单位所辖企业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并将注销表返还给注销企业。
9. 各税务分局(所)应于注销手续完成后10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税务登记资料归档上交征管科入档案库。
注:1.各税务分局(所)应主动告知需要注销的纳税人,在没有接到由税务机关办理完相关手续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之前,必须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2. 征管科法规人员对注销户的注销情况进行抽查。
3. 《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个体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操作流程
(一)如果纳税人月初提出注销申请,本月不征税,需要制作《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将本月定额定在起征点以下,本月不形成应征税款。(如2007年7月2日受理注销申请,7月1日到7月31日不征税,通过变更定额文书将7月属期改为起征点以下的定额进行申报。每月25日以后不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制作《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将定额的执行期限止设为本月月末。
(三)申报本月属期的申报,如果不需缴税,按起征点以下进行申报。
(四)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年初至本月的定额执行期的“分月汇总申报”,申报期内各属期的申报必须申报完成。
(五)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1.各税务分局(所)在接到纳税人交来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后,对纳税人的注销原因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督促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同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上的“税务检查意见”栏由经办人签字同时报本单位正职签字并签署检查意见。告知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2.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后在CTAIS系统中录入登记管理环节信息,收缴税务登记正副本同时在税务登记正副本上加盖“作废”戳记。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告知纳税人到纳税申报管理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由申报征收岗人员确认纳税人税款已全部结清后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
表》上的“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栏填写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如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填写“无税款、无滞纳金、无罚款”同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从申报征收组的“征收”——“停业注销非正常处理”——“注销登记(征收部门)”录入“CTAIS”系统。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4.由发票管理人员对该纳税人的普通发票进行验旧缴销,并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上的“缴销发票情况”栏上填写发票缴销情况同时由经办人及大厅厅长签字,同时从“普票发售管理组”——“外部管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管理及注销登记(发票部门)”“CTAIS”系统。告知纳税人将相关资料交综合服务窗口。
5. 综合服务窗口将《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薄装入档案代交征管科。
6.征管科在接到综合服务窗口传递来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报告》、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后,对表间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和科长签字并传递给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我局公章后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7.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后,在“CTAIS “系统完成企业注销程序。同时打印《注销通知书》及《迁移通知书》。
8.各税务分局(所),定期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本单位所辖企业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并将注销表返还给注销企业。
9. 各税务分局(所)应于注销手续完成后10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及税务登记资料归档上交征管科入档案库。